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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二啊,脸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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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啊,脸疼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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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18: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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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9-12-18 18:44 编辑

                           二啊,脸疼不?   

   柳警官最近很火,以我年轻时学过的蒙医专业的感觉,这家伙都进入更年期了,所以很亢奋,发自己的照片,又是撩骚,实在无聊了,就自己顶自己的帖子,真心不知道他怎么想。

   前两天他把自己的那个旧贴的顶来,那个帖子就是写的一个在福州发生的事情,一个年轻人把一个包工头子肠子踹断,后来被定为见义勇为无罪释放。

    这件事情一直让柳二愤愤不平,他觉得这个年轻人把人家肠子踹断了,就该负法律责任,而福州的检方后来认定为见义勇为,属于屈服于舆论压力的结果,这个说法一出来就遭到很多人的不同意见,但是柳二仍然坚持他是对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柳二的这种看法也只仅代表他自己,一直以来对见义勇为的认定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所以导致了很多似是而非的事件发生,这次发生在福州的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清晰的界定了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见义勇为。

    你柳二可以不服,但是我坚信这种来自于检方的认定,最后的结论,不是受舆论摆布的,而是基于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最高检的意见,所以再去争议他是不是见义勇为,我觉得已经没有意义了。

    柳二之所以把这个旧帖子翻出来,而且在津津有味地顶贴,恕我直言有点没事找抽的意思,这个世界是充满着现实报的,不知道柳二看没看到,就在昨天,福州警方正式认定当事人为见义勇为,并给当事人亲自颁发了证书。

    老柳看到这个消息是不是五味杂陈?这个未免太打脸了,如果说福州检方的结论不正确,这回好了,你福州的同行又做出了同样的认定,请问你该如何解释?是人家的水平没有你高,还是他们在胡乱办案,是被舆论操控了,还是他们真实的表达?

    其实对这个案件再去争议,我觉得很扯淡,你当然可以保留你的观点,但是你不要以为真的是真理在少数人手里,你那种观点不代表任何真理,一个老流氓寻衅滋事,侮辱妇女,被人当场制止,就这么简单,你还有什么怀疑的?

    所以老柳啊,没事好好想一想,屁股到底坐在哪一边?还有没点基本的道义,也就是哥我这样好心人对你语重心长,别人都能笑死你。

    希望老柳没事的时候能摸着火辣辣的脸,长点记性,不要老想特立独行,出点新颖,与众不同,你不是那头特立独行的猪,你的观点跑偏了。长点记性吧,别没事找抽,这脸打的……唉!

    就这样吧,下课!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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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2-18 19:33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补刀的
2019年3月19日 - 中新网福州3月19日电 (郑江洛)19日下午,福州警方来到赵宇家中,为其颁发见义勇为确认证书,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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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2-19 16: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16:51 编辑

无论是谁做这种认定,在法律没有修订之前,他们这样做都是在向舆论出卖法律!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实施,而非已经停止或结束;三、防卫行为强度必须适当。在司法实践中,第一个条件好认定,公检法之间在定性上出现争论的,往往是对第二、三两条的认定。什么情形属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什么情形属于强度适当?这个都不好用哪一个判例来证明,除非是针对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


     例如:山东那个情痴,持刀闯入女方家中,被早有防备的一家三口打倒后,连站都站不起来了,却被女方母亲补刀砍死了(女方一家三人均为轻伤),这是有女方家里预先安装的视频记录了的,因此,警方拘留了女方母亲,认为是防卫过当,检方也批准了逮捕。到了审判环节,舆论来了,检方又改为正当防卫!还有那个开宝马的,刀都丢了,都在逃离现场了,却被人追上来砍死了,这人难道不是已经处于停止不法侵害的状态了吗?此案也是在舆论起来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了!虽然应该有错必纠,但是,通过许多类似案件的翻烧饼,说明了什么?是说明了我们一线办案人员的水平太低了吗?不是吧?这只能说明我们的这个法律规定很模糊!舆论可以左右法律!难道成天靠办案吃饭的专业人员,在案件定性上都不如闲大喷子之流?


