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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到底有没有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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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学者翻出一段公案,直指孙中山曾与日本签定卖国条约。
该条约内容如下: 《中 日 盟 约》 中华及日本因为维持东亚永远之福利,两国宜相提携而定左之盟约: 第一条 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通知协定 第二条 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 第三条 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陆军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第四条 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条 相期中日经济上协同发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六条 与前项同一之日(目)的,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外国。 第七条 日本与中华改良弊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第八条 日本须助中华之改良内政,整顿军备,建设健全之国家。 第九条 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 第十条 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若,不得与他者缔结。 第十一条 本盟约自调印之日起,10年间为有效,依两国之希望更得延期。 这个条约是不是真的呢? 现在日本的学者是疯狂炒作,说白纸黑字上有孙中山的签名印章,你们想赖也赖不了;台湾的学者,则是采取鸵鸟政策,只当没听说过这回事,存心把这个消息冷处理掉;至于大陆的学者,听到这个消息后,先是一片哗然,然后就是一片愤然,接着纷纷站出来,千方百计地要证明签字和印章都是伪造的。 那么孙中山到底有没有签定过这个条约呢? 我认为可能性非常大。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孙中山二次革命后,流亡日本的那段经历,史学家们一直是闭口不提。大家知道,二次革命的时候,孙中山已经是当过“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人了,在国内外声誉极高,是个焦点人物,既然是个焦点人物,大家对他的一举一动,自然格外关注;而且他流亡日本后,所处的环境也不是很差,现在流传下来的第一手资料(包括日记、当事人自己的回忆、相片、报纸)都很多,史学家完全有条件把那一段经历,给八九不离十地还原出来。 但史学家为什么对这么重要的一段名人历史,一直讳莫如深?我个人认为,很有可能就是孙中山在流亡日本的期间,做了什么不光彩的事,所以好脸面的中国人,才要为尊者讳。 第二、关于条约上的签字盖章,目前包括很多专家在内,都找不出有利的证据,证明它是假的。甚至日本人专门去韩国请了当代第一文物鉴定大师来,经过大师的鉴定,条约的纸张、文字、签名、印章,完全符合时代特征。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条约是日本人伪造出来的,那么在1915年时,日本人就已经完成了这个骗局。 可是日本人当时没这个必要去伪造这么一个条约,因为孙中山当时虽然出名,但一个流亡政客的能量,毕竟有限,如果日本人真要从政治上向中国渗透,找个实权人物签定不平等条约确实是一着高招。但是孙中山当时已经没有什么实权了,顶多有点潜力而已,你说,伪造这么一个条约,对日本有什么好处? 那么现在我们来做一个假设,就是孙中山真的是签定了这样一个条约,那么这个条约构不构成卖国罪呢? 我们不妨拿它来和袁世凯的“二十一条”比较一下,“二十一条”的五个主要内容如下: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 为什么我们说袁世凯跟日本人所签定的“二十一条”是卖国条约呢? 最关键的就是第一条:承认日本在山东继承德国的“一切权益”!这是什么,这是割地求援!这是抛弃祖国的骨肉,这种行为,不符合中华民族的精神、对不起列祖列宗! 至于其他方面;比如第二条,那说白了,就是在东北划个大租界给日本人,这在当时的环境下,尚可接受。虽说在租界里我们没有管理权,可是我们还有所有权嘛。起码主权没丢,再说当时东北诸侯并立,袁世凯也没力量能将其真正统一,划这个租界给日本,当然人民在里面是会生活得水深火热的,但是不划给日本,人民也一样身处水深火热之中。划给了日本,我们还可以指望着日本扳定各路诸侯后而我们也发展了,再去回收回来。虽然99年的租期很长,但是香港割让给英国100年,到最后,我们也是收回来了嘛。 再说第三条,这对中国的民族工商业,那是有很大打击的,因为人家垄断了我们当时最赚钱的行业、最优质的资源。但是当时煤矿业还不是中国的经济命脉,再说他打击再大,也只是在经济上的,比之划分租界,损失还是少了很多的。 最后说第四条以及第五条,我觉得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我们也不是未尝没有好处的。因为当时中国的海军,形同虚设,沿海岛屿我们根本就无法防御,在列强虎视耽耽的情况下,你租给日本,跟租给英国、美国、德国甚至俄国,那都是一样的,你租给日本,日本要通过这些岛屿侵犯你,可你不把这些岛屿租给日本,而去租给英国、俄国、葡萄牙,难道他们就不来侵犯你? 当时中国的沿海岛屿盘踞着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外国武装集团,如果我们真跟日本签定了这一条协议,那日本就有义务帮我们去清理这些据点,这对我们来说,还更方便管理了呢。 至于说聘请日本人为顾问,这个在当时还是个大方向,具体怎么聘、如何聘,还没个准确地说法,我一个连聘你一个顾问也行,我一个集团军聘你一个顾问也行。你顾问真来了,你有什么权力、你要干什么活、你说话管不管用,那就不是你一个人能解决的,你得跟我协商。 而且当时咱们在工业、军事、经济甚至政治上,确实需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经验,虽然日本顾问想必不定会为我们尽心尽力地出谋划策,但是你聘请其他国家的顾问,他们就能把心掏给咱么? 所以综合来看,袁世凯签定的“二十一条”,就头一条过分。其他的,还可以接受,真按协议办的时候,我们有回旋的空间。 而孙中山跟日本人签定的盟约呢? 第一、没有割地贷款,也没有划让租界。所以它本质上跟“二十一‘条有区别。 第二、盟约上说的,中国军队要跟日本军队使用同样的装备,这条也问题不大,因为当时中国军队所使用的武器,远没日本人先进。我们一穷二白,能有得用先用了再说,管你是哪国的。这一条协议,本质是日本想让中国以后去购买他的武器,当然我们说日本能可能把又老又烂的武器卖给我们,可是它没有强制规定,你中国得什么时候用多少价钱来购买我们的武器,甚至,它还不限制我们自己制造日本武器。所以,这条协议,签了对日本有好处,但好处不大。 第三、日本要中国在外交上看他的脸色,这也可以接受嘛。弱国无外交,本来咱在国际上就是灰头土脸的,没多少影响力,以后跟着日本混,也许能沾点光也说不定呢。 至于说日本要来中国办银行、建铁路航路,那也没问题,你来办银行,我们老百姓未必要到你那里存钱,你来办铁路,反正我没本事办,办完后我高价回收,虽说费了点钱,但长远来说,我们不吃亏。 所以我说孙中山签定这个条约,对比以往中国签定的各种不平等条约,那还是光彩了很多的。 起码,条约里规定了你日本有“义务”援助我,这是一种对等的体现。而且双方的措辞也有体现出一种互相尊重的意思来。 这个条约,是个不平等条约,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它对中国有好处,对孙中山有好处。我们可以接受,它完全不是卖国等条约! 对于孙中山这个举动,我觉得这就是一个政客,为了自己的前途,把国家的利益拿出来做了一个交换。但是交换国家利益,不一定就是出卖国家利益,我们现在在国际上也搞利益交换嘛,你不付出,只想收获,世界上哪有这样的好事? 孙中山这个做法,不一定聪明,但是绝不肮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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