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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轧死骑行少年案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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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死骑行少年案件之我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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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4-9-7 00: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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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我没关注,仅从闲大喷瘪着缺牙不兜风的嘴里介绍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应该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司机被立案调查和逮捕,并不冤。

   理由:

    一、因为该案发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我们可以当做该路段只是一个施工现场来理解,它不符合《道路交通法》对道路概念的界定。因此,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未经交付使用的道路,信号灯、限速标志等应该是尚未启用和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能很明确的察觉到,因此,应该特别注意路况,低速慢行,随时采取措施应对意外。未经交付使用的道路,通常在与外部道路或地段的连接处设有出入口,那是供施工车辆进出的,一般都会有明显的警示标记或围挡,有的还会有人值守,不管有没有这些,擅自驶入,都是有风险的,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应该有所警惕和注意;

   三、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和限速路牌等),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发生意外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造成死亡后果,因此,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刑事拘留或直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案件双方当事人应该都是明知道路尚未交付使用,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的。至于施工管理部门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阻止社会车辆和其他交通参与者进入施工现场,不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和必然原因,与死亡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还有其它车辆和交通参与者也进入了该路段,没有必然发生死伤后果。但施工部门如果确有管理不当的问题,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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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9-7 01: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网上信息说的是“已通车两年″,但“未交付使用″。
且当这消息是真的。那么:
1,路权不属公路运政部门,而在施工单位手上。并且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定罪。
那么,施工单位即使不考虑交通安全,仅仅为了顺利验收不出损毁,也绝不会放任不管使其“通车两年″。干过工程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没验收交接就损毁返工,施工单位都是猪么?这里面有猫子。
2,如果确已“通车两年″,证明该路段已实际交付,通车使用,并且周边居民司乘已形成习惯,仅仅是施工单位与业主方程序未毕而已。那么,要求司机上路前不靠目视常识、不跟随其他车辆而先行查询该路段是否已走完交付程序,这合理么?再说,还不一定能查到。
3,施工单位作为路权持有人,擅自开放施工现场任由社会车辆及群众随意进出,致使事故发生,责任比司机更大。为什么没有提及追责?
所以你猜,修路的伙计是李佩霞她爹的话,毛奇会如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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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9-7 01: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4,针对第三条,工地施工现场长达两年随意开放给社交车辆及人员通行,具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为何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制止?
你猜猜这又会拉出哪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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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9-7 05:56 |只看该作者
2、3楼纯胡说。就北京而言,近30年,道路工程能跑车但未验收移交给交管部门就“使用”的道路多了。有的做市场,有的做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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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9-7 06:17 |只看该作者
机关大院、工厂厂区、学校校园、医院,离开交管道路行车的地方比道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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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9-7 06:29 |只看该作者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6:17
机关大院、工厂厂区、学校校园、医院,离开交管道路行车的地方比道路多。

那你提及的这类地方如果出现如此事故,是怎么定性法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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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9-7 06:32 |只看该作者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5:56
2、3楼纯胡说。就北京而言,近30年,道路工程能跑车但未验收移交给交管部门就“使用”的道路多了。有的做市 ...

问题在于这条路既没有做停车场,也没有做市场,而是默认车辆通行的,是不是?对了,乡村道路等算不算交通范围内的可行驶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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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9-7 06:42 |只看该作者
施工方没有设置路障,责任重大。靠老百姓自觉不上路比较难,再说村民知道不知道这段路不能通行也是个问题。因为是死亡事故,看各方如何撇清自己的干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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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9-7 06:44 |只看该作者
按照中国速度,这段看似完好的路段怎么两年了还没交付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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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9-7 06:48 |只看该作者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6:17
机关大院、工厂厂区、学校校园、医院,离开交管道路行车的地方比道路多。

如果这种地方出了交通事故是不是都得刑警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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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9-7 07:03 |只看该作者
    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和限速路牌等),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发生意外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造成死亡后果,因此,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刑事拘留或直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你这就是屁话,这种近距离对面突然摔过来,怎么避险?而且,骑行速度很快,三十七公里的速度,司机车速是五十多一点,他怎么制动。

     说到底,这条事实已经通车的路,出了事儿就想找一个背锅的呗,倒霉的司机赶上了。然后其他人都很无辜是不是?孩子的爹无辜吗?骑行组织者无辜吗?道路管理和施工方无辜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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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9-7 07:14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06:44
按照中国速度,这段看似完好的路段怎么两年了还没交付使用呢?

