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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关天茶舍 似是而非《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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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是而非《第二十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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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4-2-18 16: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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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谋子导演的电影,大部分都看过。一般都不会赶热闹,而是从大剧院转到小剧院后,静悄悄地看,便宜,而且人少得很,很安静。这《第二十条》连小剧院也没有进,在线上匆匆看过。这不是老谋子的第一部法制片,《秋菊打官司》就曾作尝试;更进而言之,老谋子的影片,一方面开拓视觉美学,一方面挖掘伦理价值,一向如此,这部表面紧扣法律条款与司法热点的片子,深层次的意义仍然是伦理学。因为电影的意义在于伦理探讨而不是法理质疑,所以不存在审查不过关的耽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的立法基础是“善”,而不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是造成司法困难的根本。西方法治,程序上基于个人·权利,当事双方各自为自己的权利而用法保护自己。中国的法律很多条款,包括这个第二十条,从事后诸葛亮的视角倒推事发时的场景,以局外人第三方的心态替当事人作出道德判断。

事后诸葛亮的视角,局外人第三方的心态,集中表现在“应当”和“必要”两个词儿上,详见: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两个词儿涉及两个关键:

❶当事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甚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呢?

第二十条假定当事人都是理性的,临危不乱。

我的看法完全相反,当事人在事发时是非理性的,他或她心里充满愤怒,恐惧,无助感以及孤注一掷的本能。

❷如何把理性的“应当”转化成本能的随心所欲不逾矩?

法律条款里的“应当”和“必要”,首先是对执法者的理性规定。执法者的思路是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因为法要公平公正,所以执法者的司法过程讲平衡讲理性。这种思路天然不利于正当防卫的施行人,因为施行人在当场当时是非理性的。对一个非理性的人讲理性,讲“应当”和“必要”,显失公平。

现在通行的立法是强调以法律当事人的个人的权利为基础和核心,尽量避免以善入法,以德入法,以高扬法的程序正义。由于中国的法制体系直接继承儒家传统,又以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指导思想,法律制订过程中自然而然会善高于权利,更强调实质正义。

我建议,“应当”改成“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作“明显超过受害人逃避继续危害的充足时间长度”,把“必要限度”这种模糊定性改为定量的“必要时间长度”,受害人越难以逃避,则越可以加码防伪,受害人受伤程度,防卫的正当性,与时间长度成正比。

继续建议,凡是法律条款里有“应当”字样的事,都有组织地分单位多加演习,就像消防演习,防空演习和地震演习那样,平时多练,积累经验,也多受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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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2-18 16:42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民法典”颁布以来,中国法律越来越突出个人的权利,相对弱化法律的义务观。

而且,行政上也开始强调个体权利,比如“为人民服务”已经有另一种说法儿,“人民性”。这个词虽然没有强调权利的个人性,毕竟已是突显权利的主体,不像以往那样高举权利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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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2-18 17:02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条里有一个区分:


当事人本人的正当防卫
第三者的正当防卫




当事人施行正当防卫的价值排序:

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和利益安全>其他财产安全


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正遭遇重大威胁,不存在防卫过当,打死对方也行。


国家财产和利益安全遭受危害,阻挠正在实施的破坏行动算正当防卫,打死危险分子就不算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而是伤害罪


其他财产安全受损失,正当防卫的最好办法就是报警,而不是打人。


第三者的正当防卫的价值排序:


国家财产和利益安全>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其他财产安全


这种价值排序里,阻挠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即正当防卫。打死人是伤害罪,打成重伤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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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2-18 18: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张艺谋的影片呈现形式非常可观,可是这题材,不会去看。电影我看写意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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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2-18 19:4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徐公主,我送您好多歌,您有听吗,如果您有喜欢的歌,我愿意学,唱与您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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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2-18 20: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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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2-18 20:01 |只看该作者
有一定道理

其实还是个犯罪成本和防卫责任的权衡问题,法律总体还是在向提高成本减轻责任倾斜

这是对的,加害方是不法行为发起者,本身就应该承担更重的后果,不管是反杀还是判决

防卫者过程中是非理性行为,这个现场的度当时是无法自我控制的,旁观者和事后诸葛亮们也无法强求,法律在量刑上不能苛刻。这对以后类似犯罪是震慑,对受害人也是隐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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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2-19 09: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二楼关于正当防卫的价值排序,这么想可以保护自己又可以打击犯罪,比较有操作性。

不过,按法律条款,没有价值排序。比如,有人抢劫国家财产或他人财产,手上有武器。参考抢银行。第三者见义勇为,此时符合严重危害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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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2-19 09: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不过,不妨碍我认同作为第三者,尤其是女性,看到不法行为,报警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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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2-19 09: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主帖提到司法困难的根本原因是立法基础为善,而非维护个人.权利。
不同意这个观点。
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成就的关系,任何法律都想维护立法者认为的最基本的善。
但司法困难,不是维护善或维权之间作选择,而是法律作为条款,天然有漏洞可钻。比如昆山龙哥案,不法侵害到底什么时候算停止了,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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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2-19 09: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沙发提到中国法律越来越突显权利,弱化义务。。。我所接受的法律教育是这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对等性,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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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2-19 10: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想起老关天争吵多年的权利优先于善,还是善优先于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或者说从立法者角度看,不需要讨论,二者本来一致。
如果不一致,那就是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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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2-19 10:31 |只看该作者
刑法在法学领域属于恶法,它剥夺人的性命以及政治权利,没有人认为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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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2-19 10: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4-2-19 10:31
刑法在法学领域属于恶法,它剥夺人的性命以及政治权利,没有人认为它善,。

