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9-3-2 07:53 编辑
你很悲哀
——给柳二普法 写涞源反杀案的时候,我就知道发在六星柳二这货肯定会跳将出来,理由不复杂,只要一把话题涉及到公检法,他顿时就觉得自己屁股坐在了火盆上。
二啊,哥今儿想给你普一下法,所以给你这个执法者普法,是因为在你哥我看来,你根本就不懂法,一个从事公安工作的人,不明白法律,这是一件悲哀且可怕的事情。
不再赘述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因为官方的认定就是那样,死者带着甩棍,刀具翻墙进入人家,你觉得这是去和亲,还是人家请他去了?这问题首先要厘清。因为这是案件的最关键环节,死者擅自闯入,才引发后面的事情这个没有争议吧?
有关是否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拜托二啊,你一定要清楚的看明白《刑法》这个条款的表述,因为它对正当防卫已经做了很清晰的认定。就基于这个条款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就是正当防卫。
有关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这个不排除存在,但是,在那个混乱的事件时间里,你觉得什么人能做到木匠打老婆——有尺寸呢?谁能保证一米八的死者到地之后,不会更疯狂的反击呢?你能保证?你保证个屁,你典型属于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货。
这个案件与昆山龙哥反杀案法理上是一致的,按照你那种浆糊思维,昆山龙哥不该死,因为反击者后面的补刀追杀属不属于过当?你敢说不属于吗?你那么有正义感,那么愿意代言,你怎么不以你公安人员的身份上书最高检,最高法,去认定这个是个错判呢?
我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充满人性和宽容的,这种闯入者,在世界别的什么国家,死了就是活该,还用别的解释吗?个人物权神圣不可侵犯,进入私人领地的,适用无限防卫,这是基本的道理,你可惜,不懂这个道理,一个公安人员这么基本的你都不懂,还要嘴里叼着个驴粪蛋蛋,出来打横炮,你不觉得自己荒诞,悲哀,可笑吗?当然也顺便可怕,因为你这样一个不懂法的执法者,我有太多潜台词不说也罢。
我所质疑的是涞源警方对这个案件表现出来的态度,检方数次建议释放被拘押的女孩父母,涞源警方坚持自己的,这种坚持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妥,把案件厘清没问题,但是,多次报警,女孩所在的院校甚至都做了预警,依然没挡住一个疯子的找死,你说怨谁?
就在今晨,看到福州方面,最高检,对发生在福州的赵小伙见义勇为案件的性质最终认定,这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肯定,更是对整个社会正义和是非的说辞,如果没有这样的肯定,这个社会将何去何从还用多说吗?当年,南京的一次糊涂的“彭宇案”,几乎导致了社会道德的滑坡和崩盘,面对一个:老人倒地服不服?这么简单的问题,都要国人束手无策,这是谁之过?
我告诉你我的答案,我从来相信这个社会邪不压正,所以,我多次遇到老人跌倒或者其他事件的时候,我都会毫不迟疑的伸出援手,这不是道德如何高尚的问题,而是在我看来人性本该如此。
早起哥扯着你的肥头大耳算是叮嘱教训你一下,减肥之前,先把自己脑子里的那些混沌缺乏是非的判断减掉。
长的人五人六的,一张嘴就跑偏,你TM愁人不愁人?!
昂!!! 2019年3月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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