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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夯实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大拿是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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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大拿是谁?(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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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06: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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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4-9-23 10:14 编辑


(马歇尔全身雕像安放在最高法院大厅,美国史上唯一获此殊荣的大法官)


【客观美国】夯实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大拿是谁?(下)
——一宗案件的审判缘何成为美国乃至人类政治制度史上一个里程碑?

整理、编辑:公理力


1801年,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年份。就在他准备卸任履职仅9个月的国务卿,带着自己尚未施展的法政理念和抱负,回家继续他的律师生涯之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大任意外落到了他的头上。

时间飞逝,转眼间就到了岁末,马歇尔履新首席大法官也有9个月了,他对即将过去的这一年有理由感到满足,不再有更多奢望。然而,当他看到马伯利等人的一纸诉状时,会是一种怎样的心情呢?兴奋?忐忑?或许两者兼而有之,但他应该更有理由对上帝送来的这份额外礼物心怀感激,毕竟,这是扭转司法权在行政权和立法权面前明显弱势地位的一个天赐良机!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缘何非同小可,攸关大局?

司法系统,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地位是天然被动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规矩:民不诉,官不究。美国司法同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合适的案子办,即使大法官们有再多、再高明的司法理念,依然是无法施展。这也是在分立的三权中,司法权处于弱势的基本原因之一。

雄心勃勃的马歇尔赴任联邦最高法院以来,一直希望有机会审理与抗衡行政权有关的案子,但囿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法律对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种种限制,他无权主动去承办这类案件。他甚至担心,没人敢与联邦政府对簿公堂!提升司法权和最高法院地位的夙愿也就无从实现。

现在,居然真有人直奔最高法院而来,状告美国国务卿!这无疑是马歇尔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需知,美国是一个判例法与成文法并存的国家。判例法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作为其建立的基础。简单说来,先前的判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

当然,法院有上下级之分,先前的原讼庭判例约束不了上诉法庭的判决。这意味着什么呢?立法权在国会的美国,司法系统可以通过判例“变相制定”法律!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全美都有约束力。这是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如此看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个中缘由。

而已在政界摸爬滚打有年的马歇尔,不会不清楚:本案一旦处理不慎,必将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之间的冲突,包括几乎难以避免的新一轮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恶斗!由此他也深切意识到,承接下这个案子,也意味着联邦最高法院将陷入两难境地。

从表面看,最高法院对本案有两种可能的裁决选项。一是否认最高法院拥有向行政部门发出强制执行令的权力,这就势必要驳回马伯利的诉讼请球。果真如此,就意味着放弃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职能,宣告最高法院无权干涉行政部门。这一点显然与美国宪法赋予司法系统的权力相抵触,也就不可能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选择,尤其不会是踌躇满志的马歇尔的选项。

另一个选项是,判决国务卿麦迪逊向马伯利等人送达委任状,以此宣示最高法院拥有监督行政部门遵守法律的权力。无疑,这是确立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宪法精神的体现。但是,这里立即面临一个法理与现实可行性冲突问题。这个非同小可的案子真这样判下来,现实中最可能的结局是判决沦为“一纸空文”。不难预料,国务卿杰斐逊面对这样的判决,最大的可能是随便找个理由搪塞过去,甚至可能对判决置之不理。毕竟,最高法院自身并不拥有执行判决的实际权力。

因此,无论选择上述两种判决的哪一种,最后的结局,都将导致最高法院的权力和地位进一步下降到行政权、立法权之下的次等地位。如此这般,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彼此平等、相互制衡的原则和精神,将在现实政治中彻底落空!

