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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反方帮辩》卖淫合法化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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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帮辩》卖淫合法化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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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0: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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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相扑 于 2013-3-15 18:33 编辑


       昨夜没睡好,一只初春的蚊子嗡嗡了半宿,最后在食指上猛吮一口心满意足地唱着歌儿飞走了。
所以我现在看帖基本要不停地摇晃脑袋。
所谓合法的前提是立法,立法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严谨并具有可操作性。
       在西方一些国家卖淫是有法律允许的,凡有涉及色情的娱乐休闲场所一定要有执照,其资格当然是经过严格审定的,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执照,一旦涉及色情被投诉,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停业,苦主的商业诚信将受到巨大质疑并且在经济领域很难再翻身。
       另外在道德领域西方也不是完全零容忍的,尤其政治人物,一旦有召妓嫖娼丑闻,政治前途基本可以休矣。
所以虽然某一些国家卖淫在某些范围内是合法的,但终不会形成燎原之势。
       现在回到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卖淫嫖娼此类丑恶现象有抬头之势,很多地方形成恶瘤,其弊正反双方均有阐述,亟待治理和规范。
       现在关键之事是立法,并能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请注意:有效。
       在我们国家,可以说在经济领域违法成本是相当低的,可以说”低到尘埃里‘’了,呵呵。
       请问,有谁愿意花大价钱大力气去拿什么鸟执照,有哪个官员愿去实名认证的窑子光顾?有哪个穷急了的愿意冠冕堂皇坐在灯光下接客?
       既然法律不具备可操作性,就不可能立法,没有立法,应不应该合法,那真的只是BB。

       反正我的有生之年是看不到合法的了,你们这些聒噪应该合法的也散了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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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39
发表于 2013-3-17 11:39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相扑 发表于 2013-3-17 10:13
呵呵,不怪我吧?起得真早

不怪,每天六点多就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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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38
发表于 2013-3-17 11: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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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扑 发表于 2013-3-17 10:02
看得出来,你是一个有理智、节制、教养和智慧的人,从文笔看,是个女子。
远握吧。

谢谢,生为女子,很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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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3-17 10: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7 07:23
汗死,我差点坐过站了

呵呵,不怪我吧?起得真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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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3-3-17 10: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7 07:16
谢谢,你忙我也忙。我本来是个惯于缄默的人,只有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才会说出自己的想法,发表自己的 ...

看得出来,你是一个有理智、节制、教养和智慧的人,从文笔看,是个女子。
远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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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35
发表于 2013-3-17 07: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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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死,我差点坐过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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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34
发表于 2013-3-17 07: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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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扑 发表于 2013-3-16 20:13
早上开会,回复迟了

真的很感谢你这么认真的和我探讨有关问题,不过我看了有些帖子后面的 ...

谢谢,你忙我也忙。我本来是个惯于缄默的人,只有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才会说出自己的想法,发表自己的意见,我的大多数回复都是坐在公交车上回的。包括昨天的,以及此刻的,也是。
我连六日休息的时间都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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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3-16 20:49 |只看该作者
相扑 发表于 2013-3-16 20:17
恩恩,不会变,如果变,只会是战友变朋友,哈哈

{:soso_e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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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3-3-16 20:17 |只看该作者
东风再起 发表于 2013-3-16 12:08
只要你不变,这条道儿我们就一直是战友

恩恩,不会变,如果变,只会是战友变朋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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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3-3-16 20:13 |只看该作者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6 07:32
没有什么是不可以改变的,古代史官按皇帝意愿记载历史,从来都是把不利于皇帝的那些史实抹掉。一个浅显的 ...