      法律专业人员看待案例,讲究的是法、理、情,首先看的是合不合法,而闲大喷子之流属于法盲,讲究的是情、理、法,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法不容情!因此,他们不会去依照法律分析案例,而是凭着情感、道理去看待案例的,他们根本不懂法,所以也只能看上面的结论,也不知道这结论是否真的正确。因此,我也就不屑与之争论了,哈哈,就这样吧,让他糊涂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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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2-19 16: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1:10 编辑

既然闲大喷子喜欢以情理说法,那咱就说说理案情很简单:一个在娱乐场所里混生活的女子,大半夜的,和一个五十多岁的包工头在外面喝酒吃宵夜。酒后,二人回到女方租住处,女方住处另有一女子同住。到了门口,男方要一起进去,女方不同意。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骗吃骗喝后激怒了包工头?但在有女友在场、有人围观的公寓走道里,包工头的犯意肯定不会是强奸吧?多半是被吃喝了却没讨到女方便宜激怒了而报复施以拳脚之类。这时,“见义勇为”的赵某冲过来,打倒了包工头,包工头倒地后,已不能再伤害谁了吧?这时候,赵某又朝其肚皮上猛踹一脚,致其肠子破裂,导致重伤,因此,被一线办案人员定为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不法侵害此时已经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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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12-19 20:0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0:11 编辑

奇怪的是,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基层执法人员,居然把这么简单的案子办错了!从故意伤害变成防卫过当,又从防卫过当变成了正当防卫,最后居然成了见义勇为!哈哈,而“正义”总是在舆论浪起后才会闪闪迟来,这不是很荒谬吗?同时,所有的媒体让被打伤的包工头老李发声辩解了吗?这能算公平正义吗?老李“强奸未遂”不该惩治吗?为什么没有报道惩治结果?
         这么一个糊涂的“见义勇为”,也只能哄哄闲大喷子们,让他们节约口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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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9-12-19 20:0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16:49
既然闲大喷子喜欢以情理说法,那咱就说说理。案情很简单:一个在娱乐场所里混生活的女子,大半夜 ...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骗吃骗喝后激怒了包工头?但在又女友在场、有人围观的公寓走道里,包工头的犯意肯定不会是强奸吧?多半是被吃喝了却没讨到女方便宜激怒了而报复施以拳脚之类。
=========================================


这些都是事件过后的分析。当其时,小赵并不知道。


他只听到有人呼救,过去一看,一个男子在对一个女子施暴,于是他施以援手。


总不能让小赵过去先问:你俩啥关系?吃饭没?吃饭是谁买的单?这个男的是不是要强奸你?


然后再决定该怎么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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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9-12-19 20:17 |只看该作者

我上学的年代,发生了一件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1982年,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学生张华,为了救一个掉进化粪池的老人,牺牲了。

那一年,张华24岁,而那个被救的农民69岁。

当时有一种论调说,一个24岁的大学生,为救一个69岁的农民而死,太不值得了。

难道,当一个人命在旦夕,等着你拯救的时候,你还要问问:你多大?什么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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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9-12-19 20:21 |只看该作者

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实施,而非已经停止或结束;三、防卫行为强度必须适当。在司法实践中,第一个条件好认定,公检法之间在定性上出现争论的,往往是对第二、三两条的认定。什么情形属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什么情形属于强度适当?这个都不好用哪一个判例来证明,除非是针对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
==============================
我个人认为,对待暴力犯罪,就应该无限防卫。


情急之下,如何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停止?不可能像拳击场上一样,有个裁判读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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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9-12-19 20:22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04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 ...

你没明白我的意思。小赵到场时,双方只是在撕扯,女方没有受到严重的暴力伤害,这从女方没有公布伤情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伤,早就报出来了!女方也没有企图受到强奸的侵害,因为现场早就有其室友和围观者,赵出手制止没错,但说是制止强奸就是胡扯了!把老李打倒后,还猛踹其肚皮,这就过当了。

    还有,换一下角色,如果小赵是警察,制止了老李后,再猛跺其肚皮一脚,致其肠子破裂,闲大喷子们是不是还会高呼“正义”?不会吧?哈哈,绝对是又要义愤填膺,狂喊过分使用暴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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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9-12-19 20:28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21
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 ...

