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0-2-11 16:20 编辑
我有个朋友被区法院以诈骗罪,判了有期徒刑十三年。
这起案件,我始终认为是构陷,因为从逻辑上来看,所谓的骗子和被骗人始终都是在一桩拆迁案中的共同利益人,而且,后者是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将来的拆迁补偿款,是后者掌握分配的,如果前者现在骗他一两百万,他到时候可以从应该分给前者的近一亿补偿款中扣除,根本损失不了;从我能看到的证据上来看,问题很多。把“骗子”关进去,目的是为了独吞补偿款。
因此,我帮他找了律师,为他申诉,但一年多了,申诉毫无进展。
按照申诉规定,首先,要向原审法院申诉,如无结果,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诉。原审法院接收申诉材料后,要审阅多久才给出结果?没有时限规定,有,也不遵守。原审法院会自己纠正自己的错判打自己的脸吗?因此,这个原审法院纠错的规定,纯属耗费时间,实际上,就是耗费了我们近一年的时间,才给了个结果:经审查,申诉中没有新的证据,不予立案。意思是你找上级法院去吧!
其次,规定申诉要有新的、能证明冤枉、错误的证据。这类证据的获取途径,无外乎通过询问当事人和阅卷发现疑点,再去求证。但是,去监狱会见在押的当事人,只能每个月隔着玻璃打30分钟电话;阅卷又规定必须在向法院的申诉批准立案后,经原审庭长批准才行!而且,不给你看副卷,等于是让你找不到判决的问题和证据!
这么多的羁绊,这么多相互矛盾的规定,你还申诉个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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