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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驳色妞的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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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色妞的踹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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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12: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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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秀云一案的来龙去脉,从执法纪录仪到工地视频,已经还原得八九不离十。剩下的那点一二,也无关紧要了。按理说,这事应该划上一个沉重的句号。

【此案的调查正在进行,法院尚未开庭定罪,双方家庭正承受着痛苦,持同情民工和同情王文军的不同态度的人群仍在高度关注,怎么能说已经画上句号了呢?案情由“殴打讨薪民工”的假象到“闯工地、打保安、寻衅滋事、阻扰执行公务”的事实显现,细节由警察踩女民工头发到女民工捏下体,逐层披露,举证方从民工单方扩展到警方和第三方,所有指向,都已表明此案并非是警察打死了讨薪民工,但事实到底如何?尚待法庭调查。CCTV也好、其它媒体也好,都已在事实面前改了口气,因为它们明白了,它们起初被骗了、被人利用了。我之所以持续关注此案,是因为我觉得法律不应惧怕舆论,推行法治,就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不应再有舆论强奸法律的怪象出现,因为那正是人治的典型表现!】
      
      可柳二有意转来的《踩着警察王文军的头发的法律 是否会松开》,还在回贴中给予王文军以无限的同情,并大放厥词:徒手制止是正确的。言下之意王文军扭断周秀云的行为此举恰当的,在客观上不能归罪,全是周秀云咎由自取。

     我一开始认为这是一个事件之后的科学探讨,从法律的角度,以逻辑思维进行反省,但讨着探着却嗅出一丝丝不太正确的信息,柳二这是有意把王文军辩解成“防卫过当”的节奏?换言之,柳二将“徒手制止”这一概念进行偷梁换柱,再说下去大概要哭天呛地地表明警察是弱势群体了。这是罔顾事实企图毁我三观。
    【王文军接警出警,在受到阻扰和攻击时依法“徒手制止”,完全合乎出警规范。罪刑法定,这是原则,法律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规定了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主客观一致,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你想杀人就有罪,也并非你造成了人员死亡就有罪。必须你有故意或过失,并付诸了行动。例如,你在高速公路上轧死了违法横穿道路的行人,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他人死亡,但并非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你不是犯罪。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是两码事。这是法学基本常识,你不懂,乱嚷嚷,我和你没辩论的基础,因此,忽略。】
   
      事实是,警察接警后到达现场,草率认定工友李康是殴打保安小马的犯罪嫌疑人,将李康铐走,请注意,是用手拷拷走。王志友父子上前表示不配合时,警察扫了王奎林的脸。周秀云这时上去也抓住警察,不让警察带走人。王文军此时也将王志友铐上。这时候的周秀云,已经完全激动,她被警察拽下车时,和其中一个警察撕扯起来,然后王文军上前阻止,周秀云和王文军撕扯起来,期间周秀云有抓王文军下体的行为,6分钟后,王文军突然用了一个动作,也就是法医鉴定的“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一招,致使周秀云直接倒地。然后,在长达23分钟的时间里,王文军既没有检查周秀云的伤势,也没有做相关的善后处理,而是紧紧地踩住了周秀云的头发。之后,周秀云被抬上警车。两个小时后,被宣布死亡。而被带到派出所的几位工友,不同程度地遭到警察的报复性殴打。

