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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脏骂惹得祸 螃蟹高隐不主流 开卷考试得分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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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骂惹得祸 螃蟹高隐不主流 开卷考试得分几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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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3-6-28 07: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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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6-28 07:57 编辑



上个主帖《讨论:脏骂可属正当防卫吗?版规该明确正当防卫吗?》,大可看成一套特别考题,相关讨论大可理解为容许交头接耳,容许相互抄袭,且不限时间的一场开卷考试。

哪位问了:不事先通知能叫考试吗?答:不知是考试,才最能反映真实水平。“考场纪律”如此宽松,再事先通知考试,反而算不上考试了。

公平公正老师已阅卷完毕,下面宣布“自愿考生”成绩。


螃蟹同学:回答39条。致命错误在于没审题(主帖)就开答;关键盲点是没理解网络与现实的区别;最大错误是极端夸大回骂正当性适用范围,倒扣10分,错用“同态复仇”概念,倒扣10分;除了跑题,卷面找不到任何一条可得分回答,老师仁心宅厚,看在写了好几页的份儿上,给10分吧。螃蟹总得分-10分。

高隐同学:回答13条。致命错误在于理解力不够,审题后仍依赖、照搬百度出的现实法条硬套网络概念,甚至分不清法律与法理,倒扣10分;重大错误是将回骂正当性误读为权利,倒扣10分;关键弱项是逻辑漏洞太多,文不对题的回答很难得分。打分放水一下,解答他人问题,送20分。高隐总得分0分。

不主流同学:回答61条。致命错误在于审题激发杠精思维,阻碍了正确答题;关键错误是歪曲回骂正当性为“以骂制骂”,倒扣10分,附和螃蟹错用“同态复仇”概念,倒扣10分;重大失误是混淆了法律不可照搬与法理理应遵循,倒扣10分。老师鼓励发言积极性,包括辨析他人的可取之处,给70分。不主流总得分40分。

为何这三位自以为理论底子不差者得分如此惨不隐睹?重点在于,面对网络虚拟环境引入正当防卫概念这一“新生事物”,他们呈现出的共同特征是:观念极端保守,思维严重固化,缺乏起码的开放意识,顽固拒绝任何建设性思考!

不能说态度决定一切,但在面对新生事物这事儿上,开放的意识、活跃的思维、更新的观念、建设性思考至关重要。这一块理应是大头,在100分总分中占60分。换句话说,只要具备这几条,即使其它具体问题都不得分,也可以及格。遗憾的是,上述三位,恰恰在这一块,没有一条能得分的!

​在该场“考试”中,还有几位巾帼ID。她们的共同特点是,态度基本是开放的,亦表现出一定的建设性思考。即使不考虑她们的具体观点,也能拿到高于高隐和螃蟹的得分。

而知音和湘女妃儿,都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具体问题和观点——即使公某不赞同,这两位的得分也高于不主流。

另一个例子是花若叶同学,专门发了主帖《脏骂没定义之前,无法可依》,其正面态度、观念开放性等,就不用多说了,该帖具体内容也有值得肯定的建设性。也要打分的话,应该在80分左右。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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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发表于 2023-6-30 02:2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6-30 02:08
国家法律规范人的所有行为,在另一帖里给你讲过了,你掉个腚换个帖子还问,公教授,你是不倒翁啊,可以在 ...


你所谓的“回答”,不是刻意偷换概念,就是直接篡改。

没有一个问题给出过明确的直接、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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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发表于 2023-6-30 02:17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6-30 02:04
回答你层出不穷蠢问题真累,很多问题全是重复的


你没理由抱怨重复,首先是因为你直接要求,更包括你的刻意篡改和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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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发表于 2023-6-30 02: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9 23:50
又跑到这里来偷换概念,混淆视听,瞒天过海来了!

“论坛不是法外之地”,你的意思是国家法律能规范人 ...

国家法律规范人的所有行为,在另一帖里给你讲过了,你掉个腚换个帖子还问,公教授,你是不倒翁啊,可以在一个原点上一直转来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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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发表于 2023-6-30 02: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30 01:42
呵呵,190楼的问题一个都不敢碰啦!

