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保证处置上的平等一样,要求法律对人的分类应该揭示其目的也并不能保证对不公平对待的反对。这是因为所规定的责任或利益表明了对特定的人赋予这种责任或义务的目的,法定的分类自然与此有关,用这样的方式来届定立法目的通常是可能的。由此,在贯彻平等原则的过程中,法院不能不加鉴别地一味顺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如果任何公共目标,其无论对个***利还是对自由的影响都是合法的,那么平等原则完全就是多余的了。平等的观念体现了这样一种设想:法律是众人支持的共同利益的化身,在这种设想下,人人平等意味着对每个人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尊重。按照法治所表达的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它与另外一种认为法律是对抗着的政治利益与政治派别之间的妥协是不一致的。在此基础上,不能认为这是合法的:立法机关或***部门因为政治压力或担心可能来自民意方面的报怨而对人们实行不公平对待:
似手法律应该平等的要求依赖于法律与压力集团决然不同的立法理论——这种理论提出一些诸如“大众利益”的概念把它作为“合法的公共目标”,法律必须以此为目标,并且,按照这一理论,个人或集团压力的成功则表明立法程序的腐败〔徒斯曼(Tuxaman)和腾布洛克(Ten-Broek),1949:350]。
因此,必须把平等观念作为宪政主义理论的一部分来理解,在这种理论下,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对人人平等原则是最基本的。这种理论对为立法或行政机关的分类作辩护的公共管理目标加以限制。美国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很有借鉴意义。司法机关对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基本权利的决议均临子详细审查。例如,在Shapiro 诉 Thompson一案引用了宪法赋予的州际旅行权而使那些拒绝赋手在有关辖区居住不满一年的人福利待遇的法律规定无效。在Eiserstad诉Baird一案中,认为一项法令不合充法,它规定对未婚人士分发避孕用具是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夫妇和未婚夫妇之间的建种区别,触犯了保护人人平等的法律条款。平等原则也被用来维护基本的隐私权,以前人们认为它翼夺了***于涉人们与他人亲密交往的权力。隐私权意味普“个人,无论已婚还是单身,在诸如是否生育这样基本的问题上不需要***干涉的权利”(Eisen stadt 诉.Baind,362)。
平等原则的适用应该灵活,以适应不同的情况。背离法律普遍性必须能按照宪法所包含的公共利益观念作出解释。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对不平等强加责任(或者限制利益)提供严格的理由,因为尊严之于那些人也很重要。例如,最高法院认为某项州法律无效,该法律规定对两次犯有“反公德”重罪的人实施绝育手术。对那些犯有挪用公款罪(和其他某些“白领”罪行)的例外表明对另一类相对羁小的“普通”刑事犯的不公平对待:“当法律向那些实质上犯有同样性罪行的人伸出不平等之手以及使这个人绝育而不是使其他人绝育时,它已经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如同它事先选择特定的种族或国籍来进行压迫一样”(Skinner 诉 Oklahoma,541)。
平等——或者人人平等的思想也包含了这样的意义:某些分类或者区分必然是不合法的。按肤色、种族或信仰的差异进行分类几乎没有理由。法院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决议进行严格审查的范围多半由此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些决议所体现出的对某些集团或少数种族的歧视或者敌意表示担心。言论自由权,选举权或者集会权,旨在确保人们的政治救济及政治责任,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尤其对少数种族的人加以限制时,后果尤为严重。平等原则受到这样的规则或者判决的破坏:一方面体现出歧视或者敌对,另一方面体现出偏粗。它确立了一项超然的公平标准,即便***的实际工作也很少能满足。在那个著名的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在珍珠港被袭炸后维护了这样一项命令:把美籍日裔人排除在指定的西海岸以外,这一案例承认了存在种族歧视的可能。法院认为这种排斥出于军事需要因而合法,而且并没有体现出种族对抗(见 Korematsu 诉 Unit-ed States)。
平等和均衡原则、平等和公平的观念使我们想到另外一个相关原则:均衡原则。要求社会中的某些成员能够为了公共福利而做出牺牲,这种牺牲的合理性,在于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的重要性以及我们所强加的义务其程度和本质。尤其,对权利或者利益的限制要求具有特别严格且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对基本***(无论其如何被确认及界定)的干涉应该与法定的公共管理目标相称,这一要求被公认为是民主主义的立宪政体中的一条规则,也因此被认为是法治理论的一部分。
但是,由欧洲***及自由条约所规定的个***利中特别包括了例外条款,例如基于公共利益的政磨行为或***决策。其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必须表明它与我们所拟定的合法目的是相称的;对这种限制必须存在一种“迫切的社会需要”,这种需要和必须去实现这些目标同样紧迫。在一个案例中,欧洲***法院认为,英国法中关于藐视法庭的规则(该规则禁止媒体对审理中的案子提前作出判断),即使依据对言论自由作出的公认的限制(该限制旨在保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不具合理性。(Sunday Times 诉 United kingdom).在 Dudgeon 诉 united kingdom一案中,法院判决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北爱尔兰大多数人要求通过法律来保护他们自己的道德标准的愿望,与如此一种严重侵害隐私权的情况是相矛盾的。它保护了人性中很重要的一方面。
只要私人利益和公共需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平等和均衡问题就会产生。尽管私人利益必须服从更大利益的要求,但是公平性要求私人的牺牲应该与社会利益相称。那些利益受到减损的人,在其他方面并没有被作为一个平等的公民而公平对待。公法中的禁止翻供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要使一个***官员或部门信守其有关公共政策方面明确表达的目标,其代价,可能会是对***自由权利的一种不可接受的束缚。***拥有这种权利可以改变其方式来响应对公共利益的进一步理解。英国宪法不允许因为某一公民已经按照某一***机构未来打算的声明行事而禁止该机构执行其公共职责;如同在目前情况,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一点不言自明。但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损失之间应该达成一种平衡。
由此,法院将尽可能地保护公民“合法的预期”,这种预期可能基于官方以前的声明或行动方针而产生。这种预期可能由承诺遵守某一程序而引起,——例如,答应给某人一次听证的机会,在对他作出不利判决之前——并且必然地,尽管还存在争议,这种预期已经扩大到了实体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机构可能被要求赋予公民某种其承诺过的或期望中的利益,除非存在一种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证明它应该被取消。应该对新的政策作出例外规定,以有利于那些依靠以前的方法指引自己行为的人。欧盟审判法院把合法预期原则作为联盟的一个基本准则,体现了不同成员国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的确定性原则禁止各国家机关在没有适当通知有关人员调整其观念的情况下采用有追溯力的政策;并且有时候,为了保护某种因先前的法律或实践而产生的合法预期,必须适当修改政策上的变化。
承认实体法上的预期,对***在某一特定领域实行其政策施加了限制,这意味着一种遵守均衡性原则的义务。允许某一政策执行(如果不是禁止),必然是那种具体情况下其重要性的作用:当公民的权利要求和***的政策需求相提并论时,法院有义务去评定其孰重孰轻。有一个案例,英国***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拒绝一位巴基斯坦儿童入境,因为他由有关亲戚收养,这违反了以前公布的准则。上诉法院认为这是对某些人的不公平对待:没有经过适当的听证,***不能恢复以前的准则,即便这是“高于一切的正当利益”的需要(R.诉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ex p. Kh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