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2 21:01 编辑
“79刑法”的“防卫过当”只规定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必要限度界限模糊,更没有“特别防卫权”,要认定“正当防卫”比登天还难,防伪证“维稳优先”,只要出现“防卫后果”必定认定“防卫过当”,即使到了1997年进行修订“97刑法”,虽然规定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并将“造成不应有的伤害”修改为“造成重大伤害”,还增加了“特别防卫权”(无限防卫权),目的是降低“正当防卫”的门槛,但实际操作中同样难以把握,证“伪”仍然难如登天,人人“稳”字当头。另外对“静态侵害”和“动态侵害”的认定包括“有效时间”司法界本身就未达成共识……
人性之恶因素就不论了,因为人性恶不仅体现在司法界,各行各业都有,乃至整个社会,全世界皆不例外。
另外一个因素更无需论,论也是嘴炮,不如好好过好自己的每一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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