中国速度是有专门通道的,主要用于宣传和对外展示。除开这类特殊通道部分,其他都是蜗牛爬,能拖多久算多久。2年而已,不算什么。以我妹子她们的住房为例,原本预定一年就可交付,现在都两年半了,还在跟政府无数次交涉,上哪里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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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9-7 07:16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03
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 ...

问题就在于这里:事实已经通车。能不能够成为依据?跟我提及的事实婚姻能不能得到法律层面认可是一致的。但我觉得这种出了人命的情况,还是找个背锅侠最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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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9-7 07:16 |只看该作者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你问问骑行活动的组织者,问问孩子的爹,他们是不是过失犯罪?他不知道孩子不符合骑行年龄吗?不知道应当在外道骑行吗?不知道这种行为能给自己的孩子带来致命的后果吗?

出了事,都是别人的错,自己很干净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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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9-7 08:29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01:30
4,针对第三条,工地施工现场长达两年随意开放给社交车辆及人员通行,具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为何没有得到及 ...

北斗六星网-不为柳哥辩:孙猴子会说“八卦炉”的好话吗_北斗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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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9-7 09:35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03
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 ...

你这个大法盲,缺牙说话不兜风!你说的那都是情理,我说的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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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9-7 09: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工程未交工可能有2个原因:
1、业主方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予验收
2、业主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造成施工方迟迟不交付资料。
两方扯皮造成该路段迟迟不能正式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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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9-7 09: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那么,如果该路段没有通车并有阻拦,骑行也应该进不去。骑行和车辆都进来了说明没有阻挡和警告。实际上就是具备通车条件了,只是交工手续还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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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9-7 09: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7 09:59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不要一知半解去照搬法条,要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去解读。伤亡案件是要看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例如:甲方三个人与乙方一个人因纠纷互殴,三人方的两人是打了两拳,只有某甲捡起板砖猛砸乙方那人头部,导致乙死亡,双方都有过错,但甲方三人中,只有那个拿板砖砸死对方的某甲才会坐牢。因为只有他的行为才与对方的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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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9-7 09: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父亲带孩子在主路上骑行,就是智商欠费。

司机无法预料对相的人摔过来,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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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9-7 09: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7 07:14
中国速度是有专门通道的,主要用于宣传和对外展示。除开这类特殊通道部分,其他都是蜗牛爬,能拖多久算多 ...


有的生产厂房都投入使用好几年了还没有竣工验收手续,就是业主和施工方矛盾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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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9-7 09: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应该遇见危险的正是孩子的父亲。
司机正常驾驶怎能预料对方摔过来。

如果出事路段没有其他车辆路过,只有这一辆车路过,那就说明司机的问题。看看行车记录仪,当时有没有其他车辆路过,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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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9-7 09: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说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

那么,骑行的父子是否也违规驶入了未完工的施工现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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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9-7 10:0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45
父亲带孩子在主路上骑行,就是智商欠费。

司机无法预料对相的人摔过来,自认倒霉吧

进入这条道路时就应该预见到会有风险发生,因为它并未交付使用,还是一个施工现场,信号灯、隔离栏等安全设施还没有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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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9-7 10:03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58
如果说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

那么,骑行的父子是否也违规驶入了未完工 ...

也是呀,但他们和其它驶入车辆的驾驶员一样,没有造成别人死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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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9-7 10: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7 10:13 编辑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段话有问题。

交警管不着的地方,就不是交通事故?呵呵。
国外中国交警都管不着,国外没交通事故了?

是否为交通事故,不能依据交警管辖权范围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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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9-7 10:08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50
应该遇见危险的正是孩子的父亲。
司机正常驾驶怎能预料对方摔过来。

意外,意外,汽车造成伤亡,多半是意外,而意外又多半是因为超速,来不及制动或制动距离没有了。司机驶入没有信号灯、隔离栏等安全设施的道路,就应该知道是尚未交付的道路,而且其速度不低,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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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9-7 10:11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08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话有问题,

你可以理解为俗话说的交通事故,但从法律上而言,它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因此,是直捕,连刑事拘留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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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9-7 10: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08
意外,意外,汽车造成伤亡,多半是意外,而意外又多半是因为超速,来不及制动或制动距离没有了 ...


不知道那条路当时有没有其他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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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9-7 10:12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08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段话有问题。

《道交法》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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