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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批驳柴某的辩护词兼敲柳二脑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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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驳柴某的辩护词兼敲柳二脑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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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01: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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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冠宏和孙水泉二位律师的辩护词,让我看见了:狼狈为奸,巧言令色,虚张声色,色厉内荏。

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只代表委托人权益和自己利益的律师。柴、孙二位的辩护词里很多用语,既不符合公正的原则,也丧失了律师的操守。可以说那二位是律师中的败类。(重点:此话作为旁观者或法律的执行者可以那么说,作为周秀云的辩护律师不能那么说。)

既然“十分感谢法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体现了公平与公正,”那说明法庭在辩护之时,还是公平与公正的。那么“希望并且相信法庭能够把公平和公正坚守到最后的判决。”又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判决无罪就是公平正义,否则就是不公平非正义了?那如果周秀云的辩护律师也对法庭做同样的陈述,那法官应该如何坚守公平和公正?所以,作为旁观者说这样的话可以理解,而作为只维护自己的当事人权益的律师,这样说就有涉嫌迫坏法律的公平、公正,干扰法庭的正常依法判决。就好像,王文军的上司不能在法庭的陈述中说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一样。

“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这大词捅的,是想干扰法庭依法公平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和周秀云的律师也捅这些大词,也说不是在维护周秀云的合法权益而追究王文军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为了维护中国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那法官是维护中国警察的“执法权”呢还是维护中国全体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才算是公平公正呢?

“不要把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搞颠倒,如果把顺序搞颠倒了,很可能是非就颠倒了,责任也就颠倒了。”这段话说得很好。也是全篇辩护词唯一值得肯定的亮点。

“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顺序,这个原则应该首先适用于周秀云等民工们。作为警察的王文军们,接警后到达现场后,前面纠纷的种种事实真相并不清楚,只是听了纠纷一方的陈述而已。而现场并没有发生打砸抢的行为和现象。也就是说没发生具有社会危害的犯罪。而所谓的殴打,周秀云的儿子和那些民工们,因为保安的制止产生的肢体冲突认为是保安打人,他们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这种一面之词和不是当事人的保安队长的一面之词一样。为何王文军们不采信民工们的一面之词,却只听信保安队长的一面之词,就认定民工们是“犯罪嫌疑人”呢?在还不能判定犯罪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就态度蛮横的询问激起民工们情绪的反弹,从而不愿意以平和的态度配合,这难道不是执法者警察的错误在先吗?这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也是原先的人民警察,很多现在却得不到人民支持的重要原因。因为,那些“害群之马”以他们的蛮横无理玷污了人民警察为人民那个荣耀。也使得现在很多的民众不是爱戴保护他们利益的警察,而是害怕欺压他们的警察。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我不明白了,在一个停工的工地上,在一个门卫室里的争吵,破坏了什么“秩序”?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如何确定纠纷的哪一方在破坏“秩序”?是民工们因为认为周秀云儿子被保安殴打而跑来说理呢?还是保安队长认为民工们殴打保安呢?纠纷双方的争吵,既没影响工地的正常施工,也没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有什么需要迅速恢复的秩序?莫非警车胡乱占道影响了马路上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那好像应该是警察破坏了秩序。

在调查纠纷的真相后,在轻微的民事纷争的情况下,警察们完全可以口头训诫一下违规的民工们,让民工们离去从而迅速的恢复秩序。为何要恶狠狠的将民工们带往派出所?是想罚点黑钱呢?还是想帮保安队长出口恶气?从后来派出所发生的违法野蛮殴打事件,很难不让人不产生那种疑问。

公诉人说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柴某不同意这种说法,说“王友志、周秀云一方人多势众,身份不明”那我想问了,人多势众有在殴打保安们和破坏财物吗?有在袭警或干扰其它民众的正常生活吗?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发生,人多势众又怎么了?不违法吧?难道警察们没向保安队长调查王友志及工友们是否工地的民工们?如果调查了,何来的身份不明?如果没调查,那王文军等警官们来干啥呢?只是为了耍威风来的?

事态的发展,得按顺序来不是?先是警察的态度蛮横,使得民工们不愿意配合调查。接着警察高喊民工是犯罪嫌疑人,并违法动用了手铐,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情绪的对立,责任首先在警察吧?那些高喊“警察打人,警察打人”起哄的,拿着手机到处拍摄,扬言要传到网上进行挑衅威胁的,也是发生在警察违法动用手铐之后。手机拍摄违法吗?难道不是一种对执法行为的正当监督吗?难道警察依法执法还会害怕民众的拍摄吗?那些拍摄正好能够成为执法正当的证据补充。怎么会是挑衅或威胁呢?能够构成挑衅或威胁的,只能是对那些违法执法的黑警察。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而周秀云的谩骂、抓挠、撕扯都是发生在警察违法抢夺了周秀云的手机之后而不是之前。从视频中可以听见周秀云高喊:为什么抢我的手机,凭什么抢我的手机之类话语。之前的警察们给民工们使用手铐时,周秀云只是在用手机拍摄并无过激行为。哪条法规规定警察执法时,旁人不能拍摄了?警察可以随意的抢夺他人的手机了?周秀云索要自己的手机难道不合理吗?在警察们野蛮的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周秀云的过激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不应肯定。但警察们完全可以动用手铐给予制止吧?不要说手铐没了哦。因为,那些被戴手铐的民工们都很老实的坐在了警车里配合,并无反抗的行为或危险举动的迹象,他们手上的手铐完全可以解除嘛。而王文军采取所谓的解脱行为,是不是属于“非常轻微”的“强度对等”,如果死因鉴定是周秀云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非常轻微”解释的通吗?法官和公诉人及民众们都是傻子?