由此出发,“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更深一层的挑战在于:最高法院面临如何捍卫和改善自身法理地位问题。美国宪法虽已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具有与行政权、立法权平等地位,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与最高行政权或国会立法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确立这一平等地位?又该以何种方式捍卫这一地位?并非完善的美国宪法除了原则,并没有、也不可能提供现成答案。这正是该案异常复杂、棘手的原因。

从这个视角看,马歇尔大法官接手的这个案子既是一个重大机遇,更是一个烫手山芋。事实上,这种两难处境确让这位首席大法官陷入焦虑之中。他在日记中如此记录自己的感受:“最近我们接到了一宗案子,这实在是我们企盼已久的一个案子,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天赐良机来贯彻我们的主张,真是感谢上帝!天哪,我该怎么形容它呢,对了,这是一宗新奇的诉讼案子,干律师这行以来,我还没见过这么新奇的案子呢。然而,它也是微妙的,更是困难的,不是简单的困难,而是困难重重!”

人们注意到,就任首席大法官以来,马歇尔就像变了个人似的。他远离人群,绝少在公共场合抛头露面,以保持中立、客观和独立判断。与之前担任联邦众议员和国务卿不同,他现在的工作,唯一的“上司”是法律——只需对宪法和法律负责。与此同时,他的肩上还担负着塑造合众国司法规则与地位的大任。

精神导师、前总统华盛顿对大法官们的期望一直萦绕在马歇尔耳畔:“我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所以,我认为重要的是,司法权不仅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尽可能完美。希望诸位大法官们,能够坦率地告诉我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我和美国国会就可以及时地进行改正。”

承接案子几天后,马歇尔与年长他10岁的同事、已担任大法官8年之久的威廉·帕特森有这样一段对话。马歇尔以请教的口吻探询道:“威廉老兄,现在我们接下的这宗案子,在我看来是个难得的机会。您知道,我们国家的宪政体制仍处于试验期,根基还很不牢固,最高法院羸弱不堪,所以我想抓住这个重要契机,来提升最高法院的地位,让司法权在合众国的政体框架内,与其他两大公权力鼎足而立,不知您意下如何?”

威廉·帕特森略显惊讶地答道:“亲爱的约翰首席,你的想法太让我惊喜了!我真没看走眼你,我了解你的先前履历,今年初当我听说你被提名时,就预感到你将会有一番不同凡响的作为。你的这份设想,实在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下迫切需要的,我完全赞同你,也一定会为此尽上我的一份心力!”

两位大法官的手紧紧握在了一起。没错!对马歇尔来说,眼下头等重要的,就是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一举确立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和权威。但与此同时,他必须拿捏好分寸,绝不能与杰斐逊总统领导的民主共和党发生直接冲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党争,导致合众国的宪政体制走上歧路。


——被告、原告、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间开庭前过招儿

当收到原告马伯利等人的诉状副本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作为被告,感到既惊讶又气愤,但随即,从心里又生出一份不屑。麦迪逊的老板,杰斐逊总统,同样感到惊讶,他的气愤甚至更强烈。在收到诉状副本的次日,在椭圆形办公室,他对麦迪逊愤然表示:“联邦党人已撤退到司法机关作为一坚强据点,从该炮台把民主共和党人所作的贡献全部予以轰毁和抹杀。”这位总统接着说:“詹姆斯老弟,他们开始新一轮攻击了,这根本就是政治挑衅,而不是法律争议!”

不过,气愤归气愤,面对眼前的这纸诉状,不可麻痹大意,需要慎重应对。两位昔日的民主共和党创始人商议了一番,决定聘请现任司法部长,也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来自马萨诸塞的老利瓦伊·林肯,担任己方的代理律师。

按照法律程序,被告应于收到原告诉状十日内答辩。接案后,被告麦迪逊的代理律师老利瓦伊·林肯,以“行政特权”和宪法第5修正案中的“保护正当程序原则”为由,向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提出申请,请求给予更多时间研究、评估原告诉状以及被告是否答辩。马歇尔大法官允准被告律师的延期请求,但同时指出,被告必须就原告诉状进行答辩,或者就未送达委任状作出解释,或者提出反对原告起诉的理由。

