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3-18 09:53 编辑
诈骗:虚构事实,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近日新闻:惠州一自称刘佳的女子,在婚恋网站以结婚须在惠州购房为由,诱骗30余名男性来惠州一楼盘按揭购房,刘佳为表示诚意,出资3万,房产证只登记男方名字,购房合同签订后,刘佳便消失了,只给男方留了个“家”,嗯,故名刘佳。
由于30多个男性购房者都买的是同一栋楼的房子,婚恋女性都叫刘佳,遂引起怀疑,被投诉要求调查。据查:刘佳并非一个女子,而是15个,均为深圳易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搞销售的姐妹,网友戏称这是连襟们在买房。
其实,早先就有过这种卖房套路,不过是男销售以恋爱为名,给女青年按揭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然后消失,让女方背上房贷。奇怪的是,这类案件,当地都是由行政部门调查,而非公安机关,理由是买房者并无财产损失,仅仅是销售手段不正当。
我觉得这样定性不准,应该按涉嫌诈骗立案调查。因为这肯定是销售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的犯罪团伙,他们虚构婚恋事实的目的,就是将对方的购房款在事成后按约定比例分配,各自据为己有。主观上有骗取对方购房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婚恋事实、诱骗对方按揭购房的行为,后果是造成购房者被骗。背上房贷,而银行的按揭款已经到了团伙手里,完全构成诈骗。
这与酒托、饭托没有区别,过去打击酒托饭托的,不都是公安机关吗?怎么一到房托,就变了?是因为卖了房子受益的不仅是犯罪团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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