   以上所述可以分析得知,周秀云一家与保安的冲突此处可以翻篇,但与警察发生冲突的核心原因是因为警察的粗暴执法。

【首先,警察是接到保安队长的报警出警的,这个是绝对正当、合法的。110警察出警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事态,维护公共秩序,不让公众生活、生产秩序因为少数人引发的案件受到影响、扰乱;二是将双方当事人带离现场,交由负责查处的警察,依法调查处理。因此,当事人必须依法服从并配合,不得抗拒和阻扰。其次,警察现场传唤李康,并不草率,而是符合出警规范的。根据报警人的指认,对涉嫌当事人核实身份,口头传唤其接受调查,当事人不配合的,依法可以使用械具,强制传唤。注意,在未作出治安处罚或法庭定罪前,都只是嫌疑,并非认定。也就是说,被警察带走,只是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并非已经认定,认定必须通过调查、取证。       为了尽快使双方脱离,控制事态扩大,恢复现场秩序,警方采取传唤调查的方式是正确的,否则,人群越聚越多,大家你争我吵,甚至会再次发生打斗。保安是工地的保安,有驻地、有登记,且是报警方,故口头传唤----到所里去,即可。民工一方是外来人口,无固定住所,且不配合,万一逃离,则无法调查,所以采取核实身份、现场传唤的方式,这是正当的执行公务,民工们的抗拒,已经构成了阻扰执行公务。】

     柳二为王文军的辩护是:如果你是警察,当一帮人围攻你、其中一个女的死死抱住你、抓住你下体,七次警告不松手时,你徒手挣脱、制服她,难道不恰当吗?你会坐下来和她她调解吗?警察是什么?警察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暴力工具!警察是在执法,不是在婆婆妈妈的扯皮!任何人,只要阻碍警察依法执法,警察都有权力采取暴力制服,否则,还执什么法?有理去法庭再说,现场抗拒的,一律强制带离!
      
     柳二你确定你以警察的角度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事实的真相了吗?你确定警察的名词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暴力工具?换言之,这就是你对警察的执法认知和对自己身份的认同吗?那么,你所理解的警察,跟阶级走狗、流氓和打手有无二异?也就是说:你将自己只定位于一个暴力工具。鉴于此,你的回贴所流露的愤懑委屈情绪我还能稍稍理解,但理解完之后,便深深悲哀。

    【哈哈,警察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暴力工具是什么?不要一听说暴力工具就反感。任何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都属于暴力工具,只是看他们针对谁、保护谁了。难道我们的公民面对违法暴徒时不需要暴力工具吗?没有暴力做后盾,法制能施行吗?我认为警察就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暴力工具!】

     这里有一个对农民工的考量:就是他们为什么这么百般阻挠警察带人?或者说,他们为什么这么惧怕警察铐人?我们不去追究社会背后的深层原因,单从这起事件的起因来说,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冲突,警察完全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进行适当的调解。而王文军等一行警察直接铐人这种行为先不论本身合理与否,最起码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是正确的、唯一的、弹性的调解途径。

    【不错,调解也是处理治安案件的途径之一。但调解也必须建立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必须履行查明事实、确定过错责任、鉴定损害结果和程度,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等程序,民工方不配合调查,拒绝核实身份、抗拒传唤,你让警察怎么调解?按你的说法,警察应该先给双方敬礼鞠躬,然后请大家就地找个场子坐下来,谈谈是谁先打了谁,再调和调和,说:”俗话说,吃点亏,在一堆嘛,大家都是一个工地上的,应该团结互爱嘛,被打的,吃亏算了,打人的下次不要打了。“这样能调解得好吗?会不会又被投诉为”和稀泥、不作为?“警察是一来就铐人的吗?不是吧,是在对方拒绝口头传唤和核实身份、并有了阻扰执行公务的行为后,才使用手铐强制传唤的,这是合法的。】

     李克强总理在银行说他们是弱势群体时,笑了。我听到柳二颠倒黑白的诡辩时,也笑了。柳二显然是想把警察渲染成弱势群体,所以玩弄诡辩,从表面上看论证似乎成立,但是究其根本,只不过是主观地玩弄一些概念,目的是为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这种无是非观的辩论,及对常识的否定,在小范围内传播,或在辩论对手的心理不被干扰的情况下,尚且能容忍。但放在一个公共平台上,那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当以妖言惑众罪处之,徜若以警察的身份来要求的话,那么严重一点或者夸张一点地说,中国有这样的警察,国将不国。

    【这是你强加的,与我的观点风马牛不相及。我从来不认为警察是弱势群体,我只觉得警察如果遇到不敢担当的、糊涂的官员和为了获利而起哄的媒体后,是很窝囊、很可悲的!牺牲警察的合法权益,不顾事实、献媚舆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地位,罔顾法律和事实,是可耻的!】