过了一段日子,被告律师老利瓦伊·林肯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声称本案是一个涉及党争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最高法院无管辖权。显然,这是杰斐逊总统的主张。收到被告律师寄来的书面答辩意见后,马歇尔以最高法院的名义,向被告麦迪逊国务卿发出一封通知函,要求他解释扣押、未送达原告委任状的原因或理由。在知函同时告知对方:本案因涉及合众国公民的正当权益,故此应确定为法院有管辖权的“司法性案件”无疑。

收到最高法院的通知函后,麦迪逊国务卿不予理睬,就像没这回事似的。对此,马歇尔倒是早有心理准备。他很清楚,在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中,虽然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且相互制衡的原则,但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对行政部门、立法部门的具体制衡手段。更严峻的是,当几乎拥有所有资源的行政权强势运作时,对其拥有最终裁决权的,究竟是总统、国会还是最高法院?宪法同样没有任何规定!换句话说,在美国这部根本大法中,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发号施令的权力,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或者国会,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指令了。

更始料未及的是,马歇尔大法官给国务卿发通知函的举动,招来了首都一批政客的声讨、谩骂。他们振振有词地表示:马歇尔此举乃恶意攻击现任内阁首席部长,这样做有损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的地位和尊严;非民选的首席大法官应当谨慎行使职权,而不应颐指气使、肆意妄为!

与此同时,国会参众两院也对此展开了一场激烈辩论。争论的焦点是联邦司法部门的权限问题,主要是对行政和立法部门的监督权究竟应该大到何种程度。很多议员认为,马歇尔主掌的最高法院行使职权不当,已构成明显越界!

但也有声音认为,应当给予最高法院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以防止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损害宪法。

面对这些非难和诟责,马歇尔选择沉默。他对威廉·帕特森大法官说:“现在,我们最明智的回应,就是什么也不说。就让时间来检验吧。”

对于联邦最高法院来说,1802年可谓多事之秋。这一年,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果然废除了前一年的《1801年司法条例》,同时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每年又必须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来担当全国各州巡回审理的任务。此外,为防止联邦党人占优势的最高法院挑战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取消了最高法院1802年计划中的几次会议,并重新调整最高法院的开庭日期,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迫使最高法院在1802年不得不暂时关闭了一段时间。

马歇尔没有为此沮丧,他在默默地等待时机。同时利用这段时间,研究、吃透案情,查阅书籍,查找案例,与其他大法官研析、讨论案情。到了年底,经与同仁们商议,他作出决定,该案的开庭日期定在1803年2月的首个星期一。


—— 最高法院开庭审理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这天上午10时,在位于国会大厦地下室的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庭内,正式开庭审理马伯利等人诉麦迪逊一案。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审理。首先,由原告陈述案由,提交证据。原告方花大量时间来证明,约翰·亚当斯前总统在任期届满之前,确实签署过对马伯利等人的治安法官委任状,这批委任状业已加盖国务院印章,所以已完成有关任命手续。之后,随着政权的转移,这批委任状移交给了新任国务卿,也就是本案的被告麦迪逊。身为国务卿,被告有责任送达委任状,但时至今日,近两年时间过去了,马伯利等人一直未收到本属自己的委任状。

接着,被告进行答辩,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被告麦迪逊国务卿本人未出庭,而是委托律师老利瓦伊·林肯全权代表出庭辩护。概括起来,这位律师的答辩词主要有3点:其一,由于麦迪逊国务卿新官上任,公务繁忙,本律师尚未来得及与国务卿沟通、交流案情,他并不清楚麦迪逊是否从前任手中接收了原告的委任状;其二,退一步讲,就算他的当事人已接收了委任状,也并不意味着这些任命已经完成了。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类任命经过总统签字、国务院盖章后就算生效。当出现政党轮替时,新政府不将这些委任状送达出去,就表明还没有任命。那么,这些治安法官的职位,就该让新总统来任命;其三,他在法庭上重申,本案乃是一个涉及党争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原告将之起诉到法院并不妥当。

