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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也来议一议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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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来议一议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是与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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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9 05: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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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4-19 06:30 编辑

也来议一议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是与非
文:公理力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网民媒体关注一些争议性案件的审理,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好事堪称社会进步表现之一
毕竟,对一个法治建设尚在路上、民众法治观念有待提高的社会,这也是自发性普法教育模式之一,对于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意识,修正传统观念不当认知,都会有一定助益,尤其是在错判和枉法案件并不罕见的大背景下。

而同样不应含糊的是,这类舆论关注与议论,理应建立在准确把握公开事实、不对未知事实和未公开隐私情节妄加臆测的基础上,这才有可能真正收获助益,避免误导舆论、曲解案情、导致受众认知混乱等构成法治建设阻力的东西

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同强奸案的网络舆情却很难说正面,仅举公某所见最明显的例子。

对该案稍微有点耳闻者就清楚,案件发生在婚前(订婚后次日,但有人却在标题上就大喇喇地用“大同婚内强奸”遣词。如果你想强调婚内强奸同样违法,完全可以在帖文内具体表述。标题上特指大同案婚内强奸,客观上就是罔顾基本事实的歪曲和误导。更别提其它充斥网络的无数主观臆测性低劣评论了。

这类罔顾基本事实瞎评论现象,在网络社交平台绝非罕见,可谓网络诞生以来的一种通病——不限于法律案件,几乎遍布所有社会新闻、时事以及各种论题的议论和乱喷。

究其原因,也很简单:大多属于屁股决定脑袋的立场作怪;或者是没来由的迷之自信,自以为是;当然,也不排除以公平、正义名义关注弱势的高大上情怀和急于求成心态使然。

现在来看看大同强奸案的要点。

完全可以认同,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典型案例——触及国人关于道德、婚姻、性观念、法治等传统认知与现代文明公理的纠结与冲突。

在21世纪已过去四分之一的今天,在具备基本法治的当下社会文明层面,每一位合格公民都理应清楚,个人有限自由与权利的法律保护必然体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其中,性行为自愿就是法治给予重点保护的权益之一,其根本原因则是人性中的社会性规范其顽固的动物性之必需。

无论性别,也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性行为的刚性前提是双方自愿。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强上,无论属于性行为既或未遂,视乎情节严重程度,不是违法就是犯罪。这一点恐怕很多受过一定教育者也不见得清楚。

大同强奸案正属此种情况。当事双方虽已订婚,包括男方给付女方10万彩礼和戒指等,并不意味着女方应默认接受婚前性行为,更不意味着男方可以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为之。而该案已公开的情节事实,足以形成男方违背女方意愿的完整证据链,包括男方构成强奸罪,都是难以开脱的。

至于网上争论不休的强奸既成还是未遂,尽管在非公开审理情况下,某些涉及隐私的情节和事实未能公开,但并非没有可信证据。例如,除男方在行车记录仪录音中承认强奸,侦查阶段他还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此外,法庭公布案情信息中也已提供证据:床单斑迹中检出男方精斑和男女双方的DNA。根据常识,在未遂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这种证据。

另外,很多评论做了不少脑补性的推论,诸如根据男方母亲违规披露的女方处女膜(学名阴道瓣)未破裂等说法,就轻易认同强奸未遂说。

很遗憾,现代医学、性科学等早就有无数事实证据得出明确结论:由于个体构造差异,性行为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处女膜(阴道瓣)破裂。在该案中,这一点不足以构成强奸未遂的证据。相反,假如法官依此认定强奸未遂,并给予很轻量刑或缓刑、免刑,那反而涉嫌枉法。

即使网络平台环境容许建立在逻辑推理基础上的推论性讨论,该案欲得出强奸未遂的推论,也疑点太多。

假如真属未遂,女方客观上保住了传统观念中的贞节,同时意味着男方多少顾忌到了女方的坚定意愿。
在该种情形下,女方还有足够理由做出种种超乎常理的过激反应吗?

例如,男方短暂离开期间,女方竟然点燃室内多处物品!作为成年人会意识不到引发火灾的可怕后果吗?
这符合任何女性并未失去贞操情况下的可信行为逻辑、行为方式吗?

