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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嫖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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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10:5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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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3-3-16 13:46 编辑

       阿丽接到妈咪的电话后,便从宾馆二楼的发廊里溜了出来,拎着小坤包,乘电梯上到8楼,按响了1868号房间的门铃。开门的是个七十多岁戴眼镜的老头儿,像是刚洗浴过,穿着长浴袍,几根稀疏的毛发紧贴在头皮上。他闪身让阿丽进门后,又将脑袋伸出门去左右看了看,这才关好房门,搭上锁扣,转过身来,扶着眼镜框,色迷迷地上下打量着阿丽。阿丽从他的眼神里看出,他对自己是满意的。他朝卫生间努努嘴,示意阿丽去洗浴,然后就躺在了床上。
       洗浴过后, 阿丽披着浴巾,从卫生间一出来,就被这老头儿一把抱住,摁在床上,凑过大嘴,一阵狂吻,阿丽左右摆头躲避着,老头儿又用一只干柴样的大手,在阿丽胸前腰下摸弄了一阵后,这才笑眯眯地举起手来,在阿丽面前摇晃着伸出三个指头。
      阿丽见了,惊讶地问道:“啊?你这把年纪,还要来三次?”
      那老头儿摇摇头道:“不是三次,我是问你,你喜欢我用哪根手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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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3-16 22:18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17:34
法律也要权衡,卖淫实际上是一种性的有偿服务,卖只是通常的说法,并不是把身体整个卖出去了,或者某个器 ...

{:soso_e122:}正所谓:货卖了,东西却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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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3-16 18:33 |只看该作者
由于禁娼的角度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法律措施也不同,但一般都以打击淫媒犯罪等助长卖淫的行为为重点。英国和香港禁止卖淫和淫媒行为,凡以卖淫为目的在街头或公共场所游荡或拉客、介绍、指使或教唆他人卖淫,经营或提供卖淫场所,扣留妇女供卖淫和依靠卖淫为生等皆规定为犯罪。但个人在单独居住的房屋卖淫(香港俗称“一楼一凤”)却不予追究。日本虽然取缔妓院,但对单纯卖淫者不处罚,只有那些意图卖淫而主动向对方劝诱者、以营利为目的教唆并无淫乱习癖的女子性交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对卖淫妇女适用保安处分。法国在特定范围内容许卖淫,对娼妓实施强制性的卫生检查,并规定意在挑逗卖淫而主动拉客者有罪;法国刑法对淫媒犯罪处罚很严,却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追究。中国政府严禁卖淫,已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既有针对一般卖淫、嫖娼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又有惩治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传播性病,嫖宿幼女等犯罪的刑法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教育、强制性病检查,并对患有性病者强制治疗;对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而又重新违犯者实行劳动教养。对犯有包庇、隐瞒、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相应地规定了刑事或行政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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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3-16 18:32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17:34
法律也要权衡,卖淫实际上是一种性的有偿服务,卖只是通常的说法,并不是把身体整个卖出去了,或者某个器 ...


禁娼娼妓制度是腐蚀社会的催化剂,也是各种罪恶的渊薮。而娼妓本人既是旧制度的受害者,又因沾染无耻、恶劣的习性败坏着社会风气。16世纪时,西方国家因性病泛滥开始谴责卖淫并加以取缔,但成效甚微;从那时起,对卖淫活动的准许或者禁止一直在交替出现。1885年英国首先立法禁娼。为了维护大工业生产的社会秩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20世纪20年代起大规模宣传禁娼。1949年12月2日联合国全体大会表决通过《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表明废除卖淫制度的基本立场。但各国采取对策不一:有的只禁公娼不禁私娼;有的开设“红灯区”,对娼妓集中管理;有的明禁而暗不禁,致使变相的色情场所日渐兴隆。中华人民共和国坚决取缔娼妓制度,20世纪50年代初采取封闭妓院、惩治妓院的龟奴与老鸨、改造与安置妓女等措施,取得卓著成绩。但卖淫及其变相形态仍有残余。遏制以至根除卖淫现象,要靠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因此要做出持久不懈的努力。历史证明:以发展经济为由设立“红灯区”的主张,不仅贬损人格尊严,而且会引起社会腐败、生产力停滞,应当受到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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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3-16 18:17 |只看该作者
同意酱油说,这个算老年人性福生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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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3-16 17: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爱晒二逼丫 发表于 2013-3-16 14:29
法律不是很懂,只是想不通,要是卖淫合法,是不是那卖肾,卖血,卖人体器官什么的也要合法呢?以后干脆有 ...