可以理解,法盲+逻辑盲也只能祭出这等四六不靠的狡辩了

回答你层出不穷蠢问题真累,很多问题全是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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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表于 2023-6-30 01: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6-30 01:44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6-30 01:04
没人会欣赏你因无知而产生的原创精神

呵呵,190楼的问题一个都不敢碰啦!

可以理解,法盲+逻辑盲也只能祭出这等四六不靠的狡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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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发表于 2023-6-30 01: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30 00:01
过去“从来没有”的东西多了去了,连中国的很多法律都是后来新出台的!

谁告诉你,现在没有的概念( ...

没人会欣赏你因无知而产生的原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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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23-6-30 00:0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6-29 23:14
公教授,论坛恶骂从来没有靠回骂制止的,全得删帖封号才能制止,别那么感性肤浅,以为自己的口水粪便能有震 ...


过去“从来没有”的东西多了去了,连中国的很多法律都是后来新出台的!

谁告诉你,现在没有的概念(如网络环境正当防卫),今后也都不能有?

你的这种想当然,才是感性肤浅思维的产物,缺乏起码的理性和逻辑基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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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发表于 2023-6-29 23: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6-29 23:55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6-29 22:58
这就是你的法盲表现,你不知道论坛不是外之地,所以幻想着要把某个法条引用到论坛,结果你只是在篡改法律 ...

又跑到这里来偷换概念,混淆视听,瞒天过海来了!

“论坛不是法外之地”,你的意思是国家法律能规范人的一切行为?!

法律限于规范那些底线之下的非法行为。而底线之上还有大量非违法的问题行为,需要规章制度、公序良俗、伦理道德进行强制(如解雇)、半强制(如纪律处罚)、柔性约束(如谴责)加以规范,这些有国家法律什么事儿?

例如,你这种随地吐痰恶心人的行为,也能用国家法律法办吗?

换个角度看:假如按你的机械理解(没有法律管辖不到的行为),那还要社会单元自己的规章制度等(如论坛版规)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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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23-6-29 23: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教授,论坛恶骂从来没有靠回骂制止的,全得删帖封号才能制止,别那么感性肤浅,以为自己的口水粪便能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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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发表于 2023-6-29 22: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3-6-29 23:03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9 22:53
1】“一是论坛骂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说法”—— 很遗憾!这一句话就说明你没看(或没理解)我的原帖! ...

这就是你的法盲表现,你不知道论坛不是外之地,所以幻想着要把某个法条引用到论坛,结果你只是在篡改法律的适用范围,网络中造谣污蔑语言冷暴力造成的名誉侵权精神损害由民法管辖,而正当防卫是刑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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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发表于 2023-6-29 22:53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3-6-29 21:47
假如数学考试的时候,很多人都写1+1=2,那能代表“附和”吗?
那只代表他们的观点,与我有所重合。
我 ...

1】“一是论坛骂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说法”—— 很遗憾!这一句话就说明你没看(或没理解)我的原帖!
我为啥发那个讨论帖?不正是因为我所见的所有网络论坛版规中都没有“正当防卫”条款吗?
我在后面那个所谓的考试打分帖中,更明白无误地称之为“新生事物”,也已经说明这一点。

2】“二是实际操作上根本没有可行性,只会增加更多口水累死版主管理。” —— 还是很遗憾!你这种想当然的主观认识,总不能就一句话就是结论吧?能说出几条理由吗?

3】“经验让我感觉,你可能是文科类的思维习惯。他们三个,尽管彼此也不一致,但理性思维更多一些。】” —— 这更是想当然下结论的造型,就不需要任何理据来支持你的结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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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23-6-29 21:47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9 20:49
就凭你对他们三位的附和,就说明你根本没弄明白我的完整观点,当然与这仨冥顽不化的主儿刻意歪曲或不懂 ...

假如数学考试的时候,很多人都写1+1=2,那能代表“附和”吗?
那只代表他们的观点,与我有所重合。
我的观点是,你的那个立论从根儿上就有两个缺陷。
一是论坛骂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说法,就是对骂回来以出气报仇。“正当防卫”是个法律术语,不能类比;
二是实际操作上根本没有可行性,只会增加更多口水累死版主管理。
他们三个人说的,都有与我重合的地方,所以你认为是我在“附和”。
经验让我感觉,你可能是文科类的思维习惯。他们三个,尽管彼此也不一致,但理性思维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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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023-6-29 20: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9 20:49
就凭你对他们三位的附和,就说明你根本没弄明白我的完整观点,当然与这仨冥顽不化的主儿刻意歪曲或不懂 ...