早上开会,回复迟了{:soso_e121:}

真的很感谢你这么认真的和我探讨有关问题,不过我看了有些帖子后面的部分跟帖,突然有点意兴阑珊。

跟帖必回,这也是一种礼貌,那么我说点题外话吧。

今天的会议,是物业公司招投标,其中有家公司是二级资质,管理楼盘24个,注册资本500万,员工近千人。它的老总是一个三十出头的美丽女子,我说的美丽绝不是一种客套或抬高。她身着制服,身高一米六几,唇红齿白,眼神明亮,鼻梁高挺。她带领她的八名员工一字儿排开,非常隆重正式的鞠躬亮相。她随身携带的材料有标书、投标说明、公式宣传图册。在二十分钟的演讲及答辩过程中,吐字清晰、重点突出、言语简练,非常的有气场,最后在同场竞标的五个公司中毫无悬念地竞投成功。

在她整个叙标进程中,我是非常感慨和敬佩的,一个女子拥有自己的事业,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服务社会,为自己创造和积累财富,赢得他人的尊重和敬爱,这样的女子才是真正的美丽。

坛子里的辩论虽然也属于玩乐的性质,但是来言去语中还是看得出人品和文品的高低的。

有时候,缄默是一种最大的不屑,我是很怕那种总是不开腔的人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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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3-16 12:08 |只看该作者
相扑 发表于 2013-3-15 22:43
嗯,好,目前是战友

只要你不变,这条道儿我们就一直是战友{: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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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29
发表于 2013-3-16 07:3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相扑 发表于 2013-3-15 22:26
说到底卖淫并不是一种与社会伦理道德相和谐的行为,虽然它在一定范围内缓解和调节了一些社会需求和矛盾, ...

没有什么是不可以改变的,古代史官按皇帝意愿记载历史,从来都是把不利于皇帝的那些史实抹掉。一个浅显的比喻,无非就是“皇帝的新装”而已。

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身染可涤,心染可除。这都是伟大慈悲的佛家语,佛家尚能接受她们,甚至是每一个杀人者作恶者,一旦回头,功得圆满,又有什么心病存在。心病就是我们这些所谓人格高尚的卫道夫们所强加给她们的。基于此,卖淫还是合法化了好,这样才能让她们光明正大,抬头做人。这才是在真正的帮助她们,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说,打击卖淫,让她们永远生活在阴暗潮湿的角落里,永不见阳光。

阳光,空气,水,只有这三样是不要钱的,人人有权享受,性工作者们也一样,所以请不要把她们渴望阳光,渴望温暖的权力也抹杀掉吧。除非你能像古代皇帝那样去更改历史,你可以很淡定命史官挥笔写下这么一句:我国历朝历代,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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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3-15 22:57 |只看该作者
谢谢知易给我加精置顶。

那俩评委还是没找着吗?{:soso_e122:}{: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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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3-15 22:53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5 22:45
如果认为应该,还真不怕它过程漫长。用句俗话说:应该的事多着呢!

理想  梦想  幻想,我目前的感觉是第三种,等吧{:soso_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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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3-15 22:45 |只看该作者
芥末 发表于 2013-3-15 20:50
牛贴!!
墙裂支持~~~

必须的,顶着俺的腰{: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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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3-15 22: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相扑 发表于 2013-3-15 22:39
卖淫合法根据目前我国国情需要一系列相应措施跟进,所以我说路程漫长

如果认为应该,还真不怕它过程漫长。用句俗话说:应该的事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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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3-15 22:43 |只看该作者
东风再起 发表于 2013-3-15 19:38
支持!

嗯,好,目前是战友{: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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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3-15 22:39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5 20:40
另外,卖淫合法化,不见得不受党纪或公务员法的约束和处理。

卖淫合法根据目前我国国情需要一系列相应措施跟进,所以我说路程漫长{:soso_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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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3-15 22:26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5 20:25
广义的法包括条例、规章,对于现在的卖淫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应的条 ...

说到底卖淫并不是一种与社会伦理道德相和谐的行为,虽然它在一定范围内缓解和调节了一些社会需求和矛盾,但它不是一种恰当并良性的解决方式。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也是不可低估的。即使合法化,对于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伤害也是终身的。正方辩友提出的设想其实是以伤害一部分人来拯救另一部分人,所谓利弊也就是比例大小而已。
其实对于风月场所从业人员的心理调查有些人已经做过,不论轻重,每一个人的内心都是有阴影的。
所以,适当的打击和遏制也是对这一部分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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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3-15 22:05 |只看该作者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5 20:09
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国人民都能推翻,就不信卖淫这么一件小事都不能做到合法化。只不过取决于路程的漫长而 ...

