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余从兴从四川省重庆市来原随州市(现曾都区东城办事处)的长堰堤村(即现在的曾都区文峰塔社区),为村委会发展村办企业,帮助解决了村办企业所需要的紧缺物资,为村委作了贡献,1984年被特批落户长堰堤村(后改文峰塔村,即现在的文峰塔社区)十组,当时村里明确表态,余从兴与当地村民一样享受待遇。
1984年余从兴与随州市万店镇的姑娘刘金莲结婚,1985年刘金莲长女余玲出生,1986年12月长子余军出生,并于1989年4月26日获得结婚证(当时随州的风俗大都是先结婚后拿结婚证的)。余家在此分田分地,生儿育女,一直享受与当地村民一样的待遇。
长子余军后来也在此娶曾都区环潭镇女子聂欢欢为妻,2014年2月21日生女儿余晋谊,都登记为当地的随州市曾都区文峰塔社区十组户口,余家在随州市曾都区文峰塔社区已经居住达30多年。余家一直给村里交公粮与提留,交医保与社保,到现在也没有间断。
见下图,余从兴一家的身 份 证、户 口 薄与所交的税费记录。
沧海桑田,随着社会的变革与经济的发展,随州市改为了随州市曾都区,长堰堤村更名为文峰塔社区,村委会也变了好多届,随着城市的发展,文峰塔社区已成为随州市曾都区的核心城区,长堰堤村十组已变更为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文峰塔居委会十组。
2012年,自从王晓再担任村 支 书、吴福刚担任村长之后,余家与村委沟通得不多,许多村民应有的福利与待遇就没有了。村里土地被征占,余家原来耕种的农田全部被征占完,变成了无田无地的失地居民。全家五口,没有了生活来源。
征地方已把征地款2000多万打到了村里集体 帐 户上,但一直不给分配。余家承包的土地征地补 偿 款,未按居委会分配方案发放,余家于是逐级向上询问。2012年12 月,村干 部在村民的多次强烈要求下,草草出台了一份《文峰塔十组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这份方案没有召开群众会,没有经过村民表决,也没有进行公示,就是村里现任的干 部找了几个关系好草草决定的,没有民意基础,脱离本村实际,违反了我国的《宪 法》与《村民委员会组 织 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 偿 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要经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的法 律规定。经过此次在村委会干 部看来是“造 反”的行为之后,余家更是成了村里领 导的眼中钉、肉中刺,余家的正当而合理的要求均不理会。
这份方案是违 法的,是不合情理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七点:
1、在时间间隔的划分上不合理。该方案选择1978年12月31日到1981年12月31日,1987年12月3日,1998年12月31日作为节点,一没有任何基础,二没有实质意义。纯属于村干 部在办公室闭门造车,拍脑袋想出来的。很多老住户在村里居住了30年,却不能再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土地二轮延包,土地经营权证登记进行分配才是国内统一执行的、正确而合理的做法。
2、分配方案第十一条:1981年12月31日至今,本组老住户去世人员补偿6500元/人,2009年7月1日到今,补偿10000元/人,余家却只能2000元/人,于情于理说不过去,于法更是站不住脚。
3、一些村民本是城市户 口,但户 口不在本村。因与村干 部关系好,加上占地补偿的原因,这些外迁户又将户口迁到本村的,一律按老住户分 钱。而余家这样的在村里居住了30多年的却一分钱分不到,有一些村民长问青天,法理何在?
4、村干 部的姑娘嫁出去,户 口又不在本村,照样按人头分3.5万。而同样情况的、不是村干 部的其他村民的嫁出去的姑娘却享受不到。
5、分配方案第八条:凡在本组居住的女婿,按每人3000元来分,1988年元月1日至今居住在本组的,户口在册的外迁户,按每人500元,这极不公平。
6、分配方案第十四条:本次代表各留保 证 金2000元,如泄漏分配方案细节的,一经发现,扣除保证金。该条规定明显违 法。老百姓有知 情 权,可以了解分配方案中的细节。分配方案这样规定,明显想隐瞒事实真相,说明分配方案本身不合理。
7、分配方案制定出来后,首先要进行公示,就分配方案的中的规定是否合理征询村民意见。而文峰塔村委会独断专行,没有进行公示,欺上瞒下,中饱私囊,将大量的征地补 偿 款占为已有。
综上所述,文峰塔居委会的部分干 部,利用手中职权,违 法制定不符合民情,不合民意的《文峰塔征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在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没有告知老百姓的知情权,没有公示的情况下,分配方案明显违法。根据《宪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中止错误,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撤 销不合理的分配方案,在上级 政 府的领 导与监 督下,严 惩 贪 污 腐 败 分子,重新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
2014年4月24日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作出《关于文峰塔社区十组居民刘金莲控诉社区居委会十组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违法的答复》,称余家只能享受人头费。余对此答复意见不服,特诉至法 院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文峰塔社区十组居民刘金莲控诉社区居委会十组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违法的答复》违 法;责令文峰塔居委会返还承包土地的粮食补贴金,并足额发放被征土地补 偿 金;判令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 府、随州市东城办事处文峰塔居委会依照《国 家 赔 偿 法》的相关规定赔 偿给原告刘金莲、余玲、余军、聂欢欢(余军妻子,随州市人)所造成的一切精神和物质损失。