你也是按情、理、法来分析案件的!
     且不说判断一个被打倒在地的老头是否还在继续施害是不是很困难,就算情急之下不好判断,那也应该依照现行法律判案呀!既然法律规定不合理,那就应该及时修订法律呀!这条法律,经常引起争议,为什么不及时修订?随意判案,能叫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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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9-12-19 20:29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04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 ...

我劝你以后如果有胆见义勇为的时候,最好先弄明白是什么事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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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9-12-19 20: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0:33 编辑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21
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 ...

不论是哪个层级所做的结论,我个人坚持认为,凡是不让当事各方都说话辩解而做出的结论,都不会是客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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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9-12-19 20:3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0:22
你没明白我的意思。小赵到场时,双方只是在撕扯,女方没有受到严重的暴力伤害,这从女方没有公 ...


如果小赵是警察,制止了老李后,再猛跺其肚皮一脚,致其肠子破裂,闲大喷子们是不是还会高呼“正义”?不会吧?哈哈,绝对是又要义愤填膺,狂喊过分使用暴力了吧?

==============================================

这个,很可能哈哈哈哈

不过,这也表明,闲散老师是扶弱济贫的。因为警察是强势群体,而小赵是普通百姓。出于正义感才出手的,对吧?

柳二爷,我觉得这类案件最后的判定,还有个社会导向意义。

出于正义感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还不一样。当时很难精准把控尺度。

一不小心伤了施暴者就犯法,判刑还得赔偿,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过分点就过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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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9-12-19 20: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0:58 编辑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32
如果小赵是警察,制止了老李后,再猛跺其肚皮一脚,致其肠子破裂,闲大喷子们是不是还会高呼“正义”? ...

你论的是情理,我谈的是法律。既然要鼓励大家自我防卫,与犯罪作斗争,就应该及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但在修订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不要为了迎和舆论,就不顾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这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真正的公平和维护基层司法人员的尊严!否则,同样的行为,有人因此被定为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而有人却因为引起了舆论关注,就被从故意伤害改为防卫过当,又从防卫过当,改为正当防卫,最后竟成了见义勇为!这样做,有人的感受是到底还是高层英明,“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绝没缺席”,而有人的感受却是基层执法者都是饭桶,舆论才是真正的执法者。这是多么可笑和危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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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9-12-19 20:4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0:28
你也是按情、理、法来分析案件的!
     且不说判断一个被打倒在地的老头是否还在继续施害是不 ...


你是执法者,习惯站在法律角度看问题,我们普通百姓,更多的是出于感性。

这都没用错。

你说的对,问题是法律规定滞后了。

前几年有一件真实的事,一对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的想啪啪啪,女的就让男的写欠条,欠女方人民币一万元,这分明是夫妻之间的玩笑。

一共欠了一百多万。看来这两口子还挺勤快。

后来俩人离婚了,女的拿着欠条把男的告到法院,要求还钱。

法院判决:男方按欠条数额还钱给女方。

法官必须这么判。当然能不能执行就难说了。

法官说:不管什么情况,白纸黑字的欠条,只要是真实的,就必须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欠条都没有法律效力了,后果不堪设想。

你说这么判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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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9-12-19 20:4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0:29
我劝你以后如果有胆见义勇为的时候,最好先弄明白是什么事再出手。


想起一个段子,荤段子。

一农民哥们早上下地去干活 ,中午回家吃饭,扛着铁锹。

进屋一看,炕上有两个人,一个流氓正骑在他媳妇身上,要强奸他媳妇。

农民大哥大怒,抡起铁锹就拍那个流氓一铁锹。

这时候他媳妇说话了:草泥妈啊你个瘪犊子,我都跟他撕吧半天了,没让他得逞,被你这一铁锹,给拍进去了。

看来这出手也得讲点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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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9-12-19 20:51 |只看该作者


