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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二啊,脸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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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啊,脸疼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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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18: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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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9-12-18 18:44 编辑

                           二啊,脸疼不?   

   柳警官最近很火,以我年轻时学过的蒙医专业的感觉,这家伙都进入更年期了,所以很亢奋,发自己的照片,又是撩骚,实在无聊了,就自己顶自己的帖子,真心不知道他怎么想。

   前两天他把自己的那个旧贴的顶来,那个帖子就是写的一个在福州发生的事情,一个年轻人把一个包工头子肠子踹断,后来被定为见义勇为无罪释放。

    这件事情一直让柳二愤愤不平,他觉得这个年轻人把人家肠子踹断了,就该负法律责任,而福州的检方后来认定为见义勇为,属于屈服于舆论压力的结果,这个说法一出来就遭到很多人的不同意见,但是柳二仍然坚持他是对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柳二的这种看法也只仅代表他自己,一直以来对见义勇为的认定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所以导致了很多似是而非的事件发生,这次发生在福州的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清晰的界定了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见义勇为。

    你柳二可以不服,但是我坚信这种来自于检方的认定,最后的结论,不是受舆论摆布的,而是基于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最高检的意见,所以再去争议他是不是见义勇为,我觉得已经没有意义了。

    柳二之所以把这个旧帖子翻出来,而且在津津有味地顶贴,恕我直言有点没事找抽的意思,这个世界是充满着现实报的,不知道柳二看没看到,就在昨天,福州警方正式认定当事人为见义勇为,并给当事人亲自颁发了证书。

    老柳看到这个消息是不是五味杂陈?这个未免太打脸了,如果说福州检方的结论不正确,这回好了,你福州的同行又做出了同样的认定,请问你该如何解释?是人家的水平没有你高,还是他们在胡乱办案,是被舆论操控了,还是他们真实的表达?

    其实对这个案件再去争议,我觉得很扯淡,你当然可以保留你的观点,但是你不要以为真的是真理在少数人手里,你那种观点不代表任何真理,一个老流氓寻衅滋事,侮辱妇女,被人当场制止,就这么简单,你还有什么怀疑的?

    所以老柳啊,没事好好想一想,屁股到底坐在哪一边?还有没点基本的道义,也就是哥我这样好心人对你语重心长,别人都能笑死你。

    希望老柳没事的时候能摸着火辣辣的脸,长点记性,不要老想特立独行,出点新颖,与众不同,你不是那头特立独行的猪,你的观点跑偏了。长点记性吧,别没事找抽,这脸打的……唉!

    就这样吧,下课!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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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9-12-23 12:38 |只看该作者
假设一下,如果你在听到呼救后,跑过去一看,围观者面前,是一个老头正与一女的撕扯,并拳击女方,你的判断会是强奸或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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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9-12-23 12:35 |只看该作者
简单点说:一般防卫,如果损害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无限防卫,对防卫所造成的的损害结果是没有限度规定的,不负任何责任,但它只能针对情形紧迫、危害极大的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
             包工头老李与女方在十几分钟前尚同桌共饮,且早有交往,而且当时所处的环境是公寓走道,随时有人路过,且有女方室友在场,二人发生争执,明显是有纠纷,即使老李打了女方,也不会是强奸或抢劫、杀人,赵某出手制止,不属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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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9-12-23 12:18 |只看该作者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才能采取的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这起案件的舆论煽动者,是个法律内行,比闲大喷子懂法,他之所以要歪曲事实,把包工头老李与对方女子的纠纷撕扯殴打,说成是欲行强奸,就是想把赵的一般防卫,混淆成无限防卫。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虽然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但依照新刑法规定,只有在上述特定条件下实施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才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只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无限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它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它需要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如犯罪人员正在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威胁到受害人生命安全的紧迫情形下的犯罪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防卫无论对犯罪人员造成何种损伤,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闲大喷子根本就没弄清什么是一般防卫,什么是无限防卫,所以才上了舆论煽动者的当,混淆了两种行为的性质,在那里捶胸高呼“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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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9-12-23 11: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3 12:18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 ...

别乱喷!无限防卫也是有条件的,它所针对的只能是危害极大的、情形紧迫的几种暴力犯罪。拿刀砍人的可以适用无限防卫,但是,包工头老李拿刀了吗?或真的是正在站满围观者的走道里强奸妇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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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9-12-22 23:0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2 23:10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 ...

 2019年7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最高法在今年七月才表示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起码七月之前尚未出台。而你闲大喷子却早已经见过相关司法解释了?哈哈,你在哪看到的?正因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统一规定,所以才造成此类案件经常引起争议和翻烧饼!我不是不赞成防卫,我也恨不得当场打死那些不法侵害者,但是,在法律未修订之前,大家必须依现行法律办事,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否则,同类案件,有的判正当,有的判过当,舆论大的判正当,没人关注的就判过当,那还要法律、法院干什么?网站、报社就可以办案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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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9-12-22 22: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2 22:52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 ...

别不懂装懂了,无限防卫也是有条件的,它只能针对几种特定的暴力犯罪。本案煽动舆论者就是想故意混淆案件性质,将一起纠纷引起撕打,故意说成是强奸,而你们恰恰就上当了,跟着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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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只看该作者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者无限的权力,你拿刀来砍我,我防卫之后,你逃窜,我可以继续追着你砍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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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9-12-22 19: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21 11:31
可能你们还是没有看懂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们是在讨论一个案件定性的问题,依法,正当防卫,必须 ...