期间,原、被告双方律师还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出庭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接下来,双方律师就己方提出的意见,向法庭援引法规、判例。原告代理律师查尔斯·李主要引用的法条,一条是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中第13条的规定,也就是美国公民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可以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另一条是1791年生效的宪法第9条修正案“人民所保留的权利”,即合众国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人民的权利。查尔斯·李律师认为,原告应享有的担任司法公职的权利,正属于宪法第9条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权利。该理由得到法庭支持。

被告代理律师老利瓦伊·林肯首先引用的是宪法第5修正案中的“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他指出,原告若认为联邦政府内阁部长处理不公,应当首先与政府部门交涉、或提出申请,而不应直奔法院起诉,这违背了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此外,这位律师特别提出了“行政特权”主张。他指出,当宪法将最重要的公共权力即行政权,授予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时,联邦政府就拥有了不言而喻的“行政特权”,以便有效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共福利。基于此,麦迪逊国务卿有权不予回答是否收到过委任状、或者扣押未送达委任状的理由。但出于尊重最高法院的考虑,还是委托代表律师出庭辩护。老利瓦伊·林肯还援引1792年的一个案例:当年华盛顿前总统拒绝国会要求他提供关于阿瑟·克莱尔将军远征的相关资料。他请求法庭遵循先例,依照判例法的原则,确认被告拥有法定的“行政特权”。

法庭审理持续达10多天。在庭审的最后一天,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要求原、被告律师进行结案陈词。原告律师查尔斯·李总结了自己这些天来的法庭意见,最后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要求,向被告麦迪逊国务卿发出强制执行令,责令其将委任状送达原告。被告律师老利瓦伊·林肯也对己方的法庭意见作了归纳,他请求最高法院尊重并保障被告的行政权,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讼请求。当双方律师结案陈词完毕,马歇尔大法官敲响法槌宣布休庭,告知双方择日宣判。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载入史册的判决

该案的宣判时间是1803年2月24日。10时整,随着一声响亮清晰的铃声,四位大法官从后台来到法官席入坐,而德高望重的威廉·库欣大法官因病未能出席当日庭审,也未能参加对该案判决的投票。在核对当事人及代表律师,并宣布法庭纪律之后,法庭记录员宣布由首席大法官宣读判决书。

于是,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开始宣读由他本人撰写的、经大法官们以4比0的一致票数对本案作出的历史性判决词。在判决词中,马歇尔首先提出三个问题:
1】原告马伯利等人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2】如果原告有此权利,当此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法律是否该提供法律支援?
3】如果法律确实应向原告提供法律支援,是否该由本院下达强制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送达委任状给原告?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判词中的回答是:“马伯利先生的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再经国务卿在委任状上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即已完成。也就是说,他已经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根据创设该司法职位的法律,该职位任期为5年,应认定为拥有不受行政部门干预的权利;所以,该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判词结论是:“因此,联邦行政官员拒不送达其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并非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而是侵犯了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由此,显而易见,本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判词中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道:“当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公权力机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不提供支援,那么它就配不上这个高尚的称号。”他继续宣读:“在本案中,国务卿应以公职身份行事,履行送达委任状之职责,而不应听从上司即总统一人之言行事。因为在履行公职时,他是人民的公仆,而非总统的下属,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可凌驾于人民之上。而为马伯利先生提供法律上的支援,是法院不可推诿的责任。”

宣读到这里,大多数旁听者脸上流露出惊讶的神情,看得出,这样的判词有些出乎他们的预料。想不到,判决书中对于第一、二个问题的回答,均对位高权重的国务卿不利!那么,沿着该思路和逻辑继续下去,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首席大法官似乎会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理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下达强制执行令,必须将委任状送达原告。这样的话,无异于在政坛投下一枚重磅炸弹,搅得政局不宁、权争不止!最高法院的判决果真会如此吗?