法律也要权衡,卖淫实际上是一种性的有偿服务,卖只是通常的说法,并不是把身体整个卖出去了,或者某个器官让人买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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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3-16 17:19 |只看该作者
二色 发表于 2013-3-16 14:01
让我把老头子的手指头都咬下来 ,再屏蔽呀!

看柳2主贴,没笑,看这跟帖,笑歪了{: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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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3-16 15:19 |只看该作者
二到一定程度就上档次够三级{:soso_e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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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3-16 14:29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12:21
比如国际贸易法吧,很多条款是从国际贸易惯例而来。在没有上升到法律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同样具有约束 ...

法律不是很懂,只是想不通,要是卖淫合法,是不是那卖肾,卖血,卖人体器官什么的也要合法呢?以后干脆有钱的话,只要你肯卖,有人敢买,人可以象猪肉一样摆在菜市场上了,营养更丰富,市场肯定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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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3-16 14:08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12:21
比如国际贸易法吧,很多条款是从国际贸易惯例而来。在没有上升到法律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同样具有约束 ...

按介么一说,人贩子呀什么都有国际惯例,可谓黑道白道,道道有道!
呵呵,真服了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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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16 14:01 |只看该作者
花花 发表于 2013-3-16 10:54
呸呸 建议屏蔽此贴 阿弥陀佛

让我把老头子的手指头都咬下来 ,再屏蔽呀!{:soso_e15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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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16 12: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爱晒二逼丫 发表于 2013-3-16 11:53
国际惯例是法律吗?
中国有多少法律是参照国际惯例的?

比如国际贸易法吧,很多条款是从国际贸易惯例而来。在没有上升到法律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同样具有约束力。中国加入WTO,许多涉外的法律都做了很大的修改,与世界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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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6 12:11 |只看该作者
爱晒二逼丫 发表于 2013-3-16 11:47
路过……

不过,还想问一句,

{:soso_e122:}这么专业的问题,还是请教酱油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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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16 11:53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11:49
这个可参考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法律吗?
中国有多少法律是参照国际惯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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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6 11: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爱晒二逼丫 发表于 2013-3-16 11:47
路过……

不过,还想问一句,

这个可参考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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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6 11:47 |只看该作者
路过……

不过,还想问一句,
如果合法后,阿丽可以选择SAY  "NO" 吗?
如果SAY NO 会被投诉吗?会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会被卖淫行业协会取消执业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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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6 11:34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11:22
不该。应加黄色高亮。这个帖子说明:人的生理欲望在硬件不给力的情况下,都不可遏制,何况正常之人。柳二 ...

{:soso_e124:}我只从笑话角度来看这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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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6 11: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3-3-16 11:12
你说说,该屏蔽否?

不该。应加黄色高亮。这个帖子说明:人的生理欲望在硬件不给力的情况下,都不可遏制,何况正常之人。柳二哥,作为警察,你忍心在这位老人的手指上,再铐上冷冰冷的手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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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6 11:12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11:04
跟合法化没有联系。纯技术帖。

{:soso_e120:}你说说,该屏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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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6 11: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3-3-16 10:56
怎么?不合法吗?哈哈,这就是揭露卖淫活动的丑恶,阻止合法化。

跟合法化没有联系。纯技术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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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6 10:56 |只看该作者
花花 发表于 2013-3-16 10:54
呸呸 建议屏蔽此贴 阿弥陀佛

{:soso_e122:}怎么?不合法吗?哈哈,这就是揭露卖淫活动的丑恶,阻止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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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6 10:54 |只看该作者
呸呸{:soso_e145:}{:soso_e146:} 建议屏蔽此贴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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