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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4-9-20 16:17 编辑
辖区里搬来了一家三甲医院,既是好事,又是麻烦事。
说是好事,那是因为辖区居民就医方便多了,说是麻烦事呢,是因为给我们警察增加的麻烦太多。且不说化验处、注射处、取药处和小儿科等容易分散人们注意力的部位招来了一批扒手,单就隔三差五地有患者死亡一项,就得牵扯不少警力。
医院既是救人的地方,也是容易死人的地方,医院越大,死的人就越多。为什么?很简单,附近地市州小医院治不了的危急病人,最后都送到大医院里来了。大医院的医生并非神仙,虽也尽力了,但死人的事,还是要经常发生的。
人死了,费交了,患者家属接受不了人财两空的结果,于是,就要聚集亲友或请来职业医闹,扯横幅、贴标语、停尸闹事。其目的,就是要向医院讨个回手,少交或免交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反正人死了,你医院就多少得赔点儿。当然,也有极少数确实属于医疗事故,但你若没有证据,医院是不会轻易就承担责任的,除非是该锯你左腿却锯了你的右腿,证据确凿!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公安部、卫生部曾出了个联合通告,其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申请医学鉴定或诉讼途径解决;.....患者死亡的,遗体必须立即移放至太平间或殡仪馆,不得在治疗场所停放,妨碍医疗秩序......”
唉!还是坐机关好呀,脑袋一拍,文件就写了出来,也不管你下面好不好执行。
医患纠纷,如果责任不清,就只有扯皮了,怎么调解?调解必须先分清责任,那就又必须先去做医学鉴定,这个规定把顺序搞颠倒了,应该先鉴定,后调解。
但患者一方、甚至多数旁观者,都会认为医学鉴定委员会和医院就像是一个老子的两个儿子,肯定会相互包庇,不可信!再说,人都死了,怎么忍心再让他去挨几刀?去法院?哼,那一审二审的,还不要拖个一两年?何时死者才能入土为安?因此,一般人的心理是不如去医院闹!而我们警察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也不知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怎么去调解?不是除了公安局还有个卫生局吗?怎么不规定让卫生局来调解?让警察这个外行来调解医疗纠纷,不得要领,难以服人,但学医得五六年呀,现学也来不及噻!
再说患者遗体的处理,患者死了,尸骨未寒,守护者悲痛交加、亲友得到噩耗正在赶来,他们近来耗费的所有心力和财力都化为了泡影,对医院的救治措施充满了怀疑...... 此时,却让警察去强行转移患者的遗体,这岂不是把咱警察都当成了缺心眼儿?我曾亲眼看到一位老人在医院去世了,其女婿要求等他女儿从广州赶来见一面后再移尸。医院同意了,后来,却发现其女婿往病房里搬冰块儿,据此断定是要停尸闹事,于是喊来警察,强行移尸,尸体还在电梯里,其女婿却已跑到楼下,躺在殡仪馆汽车后面的铁棺材里把位置占了!费了半天劲,警察才把活人拖了出来,把死人摁了进去......那情景,真让人看了有点不忍心!后来,这女婿不依不饶,呼朋唤友,在医院闹了几天。 类似情况,警察不管?有文件规定,医院秩序要维护;警察去管?确实是难以下手。
制定政策,既要考虑合法性,更要考虑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南京在医疗系统引进商业保险的做法,就比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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