刑法的任务,是为了惩恶扬善,惩恶也是为了维护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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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2-19 10: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何况对犯罪份子,即使是死刑,也有思想教育的任务吧?当然,我没有司法实践,接受的法律教育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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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2-19 10:40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2-19 10:34
何况对犯罪份子,即使是死刑,也有思想教育的任务吧?当然,我没有司法实践,接受的法律教育是这样的。

近十年来,你看那些贪污几十亿元的,基本都是死缓,适用死刑的没几个
我说的刑法是恶法,只是法学理论探讨的定性问题,属于法理基础,于百姓的观点没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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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2-19 10: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有期啊 发表于 2024-2-18 18:06
张艺谋的影片呈现形式非常可观,可是这题材,不会去看。电影我看写意和深度。

我有同感,这么深的法律条例用实例解释出来,电影的写意和深度以及艺术,在思绪里不能精准对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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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2-19 10:42 |只看该作者
以前十几门法学课,最不喜欢法理基础和法制史,现在最喜欢这俩看似无用的学科,我算是返璞归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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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2-19 10: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4-2-19 10:40
近十年来,你看那些贪污几十亿元的,基本都是死缓,适用死刑的没几个
我说的刑法是恶法,只是法学理论探 ...

被称为恶法的,有一个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修改了一点点,还是被称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刑法之恶,不是恶在目的或效果。至少,对犯罪行为,它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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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2-19 11:18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2-19 09:49
主帖提到司法困难的根本原因是立法基础为善,而非维护个人.权利。
不同意这个观点。
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成 ...




理论上终极意义上来说,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在具体实践上,司法要走程序,所以权利优先有利于操作。善优先于权利,难于实行。


善优先于权利,难于实行,不是不能实行,而是成本特别高。儒家文化讲善高于权利,这种文化的成本高到什么程度呢?它要求君子一言一行都符合“礼”。。。。以此类推,当今社会若要求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严格地自觉地遵循各种“法”,可能么?

完全不可能。如果严格的自觉的遵守各种法,相当于每个人都成为律师知法。这种成本是现代社会无法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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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2-19 11:27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2-19 09:36
二楼关于正当防卫的价值排序,这么想可以保护自己又可以打击犯罪,比较有操作性。

不过,按法律条款,没 ...




即使是犯罪分子正在对各种财产犯罪,犯罪分子的生命也不能不经审判而遭自然人剥夺

也就是说,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损害,一般的人,你我他这种老百姓是无权打死犯罪分子的,即使正当防卫也不能打死他们。如果打死犯罪分子,表面上是保护财产,实际上是侵犯法律尊严。法律的尊严是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一个老百姓打死犯罪分子以保护财产,那财产重要呢,还是法律的尊严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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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2-19 11:31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4-2-19 10:31
刑法在法学领域属于恶法,它剥夺人的性命以及政治权利,没有人认为它善,。




一个人为非作歹,这是一个恶人,他的行为是恶的。

然而这仍然属于“善”的概念范畴

恶,属于“善”的概念范畴。

就像零下100°,冷的狠,可仍然是“温度”,仍然有“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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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2-19 11: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19 11:27
即使是犯罪分子正在对各种财产犯罪,犯罪分子的生命也不能不经审判而遭自然人剥夺

也就是说,国 ...

单纯只是财产,没有武器,没有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那是不能打死。
有武器,威胁到生命安全,哪怕抢一毛钱,性质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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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2-19 11: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不仅普通人,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别人生命,哪怕对方是犯罪份子,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范围才有无限防卫权。
只有法律中的刑法,才有剥夺生命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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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2-19 11:43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2-19 11:33
单纯只是财产,没有武器,没有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那是不能打死。
有武器,威胁到生命安全,哪怕抢一毛 ...




越是有武器越不能随意。

如果一个手无寸铁之人,打死人倒可以说是过失伤害

身持武器的人,可以打断腿,可以打断胳膊,但是不能伤人命。否则就是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的限度,在于中止或终止犯罪行为,而不是取人性命。有时候不得不取人性命,是因为我不打死他,他就可能杀死我。

中止犯罪行为的办法,一是打得犯罪分子暂时失去行为能力,一是自己有时间逃走。


理想的状况下:犯罪分子暂时失去行为能力=自己有时间逃走,二者的时间长度是相等的。所以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把“必要限度”改成  “逃命的时间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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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2-19 11:44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2-19 11:36
不仅普通人,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别人生命,哪怕对方是犯罪份子,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范围才有无限防卫权。
只 ...




既然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生命,所以就有了价值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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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2-19 11: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4-2-19 11:48 编辑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19 11:18
理论上终极意义上来说,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在具体实践上,司法要走程序,所以权利优先有利于操 ...


守法不一定需要象律师一样啥法都懂。违法的毕竟是少数人,大多数人的三观没问题的话,不懂法也难得有侵犯他人空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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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2-19 11: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19 11:44
既然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生命,所以就有了价值排序

这样啊。。我把你的帖子理解成只有自己生命受威胁才有无限防卫权了。
法律里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没有强调一定是针对自己的暴力犯罪,自己才有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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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2-19 11:53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2-19 11:47
这样啊。。我把你的帖子理解成只有自己生命受威胁才有无限防卫权了。
法律里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没有强 ...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遭受犯罪侵犯,这时候当事人是非理性的,打死犯罪分子也不能苛求

如果是第三方去实施正当防卫,他或她一般都是经过理性权衡而实施防卫的,理性行为下自然而然不能打死人,他或她有很多替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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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2-19 11: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19 11:53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遭受犯罪侵犯,这时候当事人是非理性的,打死犯罪分子也不能苛求

如果是第三方 ...

但是无限防卫权,没有这样的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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