我明白你的意思,但是吧,就希望坏蛋多吃点苦头,多挨一脚也是自找的。
咱管闲事的好人,也容易受伤,不把坏蛋打的没有任何还手之力,对自己是存在巨大风险的,与其冒险堵坏蛋良心发现,不如下手狠一点,让他完全没有能力反击。
电影里有不少那样的情节吧?就是好人把坏蛋打的半死,一个没留神,坏蛋又醒过来了,乘其不备,下毒手,最后好人惨死。
承认我看电影太多了,好吧。
但在制服坏蛋的问题上,我的观点是宁可过度,绝不能心存侥幸,万一呢,谁知道对方怎么想的,有没有后劲儿。毕竟坏人比好人下毒手的可能性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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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9-12-21 11:3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1 11:38 编辑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57
现在的问题是:他见义勇为,错了吗?

需要他为此服刑吗?

防卫过当一般都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但是,因为过当了,就失去了正义,不应定性为见义勇为。否则,只要见人打女人,老子就上去一砖拍死他,岂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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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9-12-21 11:35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3:24
我是希望,在马路上看到一个男的对一个女人施暴,还是有人出头管一管好。不能先设定“这个女的有可能是妓女 ...

你误解了我的意思,我说的是这两人根本就不是因强奸引发的搏斗,而是因某种纠纷引发的撕扯!旁人出手拉开,或将男方制服,控制起来,都没错。但是,因此将其打成重伤,就是防卫过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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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9-12-21 11:31 |只看该作者
紫晶儿 发表于 2019-12-19 23:09
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被判刑,社会上就会少了无数热血的好人。
他们可以流血,但他们流泪就太让人心疼了。 ...

可能你们还是没有看懂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们是在讨论一个案件定性的问题,依法,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实施、防卫强度必须恰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是对已经停止侵害了的、造成明显超过限度了的后果的,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应该属于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要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例如:一个小偷或殴打他人的家伙,已经被制服了,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旁观者再去殴打他,导致伤残,这不是故意伤害吗?如果你仅仅因为他偷窃或打了别人一拳,你就一棍子将其致残致死,这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吗?

    本案中,李某仅仅是因纠纷与女方撕扯、扭打,并非如舆论中所说的是在实施强奸,不符合无限防卫的条件,因此,赵某在已经将李某打倒,李某已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不应再猛踹其腹部,造成重伤。

     我就很奇怪,为什么当警察制服了坏蛋后,又殴打了他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这样不对,怎么换成平民了,大家就又认为是对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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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9-12-20 16:05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3:49
ийСС

         С

一激动还乱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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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9-12-20 16:04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15
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 ...

耶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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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9-12-19 23: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ийСС

         С

        С

        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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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9-12-19 23:39 |只看该作者
啊对,柳警官,这若是警察,去踢那倒地男人一脚。那可不行。——我补这一句。

警察有处置失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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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9-12-19 23:27 |只看该作者
喝了,困了,还忍不住插嘴闲聊。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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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9-12-19 23:24 |只看该作者
我是希望,在马路上看到一个男的对一个女人施暴,还是有人出头管一管好。不能先设定“这个女的有可能是妓女,该打。”这都啥神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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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9-12-19 23: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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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9-12-19 23:09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58
如果让他服刑,公理何在?!


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被判刑,社会上就会少了无数热血的好人。
他们可以流血,但他们流泪就太让人心疼了。
试想一下,小赵们因为出手救人被判刑了,他的人生因为救人而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
工作肯定没了,家庭可能也没了,后半生背负着污点过日子。
这血淋淋的教训,真让人望而生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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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9-12-19 23:07 |只看该作者
小赵有没有罪?如果我是陪审团的一员,我就认为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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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9-12-19 23:04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条文,对这些条文没有比法官更清楚的了。

但说到底,那些条文也是为公理服务的。

这就是在法官的背后,还坐着一些不太懂条文的“陪审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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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9-12-19 22:58 |只看该作者
如果让他服刑,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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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9-12-19 22:57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问题是:他见义勇为,错了吗?

需要他为此服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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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9-12-19 22:55 |只看该作者
小赵根本就没有“防卫过当”还是“防卫得当”的问题,他不需要防卫,他完全可以不管这件事。

但他见义勇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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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9-12-19 22:51 |只看该作者
小赵踢了那男人肚子一脚。


这一脚,可能是轻伤,可能是肠断裂,也可能会把人踢死。

但,这都改变不了小赵见义勇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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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9-12-19 22:44 |只看该作者

耶律,你的头像咋有点像小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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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9-12-19 22: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2:43 编辑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33
小赵对楼上所说那些情况根本不知道,他只是看到有一个男人在对一个女人拳打脚踢,他想——这样不对吧?我要 ...

情理上,见男的欺负女的,出手相救,的确应算是见义勇为。
           但是,已经将对方打倒了,就不该再去猛跺对方肚皮一脚了。无限防卫仅限于对杀人、强奸等几种紧迫的暴力侵害行为。这起案件显然不是在实施强奸或杀人,不具备紧迫性。舆论煽动者之所以喊叫李某是强奸,就是要捏造事实,混淆普通防卫与无限防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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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9-12-19 22: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пΣ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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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9-12-19 22:33 |只看该作者
小赵对楼上所说那些情况根本不知道,他只是看到有一个男人在对一个女人拳打脚踢,他想——这样不对吧?我要冲上去帮一把,所以小赵就冲上去将那个男人打倒,并照着倒地的那个男人肚子踢了一脚。


————


这不是典型的见义勇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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