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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与闲大喷子聊聊低龄犯罪的刑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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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闲大喷子聊聊低龄犯罪的刑罚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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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4-3-17 10: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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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3-17 10:50 编辑


闲大喷:

         您好,看到您对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班同学案件义愤填膺的评论,感觉您是一位金月半认定的那种正能量人士,喷的好!但是,你喷的深度不够,因此,我来和您聊聊该案的刑罚问题。

         我国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触犯刑法后是否接受刑事处罚,在《刑法》中划定了三个等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三个等级的划分,依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对社会危害的辨识程度,年满十六岁的行为人,是完全能够辨识的,因此,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法必惩;年满十二岁不满十六岁的,辨识能力低,因此,只限制在杀人、纵火等后果严重、其可以辨识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接受刑罚;未满十二岁的、患有精神病的,因为其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危害性,因此,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接受刑罚。

        这是《刑法》修正后的划分,以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是十四岁。因为现在犯罪低龄化很严重,因此,修正为十二岁。但还是不科学,因为它不仅是限制在主观辨识度,而且还仅仅限制在严重犯罪和严重后果方面,对一般低龄犯罪,统统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予处罚。这样,说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那么,对被害的未成年人是不是不公平呢?施害者不受处罚,是不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是不是客观上鼓励了低龄犯罪而坑害了未成年人呢?我们立法保护的应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绝非是要保护其违法犯罪。

       我国的刑法,是借鉴西方的,但就和我们仿制西方的产品一样,大体相似,实际瑕疵多多,七像八不像!例如,西方刑法对低龄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就不是简单的划一个年龄段,而是有一套判定规则,叫做“恶意补足年龄”,即:将处于一定年龄段的低龄未成年人原则上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控方提出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与善恶,则可以推翻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例如本案中毁容、埋尸,足以证明作案人明知其行为是犯罪,具有主观恶意,是故意),就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才是与犯罪构成中主客观一致原则相符的,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它就是犯罪,虽然低龄,但主观上的恶意,证明其能够辨识行为的后果,因此,就补足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这才是客观、公正、科学的刑法规则。

      不多说了,反正我们都不可能进入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事情,还是让人大代表们去忙活去吧,我得抽空去看看电磨和红珍的动态去了。

       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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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3-17 10:53 |只看该作者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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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3-17 10: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柳警是专业人士,斑马脑袋头头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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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3-17 11:03 |只看该作者
河海森林 发表于 2024-3-17 10:55
学习,柳警是专业人士,斑马脑袋头头是道

我也是和王伯伯一样,现进的货就摆摊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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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3-17 11:1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3-17 11:03
我也是和王伯伯一样,现进的货就摆摊现卖。

得!三句话不离我,不离电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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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3-17 11:15 |只看该作者
王幼君 发表于 2024-3-17 11:10
得!三句话不离我,不离电磨

其实,我是想知道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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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3-17 11:35 |只看该作者
呸,此等废话和没说一样,这东西就你知道。劳资不知道么?我说的是这三个小畜生会不会被打着合法旗号,变相网开一面,最多少年刑法几年。本身这所谓的未成年保护法就有矛盾。前几年大连发生的哪个14岁小混蛋侵犯杀死6岁女孩,最后不也就赔,这小垃圾大约也快好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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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3-17 11:37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3-17 11:35
呸,此等废话和没说一样,这东西就你知道。劳资不知道么?我说的是这三个小畜生会不会被打着合法旗号,变相 ...

哟哟,咋还语无伦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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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3-17 11:59 |只看该作者
柳警,问你点专业的,你们对待这些青少年犯罪会去探究背景吗?还是由警察内部的心理学专家去研究,你们不接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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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3-17 12:04 |只看该作者

好像二岁不满十六岁的在杀人、纵火等后果严重、其可以辨识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接受刑罚,需高院审核。

我忘了在哪儿看过这么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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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3-17 12:07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3-17 12:04
好像二岁不满十六岁的在杀人、纵火等后果严重、其可以辨识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接受刑罚,需高院审核。

我 ...