过程的漫长当然不代表不可能不实现,但是信念和实际是有距离的。一个在现阶段或几十年内不可能实现、不可能完成的信念,在目前,也只能是信念而已。我正是考虑到了过程的复杂性才阐述以上观点的。
另外,鲜血和牺牲用来为政策失误和欲念买单,这个代价实在是太大,而且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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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3-15 21:54 |只看该作者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5 20:03
哎,又跑题了,辩题辩的是“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而不是“应该不应该”立法
请楼主注意一下两者之间的词性 ...

谢谢你的跟帖。

请你解释一下合法化的“法”是一种约定俗成还是法律规范?至少在我知道的范围内,约定俗成的是对卖淫嫖娼的鄙视和否定,既然正方辩手认为卖淫有N个理由,那么就应该用法律加以规范和确认,不立法如何界定是否合法,遑论应该不应该?哪里跑题了?{: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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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3-15 20:50 |只看该作者
牛贴!!
墙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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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3-15 20: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5 20:03
哎,又跑题了,辩题辩的是“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而不是“应该不应该”立法
请楼主注意一下两者之间的词性 ...

对啊,一要勇于面对现实,二要敢于创新社会管理之路,三要对成功的实践经验,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总觉得现在这样挺好,社会还能进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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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3-15 20: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另外,卖淫合法化,不见得不受党纪或公务员法的约束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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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3-15 20: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是来打酱油的 于 2013-3-15 20:44 编辑
相扑 发表于 2013-3-15 19:12
合法化的呼声也是要求立法承认卖淫的合法性,不是吗?否则合法不合法怎样判定?

法律不仅仅指基本法。


广义的法包括条例、规章,对于现在的卖淫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应的条款,但卖淫嫖娼不是犯罪,在刑法中没有对卖淫嫖娼的刑事处罚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可以修改的,如果这个条例删去了卖淫嫖娼的条款,只对强迫卖淫等行为作出处罚,是不是就算卖淫合法化了呢?难道宪法还得规定“公民有卖淫嫖娼的权利”?另外,现在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给予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但劳教制度本身是违法的,肯定会被撤销。如果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越来越轻,是否可以理解在奔往卖淫合法化的道路上,又进了一大步呢?如果这个趋势确立,你说卖淫合法化是应该还是不应该、可行不可行呢?问好相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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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15
发表于 2013-3-15 20: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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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国人民都能推翻,就不信卖淫这么一件小事都不能做到合法化。只不过取决于路程的漫长而已
你看不到合法并不代表我看不到,我看不到并不代表我的孩子看不到,我的孩子看不到并不代表我孩子的孩子看不到……无非就是另一个两千年的等待而已,我们的血脉在延续,永远也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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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14
发表于 2013-3-15 20: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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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又跑题了,辩题辩的是“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而不是“应该不应该”立法
请楼主注意一下两者之间的词性,“立”字可是动词啊, 不要趁机又来偷换概念

再者,如果不存在立法的可能,那你们挑这样一个辩题又有什么意思呢?长江后浪推前浪,总要有第一个人去吃这只螃蟹。还没开始呢,就先想着失败了,于是放弃。若是这样的话,那么伟大的中国人民又是怎样推翻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的。如今我们能站在这里辩论,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噤若寒蝉,难道就不能证明历史在前进,难道我们前人为我们所流的鲜血都是白流的吗,那么多人的牺牲只换来的你的一阵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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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15 19: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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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15 19:12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5 12:17
合法化,不一定就出台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卖淫嫖娼法》,现在许多娱乐场所存在卖淫现象,试想,如果有一天 ...

合法化的呼声也是要求立法承认卖淫的合法性,不是吗?否则合法不合法怎样判定?

法律不仅仅指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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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5 19:07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5 17:55
顶一个,坚定有力。这是补充我们一辩的立论。

如果将政府人口政策的失误交由处于弱势地位的卖淫妇女来调整和和谐,就如同将抗日的重任交由金陵十三钗一样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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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15 19:00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13-3-15 13:06
别管多远,反正是要走的啦。

拔苗助长,舍本逐末会适得其反。{: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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