谁都没料到,此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话锋一转,对第三个问题给出了一个否定性回答!他援引宪法相关条文,慢条斯理地指出,只有在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各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才具有原始管辖权;其余的案件,最高法院仅仅具有上诉管辖权。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属于外交人员、或者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本案并没有初审权,而只有复审权。换句话说,原告马伯利等人告状告错了地方,他们应该先到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如果本案由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到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复审。

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澄清:原告起诉到最高法院,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原告援引了国会于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对此,马歇尔大法官斩钉截铁地解释道:“尽管国会制订的这部法律,授予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的权力,但最高法院应尊崇比国会更高的权威——美国宪法。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扩大了宪法中规定的最高法院的管辖权限。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一法条,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

马歇尔大法官进一步论证道:“本案的关键在于,到底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之相抵触的立法,还是立法部门可以通过一部普通法来改变宪法?在此两种选择之间,没有第三条道路。宪法要么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能被其它任何法律加以改变;要么宪法与普通法拥有平等地位,可以随着立法部门的任意需要而加以改变。”对此他鲜明地亮出观点:“倘若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抵触的那些法案就不是法律;倘若是后者,那么宪法就成为合众国人民的荒谬构想,被用来限制一些在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

话已至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在判词的末尾,马歇尔大法官缓缓地、几乎是一字一句地朗声宣布:“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地位。所以,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均属无效。而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是联邦各级法院的职责。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部门所规定的、法官就职宣誓中‘忠于宪法’的誓言,那么从事这种宣誓就构成了犯罪。”

这时,马歇尔大法官停顿片刻,继而读出了这份判决书中最著名的一句:“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这句著名判词“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 ”现已用金色字体镌刻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大理石墙壁上。(下图)



在判决书的最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郑重宣布:“国会于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因违宪而无效,今特予以撤销。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这是一次载入史册的判决!堪称美利坚法治史和宪政史上最耀眼的一页!而同样有意义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等于为自己举行了一个别致的“成人礼”!合众国的司法从此摆脱了从英国继承而来的法官是国王的法官、法庭是国王的法庭之胎记!

马歇尔大法官和他的同事们通过这份判决,为美国留下了一份极其宝贵的宪政财富——司法审查权。什么是“司法审查权”?就是说,司法机构有权对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以及其他公共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此前颇为弱势的司法权,从今以后,成为这个国家合宪性审查至高无上的终极权威!

这一历史性判决给美国带来了两大成果。一方面,增强了联邦司法部门制衡其他两大公权力的能力,使得司法系统终于能够毫不逊色地与立法、行政两大实权部门一起形成三足鼎立的大格局;另一方面,提升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构的威望与地位,使之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和守护者。从此以后,原本缺乏权威、甚至可以说形同虚设的联邦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制度性制约力量。


——对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的各方评价

南卡罗来纳州普通诉讼法院法官、后来有着“联邦最高法院第一异议者”之称的威廉·约翰逊发表文章称:“虽然本法官被人称为热情洋溢的民主派,也不认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的政治立场,但本法官还是忍不住要说,马歇尔大法官富于远见的判决令人钦佩,我要向这位同行致上最高的敬意。本法官相信,这次判决,会是美国政治制度史乃至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

后来,被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最伟大大法官之一”的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如此评价道:“100年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马歇尔大法官作出的判决堪称历史性战役的战略转折点,其伟大就在于生逢其时。毫无疑问,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和他的同事们创造了属于他们的历史时刻。”

再后来,美国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尔费厄斯·托马斯·梅森在其专著中评论道:“与英国王权相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人们常问,为什么美国的三权分立在世界范围内最为成功,这就是原因。”

对于这份判决,法国政治思想家亚历西斯·托克维尔感叹道:“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创制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而在他的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他再次感叹:“对我而言,美国与欧洲最大的差异也就是这些独特的政治和民主价值观。美国之伟大不在于她比其他国家更为聪明,而在于她有更多能力修补自己犯下的错误。最高法院的崇高地位正反映了这种价值观,最高法院是司法系统能够控制、弥补民主制看得见的机构。”

在施行“判例法”制度的美国,本案业已成为具法律约束力的宪法性判例,从而成为此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以及后人遵循、引用的最高法院宪法判例。据统计,此后单单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马伯利诉麦迪逊案就被引用高达数百次之多,成为最高法院史上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续发展