王文军说:“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很可笑啊,请问王警官和柴大律师,你们把周秀云看成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呢?还是一根能順力任由你摆布的木头?就好像,某杀人犯举枪瞄准他人脑袋开枪打死人后,哭着喊:如果死者在我举枪瞄准开枪之前,他能及时的反应躲避,那死亡的结果是不是可以避免?我想,所有的人都会回答:是的。(柳二和牛氓会例外。)如果,杀人犯和他的律师以此理由为他的杀人罪辩护,不知道这种不看结果,只是想当然的荒谬会产生出什么样的奇葩果?是不是杀人犯不是杀人犯,死者倒成了找死和该死的笨蛋了?

如果,柴孙二位律师是在做罪轻辩护,很多说的有些道理。可做无罪辩护,那就很荒谬也是在害王文军们啊。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滥用职权罪的五种行为,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尚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1,将“违法嫌疑人”王友志等人带回派出所后没有经过批准,采取了违法留置措施,仅仅是应当属于滥用职权?把人的肋骨都打断了,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显然柴某自己也说服不了自己。所以,只能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既然同意公诉人的意见,那就是说承认王文军等“犯罪嫌疑人”有一条罪在身了,那还胡扯什么“无罪辩护”啊?真是比柳二和牛氓还厚颜无耻嘛。

2,既然知道李康等之所以没有及时配合王文军核实身份,是因为王文军等人到现场后没有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于大声指责王文军和郭铁伟态度不好。那么,王文军等人为何不能在民众质疑他们的真实身份之时,及时的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现在的社会,假警察、假警车都不叫事,假警察讹诈民众钱财那样的事件发生过多起。如果及时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消除了民工们的疑惑,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恶果。执法者的言语不够规范,只是充其量是个违纪问题?而按照顺序,这个违纪问题,恰恰是矛盾激化的导火索。没有这个导火索,也就不会有后面民工们的情绪激动。王文军等人,不但不认识这个导火索的危害,反而变本加厉的厉声说出“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吗”这还不算粗暴执法?这样的“职业病”都是些什么样的警察才会犯?只有黑警察吧?我接触过那么多人民警察可都没有这个职业病。

3,既然知道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那么,王文军在已经控制住了周秀文以后,还不将不再反抗并已失去反抗能力的周秀文迅速押往派出所,而要继续踩着她的头发?其后续措施的是什么?“人多势众”的民工们,可没有围攻警察解救周秀云的行为和意图吧?等待救援警力增援的目的是什么?视频中可以看出,只是为了收缴所有民工们的手机。为什么那么害怕那些拍摄?因为,没有了那些拍摄,就不会有什么舆论的声讨?就可以随得警察们指鹿为马?黑白就可以任由警察们说了算?报道中,王文军高喊:把执法记录仪一直开着,可结果呢?关键的一些东西,执法记录仪的记录都是空白。这又说明了什么?王文军等不但不去“迅速恢复秩序”,还在靠耍威风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拖延秩序的恢复,那是在制造秩序的混乱吧?这仅仅是不够文明那么简单吗?这种“必要”的合理性体现在何处?耍威风的必要吧?

4,不持异议?柴某第二次为他的“无罪辩护”抽了自己的耳光。

5,不是执法对象,为何非得配合警察执法?不配合不构成犯罪吧?那么多路过不配合的民众都得停下脚步来配合警察的执法才行?那些围观的民众也必须得配合警察的执法才行?对着警察拍照就是恶意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是监督警察,配合警察执法的行为呢?拜托柴某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好不?

至于关于12.13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的问题。

1,扯那些有意义吗?法庭是在审理王文军的行为是否违法。而柴某的辩词,和那些“恶意炒作”一样的“别有用心”。法庭难道只是根据网络舆情判案的?

2,一边倒的舆论,有什么权威数据?1411位网友跟帖,又能说明什么?76%和24%的网络数据,水军们很容易就制造出来,也许都不需要十个人就行。

3,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那个事件,与王文军的事件完全不同。那个警察是在死者采取了封闭正常通道,阻碍其他没有和他产生矛盾的旅客正常通行后,才出警制止的。他制止的是一种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他的制止,是为了“迅速恢复秩序”的第一要务。他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执法。他保护的,是所有民众的正当权益。哪怕他后来的执法有瑕疵,但初始的错误是死者而不是他。引发后来事态变成悲剧的导火索是死者而不是警察。所以中国公安大学国际警务管理学院教授刘宏斌的一句话,只适用于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的那位警察,而不适用于王文军等野蛮执法,置人于死,打人伤残的黑警察。

柳二,牛氓之类的喷子们,和柴某孙某一样不是不懂法,而是故意歪曲法律。柴某孙某是为了名和利。柳二是为了以后好胡乱使用暴力手段,不被关进监狱?牛氓则是以后能够让他倒卖国企的行为,能够继续得到黑警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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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10 07:43 |只看该作者
不知国情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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