     王文军在扭断周秀云脖子的一刹那,他到底是警察还是杀人犯?柳二为其行径大肆辩护时,到底是警察还是帮凶?显然,无论是科班出身,还是半路出家,在警察的社会职责和职业素养一课上,从这二人所体现的思维模式来看,还是相当缺失的。

     一起社会事件引发的全民思考,应该是理性而深刻的。柳二这种谬论,及毁人不倦的行为,当止矣。

     【辩护,是法律所授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辩护。因为只有经过充分地辩护,才能准确的判明事实、定罪量刑。王文军要求同事始终打开执法记录仪,并记录下了”徒手制服“的过程,显然,当时,他主观上认为他是在依法制服、摆脱当事人,实施的也是抓住头发扭头,而且,他还踩着她的头发,防止她再次纠缠、反抗,可见,他并未想到她会死亡,也并无伤害或致死对方的故意,虽然造成了死亡结果,但并非他所期望发生的。因此,应该算是意外。如果要求每个警察在面对反抗采取制服措施时,都要掂量一下自己制服手段是否力道恰好、对方”抗击打“能力是否足够,产生后果会不会坐牢,那么,恐怕只有色妞、闲散等泰山崩于前而不改色的淡定高人才愿意当警察了!   和法盲说法,真的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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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10 12: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柳二说的也有道理,期待色妞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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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3-10 12: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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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得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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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3-10 12:45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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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3-10 13: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3-10 13:32 编辑

根本不值一驳!我这纯属普法教育。
                拿情感代替事实和法律,必将坠入人治泥坑!

                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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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3-10 13:42 |只看该作者

你也太能节省了,尼玛扣完屁眼还舔舔指头,怎么给师傅加个分只加5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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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3-10 14:04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3-10 13:42
你也太能节省了,尼玛扣完屁眼还舔舔指头,怎么给师傅加个分只加5分啊?

分不在多,能加就行!心意到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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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3-10 17: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偶是来看墓阁的 于 2015-3-10 18:04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警械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王文军等只听了一面之词,此条不符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工地保安室不属于公共场所,停工期间也没扰乱什么。此条不符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没有那些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不存在那现象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只是因为不理解而不配合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不存在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未发生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不清楚哪条?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当时并无什么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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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3-10 17: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偶是来看墓阁的 于 2015-3-10 18:00 编辑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而王文军等人,连民工们的身份都还没搞清楚,只是听了保安的一面之词,就胡乱认定民工们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还滥用警械。这激起民工们的反弹,也就在所难免了。何况,微小的纠纷打斗,并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也构成不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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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3-10 18:03 |只看该作者
偶来给柳二普法了。
柳二可不许急眼删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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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3-10 18:08 |只看该作者
何为犯罪?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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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3-10 22:0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10 21:30
磨叽叔已经替我正面回答了柳二。

我们懒得和磨叽哥辩论,因为他水平太低,都不是一个级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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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3-11 12:34 |只看该作者
大磨叽太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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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3-12 08:26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10 21:30
磨叽叔已经替我正面回答了柳二。

大磨叽的回帖,一看就知道他根本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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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3-12 09:49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12 08:42
柳二,你根本没细看我的砖贴。
我在你对警察的定义上与你没有歧义之分,在这点上,唯一的观点之争无非是 ...

所谓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这是诉讼范畴内的问题。实体正义是案件在事实上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加害者的不法行为。而程序正义则是通过程序的合法、正当,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二者的追求不同,有时会有冲突。例如:某人涉嫌杀人,警察已搜集到部分证据,但没找到凶器,便刑讯逼供,迫使其供出了凶器所在,法院据此定罪,虽然并未冤枉嫌疑人,实体上是正义的,但程序上违法,极易出现冤案,这就是典型的违反程序,即程序上不正义。
     王文军现场处置阻扰执行公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虽然造成了死亡结果,但并非其主观所愿,也不存在过失,因此,应该认定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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