刘金莲告到随州市曾都区人 民 法 院,曾都区法 院认为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文峰塔社区十组居民刘金莲控诉社区居委会十组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违法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 案 范围,依法应予以驳 回。
上 诉 人刘金莲、余玲、余军、聂欢欢不服原 审 法 院的上述裁判,向随州市中级 人 民 法 院 提起上 诉,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撤 销 原 裁 定,直接改 判或者指令异地法 院审理 本 案,并依法确认随州市曾都区人 民 政 府下属的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作出的答复是违 法的,并直接判 令随州市东城办事处文峰塔居委会返还十年粮食补偿款1600元和足额发放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19.2万元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随州市中 院认为,上诉人刘金莲、余玲、余军、聂欢欢因不服信 访处理意见而提起诉 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上诉。
此前,余家上 访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东城办王先高 书 记听了刘金莲的陈述之后,开始是非常同情并支持余家的。文峰塔居委会人村干 部听到余家去街道办上 告后,也很紧张,随即他们轮番到办事处做王先高 书 记的“工作”,不停地汇报工作.....说刘金莲及相关村民其实不是村民,她们都是新搬到村里的(居然有居住了30多年的新村民),当时村委可怜他们才给了她们村民待遇,她们也一直没有在村里尽村民的义务,村的一切行动也与她们无关,现在她们不听话,当然不能再给村民待遇了。她们是一群神经不正常的疯子。可是有证据表明,余家一直给村里交公粮与提留,交医保与社保,到现在也没有间断。
其后,刘金莲等村民再去找东城办王先高 书 记,后者要么出差了,要么在开会,要么躲着不见,有时被堵在门口,就支支吾吾,说这个他管不了,还是由当地居委会解决.....有时还说,你们是不是得罪村干 部 了?村 干 部怎么对你们几家总是特别对待?
此后刘金莲等村民继续到曾都区政 府,随州市政 府上 访,均找不到门路。到各级法院上 访,法院说此事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
至此,刘金莲一家已经走完了所有的上 诉寻求政 府与官方的支持的所有途径,而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解决,甚至没有得到希望解决的的信号。
与此同时,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文峰塔居委会的村里主要干 部,如王晓再的村支 书,看到刘金莲及其他利益受损村民告状无门,非常得意地说,在文峰塔村,我们就是天!我的地盘我作主,你们就告到省里,告到北京也没有用,在文峰塔村,我说了算!东城办事处文峰塔社区十组组长张武对刘金莲更是发狠地说:这笔钱你刘某人要能要到手,我张武就不姓张了,跟你姓刘!村里的干 部可谓霸气外露上,也不知道谁给了随州文峰塔村的村干 部 王晓再们的“霸 气”。
党 的十 八 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 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 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值观。随州文峰塔村里有干 部所作所为没有民 主,也不文明,更是破坏了社会的和 谐,他们在村里没有平等与公正的观念,也不讲诚信,对村里不同的人一点也不友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是背道而驰。
与此同时,我们伟 大 祖 国正在在北 京 隆重召开“两 会”,国家形势一片大好。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文峰塔居委会里,东城办的王先高 书 记,还有文峰塔王晓再村支 书、吴福刚村长他们的利益是得到保障了的,待遇丰厚的,其子女甚至女婿都是幸福的,难道真正是:一等公民是公 仆,子孙后代都幸福。
刘金莲与余从兴等失地又失业,年高而体衰的村民,则是一种悲哀。或许他们没有及时给村里的新领 导上贡,村里新领 导没有把他们列为原住民;或许维 权的举 动让村领 导不得不把原来集 体 私 吞的大蛋糕切一块出来分给部分村民,缓和气氛;或许他们维 权 上 告,迫使村干 部为改善在上级领 导心目中的形象,又额外拿出一部分打点上级;或许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上 访行为,触怒了地 方的“土 皇 帝”,“土 皇 帝”在一怒之下,就干脆封 杀他们的权 益。
此前刘金莲一家的医 保与社 保,还有所有的原居住民享有的权益都可享有,而在争取征地补偿款后,得罪了村 干 部,村干 部找茬子,找借口将一切收回,真应了别把豆包不当干粮,别把村干 部不当干 部。当今中国正在构和 谐社会,以习--书--记为 首的中 国 共 产 党 人把深得民心的反 腐 工程正在推向新的广度和深度,不知道谁给了随州文峰塔村的村干 部王晓再们的“霸 气”,也不知道他们还会存在多久?
(实名陈述人刘金莲,实名电话15897587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