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谋子导演的电影,大部分都看过。一般都不会赶热闹,而是从大剧院转到小剧院后,静悄悄地看,便宜,而且人少得很,很安静。这《第二十条》连小剧院也没有进,在线上匆匆看过。这不是老谋子的第一部法制片,《秋菊打官司》就曾作尝试;更进而言之,老谋子的影片,一方面开拓视觉美学,一方面挖掘伦理价值,一向如此,这部表面紧扣法律条款与司法热点的片子,深层次的意义仍然是伦理学。因为电影的意义在于伦理探讨而不是法理质疑,所以不存在审查不过关的耽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的立法基础是“善”,而不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是造成司法困难的根本。西方法治,程序上基于个人·权利,当事双方各自为自己的权利而用法保护自己。中国的法律很多条款,包括这个第二十条,从事后诸葛亮的视角倒推事发时的场景,以局外人第三方的心态替当事人作出道德判断。
事后诸葛亮的视角,局外人第三方的心态,集中表现在“应当”和“必要”两个词儿上,详见: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两个词儿涉及两个关键:
❶当事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甚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呢?
第二十条假定当事人都是理性的,临危不乱。
我的看法完全相反,当事人在事发时是非理性的,他或她心里充满愤怒,恐惧,无助感以及孤注一掷的本能。
❷如何把理性的“应当”转化成本能的随心所欲不逾矩?
法律条款里的“应当”和“必要”,首先是对执法者的理性规定。执法者的思路是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因为法要公平公正,所以执法者的司法过程讲平衡讲理性。这种思路天然不利于正当防卫的施行人,因为施行人在当场当时是非理性的。对一个非理性的人讲理性,讲“应当”和“必要”,显失公平。
现在通行的立法是强调以法律当事人的个人的权利为基础和核心,尽量避免以善入法,以德入法,以高扬法的程序正义。由于中国的法制体系直接继承儒家传统,又以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指导思想,法律制订过程中自然而然会善高于权利,更强调实质正义。
我建议,“应当”改成“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作“明显超过受害人逃避继续危害的充足时间长度”,把“必要限度”这种模糊定性改为定量的“必要时间长度”,受害人越难以逃避,则越可以加码防伪,受害人受伤程度,防卫的正当性,与时间长度成正比。
继续建议,凡是法律条款里有“应当”字样的事,都有组织地分单位多加演习,就像消防演习,防空演习和地震演习那样,平时多练,积累经验,也多受普法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