原告马伯利听到宣判后,顿生一种失落感,他原本对最高法院寄予厚望,没想到,当初的如意算盘一下子落了空。倘若按判决书的指引,他应当从地方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往上告,直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那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情绪低落之余,马伯利撤回诉讼,回到了他擅长的商业活动中。后来,他当上一家大银行的总裁,也算事业有成。

被告麦迪逊国务卿获悉判决结果时,内心陷入一种复杂情绪中,既有点儿懊恼,又不由生出一丝赞赏之情。懊恼的是,他自认从政30余年一直忧国奉公,可判决书竟认定他只听从上司的指令,忘记了服务人民的公职身份,这势必有损于他多年来经营的公众形象;赞赏则是因为他身为费城制宪会议重要人物、《联邦党人文集》主要撰稿人、后人眼中的“美国宪法之父”,自然是十分熟悉宪法条款和立法精神。他很清楚,从宪法条款中,的确可引申出“最高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之原则。何况,在制宪先贤的理论撰述中,也有与“最高法院应拥有司法审查权”类似的论述。如今,这些很少有人注意的宪法条款和论述,已被马歇尔大法官写入判决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合众国有这样一位独具慧眼的首席大法官,实在是民族之幸!

知道马伯利撤诉后,麦迪逊也勉强接受了这份判决,不公开发表批评意见,也不作自我辩护,继续担任国务卿一职,总共担任两届8年之久。任期届满,他代表民主共和党竞选总统成功,出任第四任美国总统。

而时任总统杰斐逊,乃本案幕后人物,也是被告麦迪逊的老板,听闻判决后颇为愤懑。这位理论功底深厚的总统认为,三权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与司法三种权力平起平坐,司法部门有什么资格仰赖所谓的“司法审查权”高人一等呢?于是,杰斐逊频频发表公开谈话:“宪法没有赋予法官替执法部门决策的权力,就像执法部门无权为法官作决定一样。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两个机构彼此平等独立”,“宪法旨在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立法和执法部门的领地独断专行,那将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治暴虐的机构!”虽说言辞稍显激烈,但杰斐逊总统还是表现出了自我克制。他并没有利用手中庞大的行政资源,对最高法院采取任何不利的行动。用他自己的话说,这是“怀着批评的接受”。

看到堂堂美国总统杰斐逊的这番评论,公某哑言笑了。即使21世纪的今天,各国司法部门也不得不百般警惕客观上握有实权的行政部门对司法独立的挑战和侵犯,而在两百余年前的美国,一位总统却在抱怨行政权的独立受到“高人一等”的司法权的威胁,唯恐司法部门不愿独立、不愿平等!足见具有远见卓识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给美国司法权赢得了怎样的权威和地位。

4年后,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死对头杰斐逊成功连任第5届总统。再后来,卸任后的他在家乡创建了一所高等学府,弗吉尼亚大学,可谓功成名就,荫及后人。

再说原告马伯利的代理律师查尔斯·李,他对自己的当事人马伯利撤诉表示尊重,但无法原谅被告的所作所为。后来,这位正义感满满的律师甚至拒绝了杰斐逊总统提名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

而被告律师老利瓦伊·林肯听到宣判时的感受,与他的当事人麦迪逊国务卿如出一辙,同样有几分恼火。但身为现任司法部长,他并没有公开批评本案的判决,而是至少在表面上,表现出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尊重。两年后,他卸任司法部长,回到家乡担任了马萨诸塞州代理州长。再后来,在麦迪逊担任总统期间,提名老利瓦伊·林肯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被他以健康原因婉拒了。

国会参、众两院的态度又怎样呢?对于联邦最高法院这样一个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却宣布民选的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违宪,国会参众两院既没有寻机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对大法官进行弹劾,而是表达了对最高法院判决结果的尊重。参议院议长阿龙·伯尔和众议院议长西奥多·赛奇维克,在议会里异口同声地声明:“此刻,我们选择尊重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尊重司法权的独立性。”