楼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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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9-12-19 21:02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40
你是执法者,习惯站在法律角度看问题,我们普通百姓,更多的是出于感性。

这都没用错。

你这个是笑话而已。欠条必须有付款或拿货等欠款形成的凭证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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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9-12-19 21:03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48
想起一个段子,荤段子。

一农民哥们早上下地去干活 ,中午回家吃饭,扛着铁锹。

时机是对的,拍的位置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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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9-12-19 21:0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02
你这个是笑话而已。欠条必须有付款或拿货等欠款形成的凭证才能作为证据。


哦哦。别人给我讲的,我当真事了。看来这个故事有瑕疵。

柳二果然专业。

光有欠条还不行,还必须有付款或者拿货的凭证。

对的,好多年前我在北京因为借贷关系跟人打官司,当初我借给对方的是现金,法院要求我提供现金来源的证明,我是银行取的,就提供银行取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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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9-12-19 21:1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03
时机是对的,拍的位置不对。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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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9-12-19 21:18 |只看该作者

一农民中午从田间回家吃饭,媳妇问:你的锄头呢?农民答:搁地里了,反正吃完饭还要去挖地,扛着怪沉的。媳妇低声责怪:你这么大声喊什么?你就不怕被人听到偷了去?农民觉得在理,赶紧跑回地里取锄头去了。
      过了一会儿,农民回来了,对媳妇附耳低声道:锄头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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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9-12-19 21:2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18
一农民中午从田间回家吃饭,媳妇问:你的锄头呢?农民答:搁地里了,反正吃完饭还要去挖地,扛 ...


什么情况?

媳妇把老公支走,是家里有人吧。

但锄头怎么真的不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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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9-12-19 21:2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18
一农民中午从田间回家吃饭,媳妇问:你的锄头呢?农民答:搁地里了,反正吃完饭还要去挖地,扛 ...


难道那个人跑的比他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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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9-12-19 21:2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18
一农民中午从田间回家吃饭,媳妇问:你的锄头呢?农民答:搁地里了,反正吃完饭还要去挖地,扛 ...


这人也太过分了,偷了人家老婆就够可以的了,还头人家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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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9-12-19 21:37 |只看该作者
我也很感性,就觉得制止暴力即便过当,也能接受。
较量的时候必须尽全力,不然为了不过当,遇到厉害的对手,可能会搭上性命。
谁能判断对方还有没有还手的能力呢?往往一大意,低估了敌人,就给了对方伤害自己的机会。
防卫过当其实很正常。施暴者打人不过当吗?被打的不是早就没有还手的力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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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9-12-19 21:40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1:25
什么情况?

媳妇把老公支走,是家里有人吧。

笑点在于已经被偷了,反倒小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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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9-12-19 21:44 |只看该作者
紫晶儿 发表于 2019-12-19 21:37
我也很感性,就觉得制止暴力即便过当,也能接受。
较量的时候必须尽全力,不然为了不过当,遇到厉害的对手 ...


就是,什么当不当地,出于义愤都该揍丫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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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9-12-19 21:4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40
笑点在于已经被偷了,反倒小声了。


哦?是我想歪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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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9-12-19 21: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1:50 编辑
紫晶儿 发表于 2019-12-19 21:37
我也很感性,就觉得制止暴力即便过当,也能接受。
较量的时候必须尽全力,不然为了不过当,遇到厉害的对手 ...

这个就是制定法律的问题了。现在看来,大家都赞同对不法侵害人,应该予以无限防卫,也就是说,只要你故意对他人施害,他人就可以当场加倍对你还击,并且不负刑事责任,那就依照大家的意愿,修订法律嘛!我也觉得这样规定能更有力地震慑犯罪,而且,判断和操作都简单,只要你是因实施非法侵害而受到伤害,活该。不应让正当防卫人背着包袱去制止不法侵害,而应让不法侵害者为身体和性命安全担惊受怕。但是,在法律未修订之前,还是要依法办案,不应随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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