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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归隐宋朝 于 2013-9-23 18:39 编辑
来源:凤凰博报 作者:郭国松
9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关键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营造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环境,让社会资本释放巨大潜力,为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增添持续动力。”
会议特别强调,坚决打破各种对民间投资制造隐形障碍的“玻璃门”、“弹簧门”,彻底拆除“表面迎进去、实际推出来”的“旋转门”。
但是,只要观察一下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我们就可以惊讶地发现,总有一种势力,视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为异类,想尽办法、用尽手段对其绞杀。知名企业家、广州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先生的遭遇,就是其中的又一个例证。
曾以62.5亿元的总资产进入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海归”张克强,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他在当年青海盐湖集团借壳上市的过程中,联合其他投资人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却无端地遭到诈骗罪的指控,与公司多名高管被羁押近三年。
这起因为正常的投资行为被罗织的“诈骗罪”——由于案件过于荒唐,所谓的诈骗案既没有受害人,也没有诈骗数额,法院判不了罪,尽管严重超期羁押,却不肯放人,使得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濒临绝境。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等一批顶尖的刑法学家先后为此案公开表态,认为诈骗罪子虚乌有。
其实问题一点也不复杂。早在2005年,青海盐湖集团在借壳ST数码上市前夕,决定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为其正在建设的总投资约44亿元的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工程引进战略投资者,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
在这个10亿元的总盘子中,除了中化集团这样的央企大鳄外,也包括云南烟草系统所属的深圳兴云信发展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经济实力有限,在与盐湖集团签订增资扩股的框架协议后,未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烟草方面的支持。
深圳兴云信转而寻求与华美丰收资产管理公司(隶属于华美集团)等合作,组成了一个由四个投资人参与的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投资联合体,最终以3.6457亿元的投资,获得了约2.25亿股盐湖集团股份(即借壳后的ST盐湖),占其总股本的7.336%。
出乎意料,2008年3月11日,ST盐湖借壳上市后,赶上了A股的牛市尾巴,当日收盘时居然被恶炒到30.2元,以深圳兴云信名义持有的2.25亿股ST盐湖的总市值最高时接近70亿元!
当年6月3日,深圳兴云信通过深交所披露了持股信息:本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本公司并非实际出资人,该等股份不属于本公司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广州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一虹、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和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至此,内行的人一目了然,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是华美丰收等实际出资人委托深圳兴云信的信托投资行为。严格地说,将其称为委托投资更为贴切。而不管是信托投资还是委托投资,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投资手段。
但市场经济的规则在某些人的眼中却是一根钉子。瞬间市值高达70亿元的盐湖集团股票落入民营资本者的手中,在那些计划经济的“原教旨主义者”看来,俨然大逆不道。于是,“7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成了惊人的噱头,意外的二级市场股价暴涨很快发酵为一场灾难。2011年11月12日,张克强被罢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次日被云南省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拘捕。
华美丰收等委托深圳兴云信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投入了三亿多元的资金,居然买来了一个“诈骗罪”的嫌疑,盖因为云南省警方和检察机关凭空杜撰了盐湖集团对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限定为国有企业的事实。
根据昆明市检察院的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只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并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这就应了那句话——新娘子不急,看新娘子的急坏了!按理说,如果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是青海省的国有企业利益受损,着急的应当是青海省国资委等相关的职能部门,你云南省检察机关急什么呢?
人家青海方面至今什么都没说,那是因为盐湖集团增资扩股从程序到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青海省国资委对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以及盐湖集团自身,从未对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再看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入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列入第一大类——鼓励类;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将“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外商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央企中化化肥在2005年就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加拿大钾肥,而中化化肥现在是盐湖股份(盐湖钾肥换股吸收盐湖集团后的名称)的第三大股东,等于加拿大钾肥间接持有盐湖股份。按照云南省检察机关的思维,加拿大钾肥岂不是也有诈骗罪嫌?
推而广之,工中建等几大国有银行上市时,无一例外引进了外资投行,他们在解禁后于二级市场套现,个个赚得盆满钵满,让云南省检察机关去理解,这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检察机关本身担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它更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但是,我们在这起案件中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形,它不惜以虚构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变着手法打击民营资本的正常投资行为,这不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批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吗?
把话挑明了说吧,云南省有关方面着急的不是青海省的国有资产流失,而是这笔委托投资形成的一度高达70亿元的市值(最新市值约10亿元)。它要得到这笔横财,就需要罗织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把投资人判刑下狱,方能达到目的。
正因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建立在凭空想象的基础上,案子到了法庭上,“囧事”就出来了——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循规蹈矩,也没有低估净资产,更不存在被诈骗的事实,使得这起诈骗案找不到受害人;没有受害人就意味着诈骗的事实不成立;没有诈骗的数额,就无法定罪量刑。
当天的法庭上,公诉人说:“表面上看,盐湖集团和云南烟草企业等部门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甚至有的部门还获得了利益。这一点由被告人和辩护人一再强调。但我们不能忽视且必须正视的是,具体国有部门的小利益,代表不了国家的大利益,为谋取个人或者具体国有部门的小利益而牺牲国家大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可耻的,也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既然“盐湖集团和云南烟草企业等部门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甚至有的部门还获得了利益”,那就表明国有资产并未受到侵害。在这起因民营资本投资国有企业而引发的所谓诈骗案中,检察机关以抽象的国家利益作为普通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不仅在法理上沦为笑柄,而且将国家利益与民营经济利益直接对立起来。难道民营企业通过投资获取合法的收益不符合国家利益吗?
2012年12月1日,长江商学院院长项兵在一个论坛上说:“民营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GDP贡献率,还是就业基础,民营企业贡献了80%的就业机会,面向未来我们在改革方面必须迈出更大的步伐。”但是,那些国企本位主义者对国企效率低下、腐败丛生的现象充耳不闻,他们从骨子里看不起民营企业,将其视为后娘养的,有机会就会踩上一脚。
目前,指控张克强等涉嫌诈骗罪陷入骑虎难下的境地,长达33个月的未决羁押,无论按照新旧刑诉法,都属于严重的超期羁押。法院无法在法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但法院对当事人一再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置之不理。这种罔顾被告人合法权利和民营企业利益的肆意妄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出于整人的目的,又该作何解释?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对此感到忧虑:“即使诈骗没有依据,也要想办法找点别的,证明检察机关没有抓错人。如果这样去抓一个民营企业家,早晚能找到被抓的理由,这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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