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规定,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委托专家对相关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意见,征求了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意见。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uhuohong@mca.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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