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4-19 06:30 编辑
也来议一议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是与非 文:公理力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网民和媒体关注一些争议性案件的审理,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好事,堪称社会进步表现之一。
毕竟,对一个法治建设尚在路上、民众法治观念有待提高的社会,这也是自发性普法教育模式之一,对于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意识,修正传统观念不当认知,都会有一定助益,尤其是在错判和枉法案件并不罕见的大背景下。
而同样不应含糊的是,这类舆论关注与议论,理应建立在准确把握公开事实、不对未知事实和未公开隐私情节妄加臆测的基础上,这才有可能真正收获助益,避免误导舆论、曲解案情、导致受众认知混乱等构成法治建设阻力的东西。
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同强奸案的网络舆情却很难说正面,仅举公某所见最明显的例子。
对该案稍微有点耳闻者就清楚,案件发生在婚前(订婚后次日),但有人却在标题上就大喇喇地用“大同婚内强奸”遣词。如果你想强调婚内强奸同样违法,完全可以在帖文内具体表述。标题上特指大同案婚内强奸,客观上就是罔顾基本事实的歪曲和误导。更别提其它充斥网络的无数主观臆测性低劣评论了。
这类罔顾基本事实瞎评论现象,在网络社交平台绝非罕见,可谓网络诞生以来的一种通病——不限于法律案件,几乎遍布所有社会新闻、时事以及各种论题的议论和乱喷。
究其原因,也很简单:大多属于屁股决定脑袋的立场作怪;或者是没来由的迷之自信,自以为是;当然,也不排除以公平、正义名义关注弱势的高大上情怀和急于求成心态使然。
现在来看看大同强奸案的要点。
完全可以认同,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典型案例——触及国人关于道德、婚姻、性观念、法治等传统认知与现代文明公理的纠结与冲突。
在21世纪已过去四分之一的今天,在具备基本法治的当下社会文明层面,每一位合格公民都理应清楚,个人有限自由与权利的法律保护必然体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其中,性行为自愿就是法治给予重点保护的权益之一,其根本原因则是人性中的社会性规范其顽固的动物性之必需。
无论性别,也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性行为的刚性前提是双方自愿。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强上,无论属于性行为既遂或未遂,视乎情节严重程度,不是违法就是犯罪。这一点恐怕很多受过一定教育者也不见得清楚。
大同强奸案正属此种情况。当事双方虽已订婚,包括男方给付女方10万彩礼和戒指等,并不意味着女方应默认接受婚前性行为,更不意味着男方可以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为之。而该案已公开的情节事实,足以形成男方违背女方意愿的完整证据链,包括男方构成强奸罪,都是难以开脱的。
至于网上争论不休的强奸既成还是未遂,尽管在非公开审理情况下,某些涉及隐私的情节和事实未能公开,但并非没有可信证据。例如,除男方在行车记录仪录音中承认强奸,侦查阶段他还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此外,法庭公布案情信息中也已提供证据:床单斑迹中检出男方精斑和男女双方的DNA。根据常识,在未遂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这种证据。
另外,很多评论做了不少脑补性的推论,诸如根据男方母亲违规披露的女方处女膜(学名阴道瓣)未破裂等说法,就轻易认同强奸未遂说。
很遗憾,现代医学、性科学等早就有无数事实证据得出明确结论:由于个体构造差异,性行为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处女膜(阴道瓣)破裂。在该案中,这一点不足以构成强奸未遂的证据。相反,假如法官依此认定强奸未遂,并给予很轻量刑或缓刑、免刑,那反而涉嫌枉法。
即使网络平台环境容许建立在逻辑推理基础上的推论性讨论,该案欲得出强奸未遂的推论,也疑点太多。
假如真属未遂,女方客观上保住了传统观念中的贞节,同时意味着男方多少顾忌到了女方的坚定意愿。
在该种情形下,女方还有足够理由做出种种超乎常理的过激反应吗?
例如,男方短暂离开期间,女方竟然点燃室内多处物品!作为成年人会意识不到引发火灾的可怕后果吗?
这符合任何女性并未失去贞操情况下的可信行为逻辑、行为方式吗?
至于网上那种远离客观、毫不掩饰偏袒的所谓女方“骗婚”无端推测,其欲加之罪思维之荒谬,甚至用不着多少反驳。
早在一审庭立案前,女方就已将10万元彩礼款等退至婚介机构,后者和法庭曾多次通知男方,均遭拒领。仅凭这一事实,就足以打脸所谓“骗婚”臆测。
何况,只要还有正常逻辑思维,就不难想到,假如女方真有骗婚城府和企图,不可能当晚就打110报警,推迟将更有利于达成“骗婚”目的。
总之,就目前所看到的事实和相关信息,对法院的一、二审宣判,虽不意味着不可以质疑,但任何自以为懂法者欲提出严肃异议,都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进一步证据和理据,才有可能不是误导和白费功夫。
就到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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