是只能经最高检审核。等级森严,好像不是最高检的检察官就智商很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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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3-17 14: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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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3-17 20:5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3-17 12:07
是只能经最高检审核。等级森严,好像不是最高检的检察官就智商很低一样。

这不是智商话题,而是更加严谨审视的态度。你这么一说,感觉拉低了执法人员的整体智商水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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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3-17 21:00 |只看该作者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已经越来越严重了,或许缘于社会发展太快,可以模仿学习的途径太多,加上小孩子无法无天、不受约束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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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3-17 22: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3-18 00:55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3-17 20:58
这不是智商话题,而是更加严谨审视的态度。你这么一说,感觉拉低了执法人员的整体智商水平啊!

不排除权力集中有增加权力寻租含金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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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3-17 22:04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3-17 20:58
这不是智商话题,而是更加严谨审视的态度。你这么一说,感觉拉低了执法人员的整体智商水平啊!

你的意思是级别越高才越严谨?级别低就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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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3-17 22: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媒体报道:

涉案三小孩年龄均系在12周岁到14周岁之间。这是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第一起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

要是2020年之前,确实不犯死罪。现在就难说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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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3-18 00:57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3-17 20:58
这不是智商话题,而是更加严谨审视的态度。你这么一说,感觉拉低了执法人员的整体智商水平啊!

不是智商话题是什么?工作水平的差异最终都是个体智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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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3-18 07:5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3-17 22:04
你的意思是级别越高才越严谨?级别低就马虎?

级别越高,是侧重在于重视程度,尤其是层层推进的级别——。你不要在这里胡乱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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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3-18 08:0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3-18 07:57
级别越高,是侧重在于重视程度,尤其是层层推进的级别——。你不要在这里胡乱偷换概念~~~

正确的办法是制定清晰的法律条款,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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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3-18 08:0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3-18 07:57
级别越高,是侧重在于重视程度,尤其是层层推进的级别——。你不要在这里胡乱偷换概念~~~

正确的办法是制定清晰的法律条款,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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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3-18 08:0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3-18 08:01
正确的办法是制定清晰的法律条款,严格执行。

不排除有人不重视,或者判断能力不足,引发出来一些问题——级别越高越谨慎小心,这是约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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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3-18 08:14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3-18 08:04
不排除有人不重视,或者判断能力不足,引发出来一些问题——级别越高越谨慎小心,这是约定俗成。。。

你是根本就没看条文规定!低龄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不是逐级审核,而是只能由最高检审定。难道是否年满12岁,是否有主观恶意,是否触犯的是那几个法定罪名,只有最高检的才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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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3-18 08:2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3-18 08:14
你是根本就没看条文规定!低龄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不是逐级审核,而是只能由最高检审定 ...

我说的,“最高检”这个词本身,就代表某种严谨和姿态。逐级审核也好,最高检直接审定也好,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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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3-18 08:46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3-18 08:22
我说的,“最高检”这个词本身,就代表某种严谨和姿态。逐级审核也好,最高检直接审定也好,都是如此。

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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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3-18 08:52 |只看该作者

明明是你在诡辩。你由始至终都在诡辩。我说的,恰好是普遍认知,也是正常程序和逻辑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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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3-18 09: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杰赛尔 于 2024-3-18 09:33 编辑

汉谟拉比王当年从端坐的神手中接过法律时曾严肃声明:“我在这块土地上创造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但他只是声明了一下,而已。法律如果还是由人制定,由人执行,就永远不存在完美和公正。故尔,法律就是一件强加给你的外衣,它只会缝缝补补查缺补漏,它不会让你衣冠新鲜,只会让你感觉太紧或太松,毕竟,一件衣服不可能,合着全世界人的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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