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通 缉 令
案号:ICC-08/07-25/09
签发日期:2025年9月4日
签发人:卡里姆·A·A·汗(Karim A. A. Khan KC),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
一、通缉对象
姓名:张巡(ZHANG Xun)
性别:男
出生:约公元708年,蒲州河东(今中国山西省永济市)
身份:唐朝真源县令、河南节度副使、睢阳防御使
最后已知行踪:公元757年于睢阳城(今中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叛军所俘,不屈而死。
二、通缉事由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条、第8条以及第25条之规定,经预审分庭确认,有合理理由相信张巡在安史之乱期间(公元756–757年)犯有下列危害人类罪及战争罪:
1. 危害人类罪——谋杀(第7条第1款第a项);
2. 危害人类罪——灭绝(第7条第1款第b项);
3. 危害人类罪——其他不人道行为(第7条第1款第k项);
4. 战争罪——非军事必要且无正当理由之生命侵害(第8条第2款第a项第i目)。
三、事实陈述
1. 公元756年正月至757年十月,张巡据守睢阳城期间,因粮尽援绝,采取有组织、有计划、持续性的食人政策:
先杀其爱妾,强令士卒分食;
继而搜括城中妇女、老弱男子,总计约30,000人遭杀害并被充作军粮;
至城破之日,城中仅余遗民400余人,人口灭绝率达93%以上。
2. 上述行为并非短暂、孤立或个别士兵之行为,而是由张巡以主将身份直接命令、指挥、纵容并系统实施,具有广泛性和系统性,符合《罗马规约》第7条“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之定义。
3. 虽其行为发生于公元8世纪,远早于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时,但鉴于:
食人行为在任何时期均被一切文明社会视为不可容忍之极端残暴;
事件影响跨越千年,至今仍对国际人道法之基本原则构成公然挑衅;
国际刑事法院对“历史上最严重犯罪”享有象征性普遍管辖权;
本院特此发布本通缉令,以昭后世,并防止类似罪行在任何时空被效仿或正当化。
四、法律后果
1. 任何缔约国或国际组织一经发现张巡遗骸、墓葬或相关遗迹,应立即通知本法院,并协助扣押其遗体或遗物以供调查。
2. 对于任何试图以“军事必要”“忠君保国”等理由为张巡开脱之言论,本院提醒:国际人道法不承认此等辩解。
3. 任何国家、机构或个人如故意阻挠本通缉令之执行,将可能构成《罗马规约》第70条所述之“妨碍司法罪”。
五、呼吁
国际刑事法院呼吁全球学术界、考古界及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若掌握与张巡有关的墓葬、遗骨、碑刻或其他物证,请即刻与法院调查局联系。
六、联系方式
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局—历史罪案特别小组
邮政地址:P.O. Box 19519, 2500 CM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电话:+31 70 515 8515
电邮:OTP.Investigations@icc-cpi.int
七、附件
预审分庭《关于张巡案可受理性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书》(ICC-08/07-25/09-Conf)
专家报告《睢阳围城食人事件之现代法医学重建》(ICC-08/07-25/09-Anx1)
特此通告。
国际刑事法院
检察官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国际刑事法院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