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残月关山 于 2024-1-5 11:40 编辑
关于死刑
杀人是野蛮的,取消死刑是文明的。然而文明面对野蛮时却一再遭遇尴尬打脸。比如移植了“民主”的非洲某国政府,国家正在发生大规模的民族仇杀,国会里却在为取消死刑表决。
至少在不发达时期或地区,保留死刑仍是必要的,它是按照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手段,文明地对非法杀人的一种惩处。乱世重典,以保护合法利益,恢复或维护社会安定。在文明时代,它的作用越来越不在于“杀人偿命”,这个古老朴素的侵害与惩罚对等(让罪犯经历被杀害过程的恐惧、痛苦和死亡)的概念上了,更多的是能对非法杀人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当然,这个震慑,自古以来都包括执行死刑的方法和过程。
在杀人案件中,同情失去生命的被害人于先,怜悯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于后,一直被认为这是妇人之仁。然而,无论被害人还是罪犯的生命都属于自然的物质属性,应该受到尊重,体现人类敬畏自然、敬畏生命的悲悯情怀。主宰犯罪的是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为了惩罚和终止他犯罪的思想和行为,我们不得已才剥夺他的生命。因此,这个剥夺就应该把方法和过程尽量做得文明一些。震慑作用的减弱,是基于文明社会法治的有力和自信。
[读书笔记,有缘者品。但愿知我,不求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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