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 日前,河南太康上演了两出戏:一是5名民警上门执法,在被要求的情况下拒绝出示警察证,其中2人被村民围堵,后来又来了2名民警试图解救之,也因不能出示证件被围堵;二是第二天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拘留了20名村妇。太康警方称“办案民警虽然无证,程序也有瑕疵,但具体工作并无不当之处”。 警方真的并无不当吗?人民警察法第23条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实际执行中,民警着装执行公务的可以不出示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时,民警应当出示警察证。 更高阶位因而具有更高效力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从这两部法律来看,民警上门执法,在当事人提出警察证要求后,不能出示证件,不管是没有随身携带,还是故意不出示,警察都涉嫌违法在先。 在警察不能证明自己是警察时,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对方可能是假冒的警察。毕竟,现在冒充警察坑蒙拐骗的实在是不少。所以要求警察执法出示证件不仅仅是民众的权利,更有现实的必要性。 对于可能的假冒警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任何公民均有扭送权,即报警和将嫌疑人扭送警察机关的权利,这是和正当防卫一样的自然权利。如果是扭送,就不会有违法拘禁的问题。所以,对不愿意出示证件、有冒充警察嫌疑的“警察”,围堵、扣押不是个办法,报警和扭送才是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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