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宪章第26条对业余是这样下定义的:参加运动的人是单纯为了使身体、精神受益,或者是为了某利广社会效益,而不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的物质上的获得,而且全年的集训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星期。同时附加说明是这样解释的:如果运动员由于运动的才能而接受政府、学校、商业机构的补贴也不能被认为是业余。现役军人、体育教师、教练也都被定义为“职业”。运动员利用自己的名气做广告、做演员,或者与任何商业机构签定合同都被定义为“职业”之列。 [1]
在奥林匹克运动原有的理论框架中,奥林匹克主义与业余主义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为保证竞技运动沿着奥林匹克主义的轨道前进,发挥其真、善、美的作用,遏制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创始人们一致认为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奥运会牢牢地置于业余参加的基础上。业余主义于是成为奥林匹克主义赖以存在的生命线。顾拜旦这样解释道:“一个人将其全部交给一项竞技运动,由于从事这项运动而致富,从而使竞技运动的高尚荡然无存,使肌肉凌驾于精神之上,而彻底毁坏了人的均衡。”在顾拜旦看来,只有非雇佣的、不受物质因素影响的业余运动员才能促进“各民族体育的友好关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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