这是我熟悉的高隐回帖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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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23-6-29 20:49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3-6-28 14:08
公教授也许跟段教授一样精于文科吧,理性思考逻辑思维上还是显得单薄了些。
那个话题,几位低分同学已经说 ...


就凭你对他们三位的附和,就说明你根本没弄明白我的完整观点,当然与这仨冥顽不化的主儿刻意歪曲或不懂装懂有关。

你真想下什么结论的话,最好先去弄明白我之前的主帖是啥意思,你能直接反驳其中的任何观点,我更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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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23-6-29 20:4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3-6-29 20:32
东方安澜在这个帖子里,居然破天荒的没骂人


只要对方有分寸,或懂得收敛,东方安澜只靠理据进行理性论辩,也是一把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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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表于 2023-6-29 20: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3-6-29 20:32
东方安澜在这个帖子里,居然破天荒的没骂人

这有啥奇怪的?

是因他们居然破天荒的没首先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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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23-6-29 20: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给自己贴胸毛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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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发表于 2023-6-29 20:32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9 20:05
能让战斗鸡不再狡辩,也挺难为你了——我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地说



东方安澜在这个帖子里,居然破天荒的没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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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发表于 2023-6-29 20:32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9 20:05
能让战斗鸡不再狡辩,也挺难为你了——我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地说



东方安澜在这个帖子里,居然破天荒的没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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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发表于 2023-6-29 20:05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3-6-28 16:15
这是呼吁强调《刑法》中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你还认为是道德理由?你是咬自己尾巴转圈的猫啊?
...


能让战斗鸡不再狡辩,也挺难为你了——我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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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发表于 2023-6-29 20:02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23-6-29 16:01
顶起!
案发后续得分贴。


呵呵,后半程好像只有高隐和螃蟹,还在挣扎中,一个东方安澜富富有余。我就不参与了,否则有欺负他们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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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发表于 2023-6-29 16: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顶起!
案发后续得分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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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发表于 2023-6-28 16: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3-6-28 16:01
这还不是以道德理由干涉司法判断独立性?
你要么在强词夺理,要么就是跟公教授不主流一样,理解力捉鸡 ...

这是呼吁强调《刑法》中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你还认为是道德理由?你是咬自己尾巴转圈的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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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发表于 2023-6-28 16:01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3-6-28 15:44
再跟你说一遍,即使当时舆论的呼声仅仅集中在捍卫母亲、尊严,这也是于欢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本无关 ...


这还不是以道德理由干涉司法判断独立性?
你要么在强词夺理,要么就是跟公教授不主流一样,理解力捉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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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发表于 2023-6-28 15: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3-6-28 15:46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3-6-28 15:39
你好像听不懂我167楼的意思。
当时舆论的呼声仅仅集中在捍卫母亲、尊严、血性男儿这些道德理由,而不是 ...


再跟你说一遍,即使当时舆论的呼声仅仅集中在捍卫母亲、尊严,这也是于欢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本无关道德理由的事。

不主流说你没有错,你自己扎个"道德"稻草人啊?

你自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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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发表于 2023-6-28 15:43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3-6-28 15:38
废话!法律根本就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没这个罪名也不影响以上刑法第二十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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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23-6-28 15:39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3-6-28 15:34
听懂没?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你好像听不懂我167楼的意思。
当时舆论的呼声仅仅集中在捍卫母亲、尊严、血性男儿这些道德理由,而不是案件本身的不法侵害事实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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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发表于 2023-6-28 15: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3-6-28 15:14
于欢那个时候已经缺乏防卫的紧迫性了。而且当时警察就在隔壁。
而按照你这逻辑,法律根本不应有防卫过当 ...

废话!法律根本就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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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发表于 2023-6-28 15: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3-6-28 15:16
正当防卫的起因,只有行凶、抢劫、绑架、杀人等各种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貌似没有辱母这一条哈。

听懂没?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指出: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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