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淙淙水 于 2010-11-2 13:15 编辑
野猪把农民种植的包谷、红苕等一啃而光,农民只能敲敲锣,吓唬吓唬;抓住了野猪,既不能杀,也不能卖,难道放回去继续为敌?——农民很为难。 你道为何?只因为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管着哩!农民多老实啊,不敢奈野猪何,却也为生活忧。农民也够惨的了,真真叫束手无策。 “野生动物保护法”很有必要,任由人类随意屠杀,用不了几天,这世界上还不光剩人类自己了!因此,把野猪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咱没有异议。如果谁胆敢到大森林里打野猪,怎么制裁,我都赞成,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持生态平衡的理儿咱明白着呢。 但野猪危害了庄稼,危及了人的生命,咱也保护它、舍了我吗?这个,“条例“里没说,反正”保护“二字威严着呢。 我看“条例”的制定有问题,感情立法的你们都坐在摩天大楼里,也不种,也不收,只知道吃,安逸又潇洒,你把农民置于何地? 以人为本,农民在不在人之列呢? 20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