本帖最后由 我是来打酱油的 于 2016-3-28 15:27 编辑
1989年7月,我从天津师范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毕业,那时候,已经不“包分配”了,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就这样,7月10日,我就到市司法局法制报社报到了,做了一名法制记者。
那时候,法制类的报纸很“火”,随着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规划的实施,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希望从法制类的报纸上了解更多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当时,报纸开辟的“打官司”、“借案说法”等栏目特别受读者欢迎,而那些可读性强的“刑案追踪”、“庭审纪实”等栏目,更让报纸一时洛阳纸贵。记得有一个外地报贩子,专门在长途汽车站卖我们的报纸,每期报纸他都能卖得一张不剩,秘诀是,他把报纸里的案例编成了顺口溜,很是吊人胃口。
那时候,我们经常去法院参加庭审活动,我还应邀做过一次陪审员,庭审结束后,法官与我和另外一个陪审员就案件的审理和量刑进行了评议。
我印象最深的一次庭审是在河东法院,一个1岁零8个月的男婴被医护人员抱上了法庭。此案原告是某医院,被告是一对夫妇,就是这个男婴的父母,案由是:追偿医疗费用。
据原告诉称,产妇因胎儿枕横位,故采取产钳助产,娩出新生男婴面色苍白,转入儿科治疗,后恢复正常。产妇出院时提出,妇产科接生过程有问题,导致婴儿颅内出血,要求对婴儿进行鉴定,否则不接婴儿出院。医院延请专家对该婴进行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为此,医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夫妇接其子出院,并承担其子住院费5764.78元。
被告辩称,产妇住院后直至破水60小时期间,医生未做细致检查,孩子出生后没有哭声,已经窒息,医生告知:母亲没事,孩子不保。送儿科住院后,医生告知:婴儿颅内仍在出血,怕是没救了,即使救活将来也有后遗症。现产妇方要求重新做鉴定,否则不接孩子出院。
庭审调查结束后,经原告请求,被告同意,被产钳“夹”出世1年零8个月的男婴被医护人员抱上了法庭。这个男婴的乳名叫“小三儿”,因为儿科护士长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取这个名字意为视若己出。在出生后的600多个日日夜夜,“小三儿”得到了“白衣天使”们无微不至的关爱,当“小三儿”被抱上法庭后,众目睽睽之下,“小三儿”一点也不怯生,他礼数周全地喊着“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在医护人员的诱导下,“小三儿”怯生生地喊出了他本应最熟悉的两个音阶——“爸爸”、“妈妈”。这时候,许多旁听案件审理的群众,眼睛都湿润了,被告夫妇两眼直勾勾地看着活泼可爱却很陌生的孩子,也是百感交集,当“小三儿”被医护人员抱出法庭后,孩子的母亲把头深深埋在臂弯里。
休庭前后,法官两番做出调解努力,仍未成功。最后,法院做出判决:判决生效后7日被告接子出院,判决生效1个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伙食费、并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用。
闭庭后,我和报社同事刘锐,还有其他报纸、电台、电视台的记者,一起采访了河东法院民庭庭长李宝明。李庭长认为,被告败诉的原因是,抚养子女的义务和追究医院的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被告不应以医患纠纷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被告今后如发现因医院过错而使孩子有后遗症,仍可另行起诉。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界群众由衷希望“小三儿”能早日回到父母的怀抱,更希望今后不再出现类似“不该发生的故事”。
1年零8个月的男婴“小三儿”,曾被人抱上法庭,在他的人生中应该不会留下什么记忆,而我采访的一位未成年犯“大凯”在法庭上的经历,估计会影响他的一生。
那年,我负责编辑“新生之光”栏目,经常会去监狱、少管所采访,“大凯”是我采访的一个未成年犯,出狱后,他还请我到他家里做客,他跟姥姥一起生活,因为“大凯”两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大凯”对我说,他上小学后,突然有一天,一个满身酒气的男人在学校操场上一把抱住他,泣不成声:“我是你爸爸,我来看你了!”临走,那人还给了他一大包东西:写字本、苹果、巧克力……回家后,“大凯”兴奋地对妈妈说:“我爸没死,他到学校看我了!”谁知妈妈狠狠打了他,还说那人是酒鬼,以后不许再理他。
妈妈不许“大凯”见爸爸,“大凯”伤心极了,然而,更使“大凯”伤心的是,不久,妈妈再婚离他而去,从小失去父爱的他又失去了母爱,这以后,和姥姥生活在一起的“大凯”交了一些狐朋狗友,渐渐走上邪路,17岁时,他因诈骗罪被判刑。
回忆开庭那天的情景,外表文质彬彬的“大凯”竟显得非常兴奋,他对我说:“您知道为什么吗?”我摇摇头。他有些激动,话音带着一些颤抖:“您知道吗?我被审判那天,是我懂事后第一次看到爸爸和妈妈同时出现在我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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