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我没关注,仅从闲大喷瘪着缺牙不兜风的嘴里介绍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应该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司机被立案调查和逮捕,并不冤。
理由:
一、因为该案发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我们可以当做该路段只是一个施工现场来理解,它不符合《道路交通法》对道路概念的界定。因此,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未经交付使用的道路,信号灯、限速标志等应该是尚未启用和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能很明确的察觉到,因此,应该特别注意路况,低速慢行,随时采取措施应对意外。未经交付使用的道路,通常在与外部道路或地段的连接处设有出入口,那是供施工车辆进出的,一般都会有明显的警示标记或围挡,有的还会有人值守,不管有没有这些,擅自驶入,都是有风险的,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应该有所警惕和注意;
三、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和限速路牌等),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发生意外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造成死亡后果,因此,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刑事拘留或直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案件双方当事人应该都是明知道路尚未交付使用,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的。至于施工管理部门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阻止社会车辆和其他交通参与者进入施工现场,不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和必然原因,与死亡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还有其它车辆和交通参与者也进入了该路段,没有必然发生死伤后果。但施工部门如果确有管理不当的问题,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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