为什么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能让当事各方都接受,尤其是民选的、较为强势的行政和立法部门也表示尊重呢?对此,南卡罗来纳州普通诉讼法院法官威廉·约翰逊是这样分析的:“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破天荒地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因违宪而予以撤销。应当看到,这一判决也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取消了最高法院依据该法案而拥有‘初审权’,这就比较令人信服。这样一来,国会找不出任何借口来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任何理由来指控、甚至弹劾首席大法官。

“再者,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虽然宣布司法机构有权判定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但它并没有直接向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只是建议原告去基层法院起诉,避免了与杰斐逊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的正面冲突。并且,通过这一判决确立的司法审查权,是在裁定国会授予最高法院额外管辖权的法案违宪,这样一种情形之下,也使得杰斐逊总统难以挑战最高法院的判决。

“我想,之所以说这是一次绝妙的判决,是因为它既对原告主张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又避免了与杰斐逊总统及民主共和党人间的正面冲突,而出人意料地将判决论述的重点,转向法律与宪法孰轻孰重这一根本性问题上。在此基础上,一举确立了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为合众国奠定了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宪政格局。”

那么,杰斐逊总统对最高法院的抱怨和指责有没有道理呢?这位民主共和党创始人虽然愿意看到司法权的增强,但他担忧的是,如果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利用新获得的司法审查权,经常推翻民主共和党人主导的国会制订、通过的重要法案,将使得联邦政府的施政步履维艰。就算事后国会能够启动宪法程序弹劾大法官,也能削弱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和威信,但都将使这个国家陷入政党争斗的泥潭,导致合众国三权分立制衡体制误入歧途,甚至造成一场宪法危机。

然而,事实证明,杰斐逊总统多虑了。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结束一周后,最高法院在审理斯图亚特诉莱尔德案时,虽然联邦党人在最高法院占主导地位,马歇尔等大法官们选择了妥协让步,承认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的《1802年司法法》的合宪性。而在之后马歇尔担任首席大法官的30多年里,联邦最高法院再也没有动用过司法审查权。同样,在民主共和党连续执政的28年里,杰斐逊总统和他的继任者们也作出了妥协让步,表现出尊重法治、将宪政置于党争之上的大局意识,保留了联邦党人在加强司法权和最高法院地位方面的建树。这种局面呈现了一代为政者的妥协艺术和尊重政治规则之高尚风范。这是美国的幸运。

从1801年出任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到1835年病逝于任上,约翰·马歇尔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职长达34年,成为美国有史以来任期最长的首席大法官。在这34年间,最高法院总共审理了1215宗案件,发表了1106份判决书,其中有62宗案件涉及到宪法问题,马歇尔本人撰写了其中的519份判决书,其中包括44份关涉宪法的判决书。在其任职很长一段时间内,以联邦最高法院名义发表的法庭意见,几乎完全是马歇尔的意见,其执掌最高法院的三十四年间,该院的最终意见只有八次与他的意见相左,有评论者指出:“在最高法院的整个历史中,这样的主导地位绝无仅有。”

生逢建国初期,立身于体制尚存弊陋之时,马歇尔以自己的法政信念、德能和才略支撑起了一个新生国度的宪政大厦。最高法院成为合众国“法治与公正的守护神”。用传记作者查尔斯·霍布森的话概括:“马歇尔和他的同事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作为宪法的守护者,最高法院让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通过这些司法实践,马歇尔将纸上的宪法文字,变成了社会现实中真实可感的宪政,从而奠定了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基石。美国的司法独立正是在马歇尔的任期内得以成形,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也由此得到巩固。