至于网上那种远离客观、毫不掩饰偏袒的所谓女方“骗婚”无端推测,其欲加之罪思维之荒谬,甚至用不着多少反驳。
早在一审庭立案前,女方就已将10万元彩礼款等退至婚介机构,后者和法庭曾多次通知男方,均遭拒领。仅凭这一事实,就足以打脸所谓“骗婚”臆测。

何况,只要还有正常逻辑思维,就不难想到,假如女方真有骗婚城府和企图,不可能当晚就打110报警,推迟将更有利于达成“骗婚”目的。

总之,就目前所看到的事实和相关信息,对法院的一、二审宣判,虽不意味着不可以质疑,但任何自以为懂法者欲提出严肃异议,都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进一步证据和理据,才有可能不是误导和白费功夫。

就到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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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4-19 06: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订婚,不是结婚。“婚内强奸”是有带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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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4-19 06: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4-19 06:40 编辑
春水秋霜伊人 发表于 2025-4-19 06:30
订婚,不是结婚。“婚内强奸”是有带节奏。
没错,不能排除这种意图,尽管婚内强奸同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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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4-19 06:44 |只看该作者
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记者:网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情况是否属实?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彩礼纠纷是怎样解决的?

  审判长: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为了实质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二审法院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上述款物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记者:法院在二审期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经考虑过要判处席某某缓刑?

  审判长: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慎裁判,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十余项申请逐项予以审查。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审理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高,部分网友质疑“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是否受到舆论影响?法院是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的?

  审判长: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本案审理中,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并重,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刑法对这类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单位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但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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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4-19 06:53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4-19 06:44
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 ...

这里的记者含糊不清,起码应该注明是哪家或哪些媒体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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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4-19 07: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坐忘庄 于 2025-4-19 08:07 编辑

哈哈哈

感情不好,没有感情,不性

感情有物质来源
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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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4-19 08:0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真很好 于 2025-4-19 08:08 编辑

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审判长说没说,男女平等,结婚不是人身买卖?要彩礼容易给男方造成花钱买个女人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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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4-19 08:55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4-19 06:32
没错,不能排除这种意图,尽管婚内强奸同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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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4-19 10:14 |只看该作者
公老师说的真好。如果公老师能把论点直接放在第一行就更好了……表情:指路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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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4-19 11:24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25-4-19 06:53
这里的记者含糊不清,起码应该注明是哪家或哪些媒体的记者

想了解,网上应该很容易找到。我是搜索到该网,来源等具体信息在侧边栏,我只复制了主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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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4-19 11:25 |只看该作者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4-19 07:58
哈哈哈

感情不好,没有感情,不性

不是也合情合理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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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4-19 11:27 |只看该作者
我真很好 发表于 2025-4-19 08:03
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审判长说没说,男女平等,结婚不是人身买卖?要彩礼容易给 ...

嗯,你给这位审判长的补充很重要

如果他不是忘了,就是不情愿与这种传统观念为敌,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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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4-19 11:31 |只看该作者
雾鬓新梳绀绿 发表于 2025-4-19 10:14
公老师说的真好。如果公老师能把论点直接放在第一行就更好了……表情:指路明灯。
嗯,我还是不习惯直接甩出核心论点,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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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4-19 14:55 |只看该作者
没多看案情。基本能够猜测。所以也懒得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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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4-19 14:56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4-19 11:31
嗯,我还是不习惯直接甩出核心论点,继续努力

泥萌长得帅的老艺术家的习惯都是先迈方步绕个场再定妆亮个相才开唱……表情:斜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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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4-19 20:42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5-4-19 14:55
没多看案情。基本能够猜测。所以也懒得发表意见。。。

不多看案情咋行呢?
这是攸关女性性福权益的天大的事,还指望你狠批男人性专权、性霸道封建思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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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4-19 20:43 |只看该作者
雾鬓新梳绀绿 发表于 2025-4-19 14:56
泥萌长得帅的老艺术家的习惯都是先迈方步绕个场再定妆亮个相才开唱……表情:斜眼。

哦,我有罪,今后加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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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4-19 20:50 |只看该作者
教授对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的舆论争议进行了理性剖析
展现了现代法治思维与传统婚恋观念的激烈碰撞
该案的启示在于
当传统婚俗遭遇现代法治时
司法裁判需要完成双重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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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4-19 21:3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4-19 21:41 编辑
—舞— 发表于 2025-4-19 20:50
教授对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的舆论争议进行了理性剖析
展现了现代法治思维与传统婚恋观念的激 ...
当传统婚俗遭遇现代法治时
司法裁判需要完成双重启蒙

太对了,捅个大词儿,这也是中国司法必然面临的历史使命

包括楼上有人提到的传统彩礼观——今天甚至越来越重,很难说不是物化女性:
男人“买个媳妇”,也就难免形成有完全性行为主导权等方面的错觉……

说白了,愈演愈烈的彩礼风,本质上就是走在反文明的路上——强化男女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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