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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龙年中国首例“正当防卫”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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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年中国首例“正当防卫”判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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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03: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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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03:35 编辑

                                  顺德7.13抢劫案

以下内容源自网络

事件经过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2023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容女士当时很慌张,大喊救命,并按响汽车喇叭求救。
目击者梁先生回忆,年轻人将车窗敲碎后,拉扯容女士的头发,旋即抢走容女士放在副驾驶位的手袋。随后,两人搭乘一辆在附近接应的摩托车迅速逃窜。
       容女士称,手袋内装有现金8万余元及若干收款单据等物,决定追匪!容女士车库门前是条笔直的、约3米宽的道路,两旁都是握手楼,劫匪无法从旁逃窜,只能径直前行。在百米开外,容女士追上了劫匪搭乘的摩托车。劫匪见遭紧逼,选择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
        梁先生回忆,容女士直接把车开上去,先是撞烂一道木栏杆,再撞烂一道铁栏杆,最后撞倒摩托车,3名劫匪被撞飞,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容女士事后交代,她只是想撞倒摩托车,拿回自己的手袋,从没想过要撞死人,可当时天还没亮,现场混乱,自己戴的眼镜又被弄烂了,所以没能看清,不知道劫匪已经无路可走了。


事件争议
       是“巾帼英雄”还是防卫过当
       事发后,由于媒体的介入,该事件很快就成了网络热门。据报道,在网络上,90%以上的网友都赞成女司机的勇敢行为,有人将其封为巾帼英雄”,还有网友甚至希望推选其为广东十大女杰”。

法学界争议
       法学界则是争议不断。在顺德从事多年交通事故案件的苏用和律师认为,女司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她是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因为女司机的行为均已超过正当防卫有效期,其驾车撞人的后续行为即构成另一新的犯罪。劫匪已经得手并离去,其对司机的抢劫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其人身危害形成的威胁也已消失,而司机此时进行反击,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

事件结果
一审判决
      事发后,容女士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声称撞死劫匪完全是她意料之外的事情。
顺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容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宣判后,两名劫匪提起上诉。顺德法院还认定,两名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赃款已被起回,且两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劫匪有期徒刑12年、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000元、11000元。
        宣判后,两名劫匪提起上诉,认为顺德法院认定的劫匪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改判。

终审判决
        2024年2月19日消息,佛山市中院终审:女车主属于正当防卫。作出判决后,主审法官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即女车主是否防卫过当作出解释。
        歹徒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准备逃离,但还没有逃成,仍然还在被害人容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可认定为正在进行过程。而正当防卫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称,女车主不顾个人安危,在遭遇抢劫后机智地撞倒歹徒的摩托车,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结果,但这依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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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4-2-21 14:54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4-2-21 13:47
在阶层固化的社会,法律保护的只是该保护的人。

这个话题太深远,得追溯到《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
无论怎样,现有中国司法比之前多少有所进步。如“昆山反杀案”,昨天我贴出的“顺德抢劫案”,
这是所有百姓都希望看到的,当然,谁也不指望阳光永远照射到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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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4-2-21 14: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1 15:22 编辑
令箭 发表于 2024-2-21 13:44
我觉得,你还是乐观心态
不要低估人性的恶。
在执法上,向善是走不远的。


呵,我确实是个挺乐观的人,但从不敢低估人性的恶。
人活短短几十年,既然自己无法改变现实,那不如找个恰当的活法。
过日子抱着希望总比绝望痛苦过要好。
你当过律师对司法领域的感受必定比我更深,你最后一句概括体现了你的内心是向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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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4-2-21 14:40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2-21 12:26
不传谣、不信谣(o^^o)

好奇顺口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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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4-2-21 13:47 |只看该作者
在阶层固化的社会,法律保护的只是该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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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4-2-21 13:44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1 11:07
其实第二十条内容早有了,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贯彻执行,全国此类案件成为社会热点后,个别典型判例的 ...

我觉得,你还是乐观心态
不要低估人性的恶。
在执法上,向善是走不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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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4-2-21 12: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1 11:17
这个是老丑的马甲?


