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来,小徐教授经常能在啥都不甚了了或根本不懂的情况下,大嘴一咧,信口开河还自信满满的样子,早已司空见惯了。本帖无意改变小徐教授油盐不进的偏执,而且写这种文字最吃亏的就是速朽,论坛上互动时效一过,帖子也没什么存在的意义了----既无传媒上发表的理由,也无今后收入自己文集的价值。
那为何还能有这篇小文?主要是写给李元霸这样为数不少的观众看的,希望别总是被小徐一而再、再而三地误导。另一个就是要对某些没有人血馒头活不下去的渣渣坚决回击,哪怕再次被封号。
小徐那帖子,基本上通篇都是概念的混淆而不自知。她所说的“法与权的关系是:权无法不立,法无权不行”,其实讲的只是法律和公权力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法是公权保障的目的,公权是法的实行工具,并不独立甚至凌驾于法的目的之外。而小徐却由此推论出任何国家都“不存在什么司法独立”这样结论,显然是极其荒谬和错误的。这是在混淆逻辑关系和分权制衡中两类完全不同的独立性。
首先两者逻辑关系中的“权”只是工具意义上维系法的基本秩序的强制力,跟我们通常所说“权大于法”的长官意志,以及被私权被滥用了的公权,不是同一个概念。
其次,小徐显然并不理解何谓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指的就是法律并不听命于领导的个人意志或集体意志。同时司法权跟立法和行政权之间也不能相互渗透联手,从而形成某种统一独揽的权力超越于一切之上,致使法律成为摆设。而这跟“权无法不立,法无权不行”的工具理性,根本不是一回事。后者的权力是价值中立的,前者表达的则是司法独立于某种超越的统治意志。比如这里有人提到的八三严打。惩治刑事犯罪固然不错,但当时法律就是为了迎合上级意志,公权一旦失控,于是立马就跟当时俗称“刮台风”似地,在从重从快名义下,全国各地一下错杀、滥杀几万人。直到中央发现情况不对,胡总书记亲自发话,中央紧急颁布文件,各地才开始收敛。但权大于法的恶果已经酿成,人死不能复生。这就是法治意识缺乏,法制建设不健全的惨痛教训。
然而一说到这些,月月之流马上就会疯狂扑上来洗地,后面紧跟着就会是海盗之流删帖、举报、禁足甚至销号等一系列所谓危及论坛生存的绑架。这些(>_<)心目中哪有一个个冤死的鲜活生命的位置?他们对人血馒头的嗜好,一点不亚于当年那些踩着无辜尸骨急于表功爬升的执法者前辈!难道这就是你小徐教授以为的每个国家都不缺的“权大于法”吗??
接下来小徐自己跟帖举例的美国禁枪,常识性错误也是俯拾皆是。首先说美国的主流民意是"禁枪"就毫无根据,实际情况恰好相反,拥枪才是灭国基本民意。其次,美国民意在没有形成立法之前,还根本谈不上法。再次,美国议院通过的法案是也谈不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公权,而是本身就作为宪法赋予议会的立法权程序下的产物,因而仍然是法而不是什么法外公权。小徐自己主帖开篇不就在说权(工具意义上的)和法一体么?这时候怎么又逻辑混乱地割裂两者了呢?
小徐帖子最后跟帖以辛普森案为例,一样混乱不堪得让人不知所措。难道徐教授不知在中国打官司一样要花钱?至于杀人这种刑事案件,在中国按司法程序被告可以免费享受法庭指定律师辩护,在美国如何我不清楚,但是按照小徐说的第二条,不也是有“州指定的律师”么?问题在于,你小徐凭什么大嘴一咧就是“如果付不起上千万的律师费,谋杀罪名铁定成立”?又凭什么认定花了钱后的“律师协会的影响力”,审判“结果肯定不一样”?你这样说有什么根据呢?还是一如既往凭自己脑袋一拍的想当然。
此外,陪审团投票表决是美国司法审判中一道程序机制,以充分彰显美国的司法民主。不光辛普森案如此,其他案件也是如此。因此这仍然是法内程序运行权力而不是你自以为的法外强权。
本人也不是司法专业人士或学者,认知上错误肯定在所难免,为此我愿意接受任何指正批评。这一点我跟小徐不同,小徐是大教授,不能批评,也不可能有错误。小徐是母老虎,老虎屁股摸不得呀。
本帖又臭又长,小徐你就掩住鼻子绕开,不让恶心到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