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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国学堂 原来是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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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假消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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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6: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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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叶怜花 于 2015-1-10 17:18 编辑

柔弱女子不配合强奸,致国家的公务员江某阴茎折断身亡 ,被判构成过失致死。女青年宋丽,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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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5-8-8 21:54 |只看该作者
法律,人情,公正?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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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8-8 21: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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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5-8-8 21:43 |只看该作者
幸好是假新闻,不然,漂亮女人都不敢走夜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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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1-12 13: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当个笑话看也挺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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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1-11 11:05 |只看该作者
一看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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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1-11 05: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估计埋汰公务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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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1-10 19: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千场 发表于 2015-1-10 18:31
这东西,一看就感觉荒唐,怎么可能?

这个还真很难说,这个时代,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什么是发生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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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1-10 18:31 |只看该作者
叶怜花 发表于 2015-1-10 17:16
原来是假的,这几天微信里都转播这个。那就沉底吧,咱们不能当谣言传播者

这东西,一看就感觉荒唐,怎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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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1-10 17:54 |只看该作者
世界之大,什么事都能发生,还好是假的,否则,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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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1-10 17:16 |只看该作者

原来是假的,这几天微信里都转播这个。那就沉底吧,咱们不能当谣言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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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1-10 17:12 |只看该作者
用”故意伤害“不当,可以用”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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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1-10 17:11 |只看该作者
如果,醉笑所言是事实,那此贴最好删除。

而且,应该是:不及时打120求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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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1-10 16: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别说他自己阴茎折断,就算他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被受害人拿水果刀刺死,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完全不必负担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新闻太狗血了,要真有这样的法官,就该整上五十斤盐把他腌成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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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1-10 16:45 |只看该作者
百度了一下,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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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10 16:40 |只看该作者
我不信,会有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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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10 16: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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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10 16:15 |只看该作者
以后被强奸了,应该把强奸犯全身检查一遍,问断没断?腰疼不疼?心脏怎么样?然后在跟着他回家观察几天,强奸犯没大碍你才可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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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10 16:12 |只看该作者
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得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以后女人遇上劫色,是不是应该主动配合强奸,在被强奸过程中,还要注意男人的阴茎是否折断,要是折断了还要即时拨打120,免得流血死亡,因被强奸而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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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10 16:12 |只看该作者
报道说,强奸者在实施强奸之前服用了伟哥,分明是在预谋强奸。所谓的喝酒,也只能认为是借酒施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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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10 16:11 |只看该作者
宋丽被强奸本身如惊弓之鸟,惊恐万状,还要给折断阴茎的男子拨打120,如果来个换位思考,你能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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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10 16:11 |只看该作者
说宋丽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宋丽怎么会知道他喝了一口酒还是一瓶酒?
说宋丽没有及时打120求救,导致强奸犯失血死亡。这个逻辑有点荒唐。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强奸,本来就惊恐万状,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她哪里会知道江某折断了阴茎,会出血会死亡?难道折腾一番之后,宋丽要检查一下江某的阴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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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10 16:10 |只看该作者
没有看到法律规定喝了酒的男人违法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喝酒强奸女人照样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强奸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因为受到威胁,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的一方。即使反抗往往也无法遏制强奸者的暴力行为,最后在惊恐和疼苦中而被强奸或者被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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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0 16:10 |只看该作者
再说了,宋丽怎么会“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如果宋丽能给他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的话,只能这样领会:宋丽自己被强奸是自愿的,并且明知道强奸她的人江某喝了酒。这样的情况下,江某发生阴茎折断乃至出血乃至死亡,给宋丽判刑和赔偿是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了,这叫诱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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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0 16:09 |只看该作者
法院的判决是李某喝了酒和强奸时阴茎折断以及失血死亡而对宋丽作出上述判决的。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故意伤害罪?到底谁伤害谁?明摆着宋丽被强奸就是被伤害嘛。如果强奸宋丽的江某强奸成功,阴茎也没有折断,又该怎么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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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0 16:08 |只看该作者
新闻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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