不传谣、不信谣(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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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4-2-21 11:17 |只看该作者
上岸 发表于 2024-2-20 15:29
当然不受,但目的是夺回个人财产,受保护

这个是老丑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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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4-2-21 11: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1 11:15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2-20 10:06
确实。我就是想从这个角度说话。。。


其实第二十条内容早有了,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贯彻执行,全国此类案件成为社会热点后,个别典型判例的影响及两高《指导思想》发布才有所改变。
过往很多案例不是法官业务能力问题,大部分都是上层理念问题,为了一个字“稳”。“弱者有理”、“伤者有理”、“死者为大”,尽快平息事件。导致“起因条件、主观条件”被法官完全忽略,只注重“限度条件”下的后果。这种司法环境下,正当防卫成了一个摆设,坏人胆大妄为,好人胆小懦弱,旁观者冷漠是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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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4-2-20 17:5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17:57 编辑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7:52
很多案例一对一时,往往都判互殴,便不再有正当防卫。


这个观念已经改了。还有抢劫跟互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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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4-2-20 17:52 |只看该作者



很多案例一对一时,往往都判互殴,便不再有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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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4-2-20 17:51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7:43
很多案例都是一对一,还有你面对泰森也是一对一,是力均势敌吗?




我是按照常识说的。不排除有人身边个个都是泰森,也不排除个个泰森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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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4-2-20 17:43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7:13
若一对一处于均势后,仍继续撞死第三个,便有伤害的故意。

很多案例都是一对一,还有你面对泰森也是一对一,是力均势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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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4-2-20 17: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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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4-2-20 17:13 |只看该作者




若一对一处于均势后,仍继续撞死第三个,便有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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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4-2-20 17:11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6:51
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
这个说法比较新鲜,撞死两个和撞死三个有什么不同呢?




撞死两个剩一个凶手,对那一个受害者就不构成明显的优势。此时就处于均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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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4-2-20 16:51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5:06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 ...



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
这个说法比较新鲜,撞死两个和撞死三个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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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4-2-20 16:42 |只看该作者
香樟树下 发表于 2024-2-20 15:31
抢劫的人不管如何都该死

问好香!是,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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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4-2-20 16: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20 16:46 编辑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2-20 15:06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 ...


正当防卫不是以伤亡人数来定的,要看自卫的目的和过程(度的把控)。哦,顺便说一下这个是砸车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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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4-2-20 15:31 |只看该作者
抢劫的人不管如何都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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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4-2-20 15:29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4:52
报仇受保护吗?

当然不受,但目的是夺回个人财产,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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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4-2-20 15:06 |只看该作者





三人团伙,组织入室抢劫巨额现金,危及生命。給当事人撞死一个,属于正当防卫。撞死两个,也是正当防卫。只有撞死仨,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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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4-2-20 14:52 |只看该作者
上岸 发表于 2024-2-20 13:06
不对

劫匪虽已“得手”,但逃离过程,可视为抢夺财产不法行为扔在进行中,距离上也在受害人即时挽回损 ...



报仇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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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4-2-20 13:0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20 10:24
我已经被司法现状把脑子搞坏了,不敢判断了。
    你按法条判断吧,劫匪已经得手逃离,不法侵 ...

不对

劫匪虽已“得手”,但逃离过程,可视为抢夺财产不法行为扔在进行中,距离上也在受害人即时挽回损失范围,可视为现场延伸。虽不再具有危险状况,但具紧迫性,开车追撞在当时是唯一阻止不法行为手段,虽预计到会有死伤后果,但责任应由抢劫人承担——当成风投吧,不能光惦记无本万利又想着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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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4-2-20 13: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2024-2-20 10:24
ж
    ж ...



УΧΣΨΣ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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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4-2-20 12:4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看我不爽的,是蛮多人
论坛折射社会
我要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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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4-2-20 12:40 |只看该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发表于 2024-2-20 12:25
小炸毛,文笔还是有几下子的,您对我有意见,是误会,我可从来没有针对过您,是您牵强附会,看看,用的是 ...

对你有啥意见啊,没有

就是偶而看你说话不爽所以怼几句

仅此而已,本炸不记仇,看不惯的说了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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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4-2-20 12:39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20 12:36
及时修订完善法律就是司法的进步。



所以第二十条电影尽管不完美,意义来说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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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4-2-20 12:36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4-2-20 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

及时修订完善法律就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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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4-2-20 12:27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2-20 11:15
防卫过当承担责任就行了呗

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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