后人普遍认为,正是马歇尔执掌最高法院期间与行政权、尤其是与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等总统之间的政争,才合力造就了美国基本的宪政格局,使得美国的政治体制日益走向完善。为此,不论在美国法律界还是历史学界,在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历史功绩所作的历次评估中,马歇尔永远独占鳌头。马歇尔在美国历史上赢得了“伟大的首席大法官”和“华盛顿之后第二人”等美誉。当代美国学者、传记作家简·爱德华·史密斯如此评价道:“如果说是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那么,是约翰·马歇尔确立了美国的制度。”

1835年7月6日,79岁高龄的约翰·马歇尔在费城病逝——据说自由钟恰在此时破裂,好像在为一位大人物的去世表示哀悼。

为纪念马歇尔,美国有四所法学院和两所大学以马歇尔的名字命名,分别是威廉与玛丽学院的马歇尔法学院、克里夫兰马歇尔法学院、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亚特兰大)、约翰马歇尔法学院(芝加哥)、富兰克林·马歇尔大学、位于西弗吉尼亚州的马歇尔大学。

美国律师协会委托雕塑家于1884年完成了马歇尔的全身雕像,该雕像目前就安放在最高法院的首层大厅(题图),这也是历任首席大法官中唯一获此殊荣者。该雕像的两座复制品分别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宪法大道和第四大道,第三座则陈列于费城艺术博物馆。


【全文完】


附:前文链接

【客观美国】夯实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大拿是谁?(上)
【客观美国】夯实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大拿是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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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9-23 13:50 |只看该作者
坐忘庄 发表于 2024-9-23 12:51
哈哈哈

自否定的尽头就是永续轮回的现在未来。

故事结束了,我更希望有人能看到其中隐含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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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9-23 12: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

自否定的尽头就是永续轮回的现在未来。

垄断终结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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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9-23 11:50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9-23 11:40
但你并没有进行必要的思考,比如,如果马歇尔童鞋是党员,在组织领导之下,他还能不能依据宪法约束正府的 ...

切,这不正是留给你的作业吗?

讲真,这种帖子加入过多个人观点是忌讳的——容易给人夹带私货的感觉,尽可能客观表述才是正道。

其实,还真有几个核心问题,我准备另发一帖,如果你和高隐等想不到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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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9-23 11:40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4-9-23 09:49
你说这话,还是没有完全吃透马歇尔这宗历史性判决的重大、深远意义。这个事情不只是美国政法史上的历程碑 ...

但你并没有进行必要的思考,比如,如果马歇尔童鞋是党员,在组织领导之下,他还能不能依据宪法约束正府的行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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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9-23 09:54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23 08:15
我批改完作文,再来细读。。。公理力,早上好。周一快乐~~~

必须同乐,螃蟹出现,这点已经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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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9-23 09:52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23 08:14
他这个是论文,不完全算是观点交流帖子。正常情况而言,论文,……有短的么?

慧眼,让螃蟹没法自处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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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9-23 09:51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9-23 07:54
马歇尔计划我听说过(o^^o)

你写篇马歇尔计划吧,我期待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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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9-23 09:49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9-23 06:54
丽丽,要学会长话短说……

你说这话,还是没有完全吃透马歇尔这宗历史性判决的重大、深远意义。这个事情不只是美国政法史上的历程碑,同时具有全球借鉴意义。

这么说吧,如果这个事情交给写实文学家来写,如早年的徐迟、后来的叶永烈这样的大手笔,完全可以写成一本书。

这里仅用一篇长文来搞定这样一个特殊历史事件,已经属于简写了。

哪天,如果你在书店看到一本装帧精美的大部头,书名是关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案的,就几可以省点银子啦,因为有公某一文,足以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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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9-23 08:15 |只看该作者
我批改完作文,再来细读。。。公理力,早上好。周一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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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9-23 08:14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9-23 06:54
丽丽,要学会长话短说……

他这个是论文,不完全算是观点交流帖子。正常情况而言,论文,……有短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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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9-23 07: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马歇尔计划我听说过(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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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9-23 06: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丽丽,要学会长话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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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9-23 06:20 |只看该作者
必须大言不惭一下:此文乃美国观止!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高隐、螃蟹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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