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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你在炒原油吗?当心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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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炒原油吗?当心是骗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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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6-4-7 0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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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7 01:25 编辑

       今天,又有很多人来报案,声称炒原油被骗了,很多都是外地人。


   “炒嘛,当然就有赔有赚啰,不能说赔了就怪被别人骗了吧?”被公司食堂厨师打得鼻青脸肿的罗胖子在一旁嘀咕道,他生怕警察因接待报案的这些人而忙不过来,会把他晾在一边。我让负责110的民警去办罗胖子的事,由我来接待这些报案的人。


    听了报案人七嘴八舌的陈述,大概明白了案情:这些人通过电话、QQ、朋友介绍等不同途径,参与了“网上原油交易”,打了款,下载了平台,由指导老师指导交易,先赚后赔,然后被鼓励加大投资去追本,结果血本无归。赶来公司理论,公司负责人说,只能象征性地退赔一点。


    象征性地退赔?这应该就是一个疑点!如果是和股票等一样的正规投资亏损,会有退赔一说吗?这很符合群体诈骗案件中“捂住被害人的嘴巴,不让他喊街,以免弄醒其他被骗人”的伎俩特征,应该去做案前调查!


    上网查询“原油交易”,发现全国各地都有很多此类平台,全都在线滚动显示着指导老师的行情介绍和客户们交易盈利、出金入金的实况,哈哈,好一派繁荣景象。更有原油交易平台查询网站,专门供客户查询哪些平台是合法、真实的,只要你输入手机号就可以查询。我不禁想起,这会不会是和过去那些养牛蛙、做电子鞭炮的“科技投资小项目”诈骗一样的手法呢?那些骗子由于发广告诱骗客户的竞争对手多了,也是去火车站设立咨询点,拦截客户。这个咨询网站,很可能就是骗子们用来搜集“潜在客户”数据的,你只要去查询,就会留下手机号码,估计接着就会有“指导老师来游说你炒原油了。


    再查,发现商业部在去年十一月就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告诫公众,全国未曾批准过一家原油交易市场!专家也曾指出,石油交易必须经过省以上相关部门批准,资金必须是三方托管,而且,国际市场原油交易规则是T+5,即在购入五日后才能交易,凡是T+0,即实时交易的,都是骗局。


     显然,被害人举报的这些隐藏在我们辖区内的炒石油的公司具有诈骗犯罪的嫌疑,看来,案前调查要抓紧,一旦符合立案条件,应该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嫌疑人和查封账户、电脑硬盘等,搜集证据,尽早予以打击。

     唉,王健林在我们这里盖了十多栋高档写字楼,入驻了好多投资公司,已经有近二十家被人投诉诈骗,其中,立案的就有十多家了,真是忙不过来呀。


     刚去上海追逃回来,上海的醉鸡很好吃,嗯,马上又要去景德镇取证······

     咦?打罗胖子的那个厨师怎么还没有抓回来?我还想请教他呢,上周末我弄回来的两只土鸡,可以用来做醉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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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7 01: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7 01:27 编辑

我刚才进了一家炒原油网站,作为新手听了听指导老师的行情分析,并提问:网站属于哪个交易所?有商务部的许可批文吗?结果,立刻被踢出来了!
         

妈的,比我去野蛮战线被麻婆踢得还快、还狠。
               哎哟,哎哟,咝--------,你跟老子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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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4-7 05:36 |只看该作者
大磨叽,你是中产阶级,有余钱,估计正在炒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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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7 07:17 |只看该作者
金胖今天一觉到天亮,没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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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4-7 07:18 |只看该作者
老牛,说说你炒黄金、原油的血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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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4-7 09:04 |只看该作者
你个二师兄, 又换招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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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4-7 11: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7 07:18
老牛,说说你炒黄金、原油的血泪史?

微信上经常有女孩子诱导炒石油臭油现货。这种骗局和十几年前赌球的把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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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4-7 11:45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6-4-7 11:01
微信上经常有女孩子诱导炒石油臭油现货。这种骗局和十几年前赌球的把戏一样。

可还是有大批傻瓜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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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4-7 11:46 |只看该作者
若轩 发表于 2016-4-7 09:04
你个二师兄, 又换招牌了

这就叫七十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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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4-7 12:0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7 11:45
可还是有大批傻瓜上当受骗

有个天津某交易平台自称分析师的女孩,纠缠很久,最后我说;你家老板有你们这些分析师,你们卖房卖地自己炒呗,还费心卖力的拉别人干嘛?我给她支了一招;你手里如有两个客,一个推多,一个推空,保证有五成胜算。她不再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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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4-7 18: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上海这边流行私下买六合彩。我看就是赌博,警察不知道干啥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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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4-8 06:26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6-4-7 18:09
上海这边流行私下买六合彩。我看就是赌博,警察不知道干啥去了。

所谓私下,就是地下、秘密进行的,没人举报,又不聚众,很难立刻发现。而且,地下赌博团伙组织严密,有一套反侦查和逃避打击的伎俩,搜集证据难度较大。现在警力严重不足,不能像过去一样有人专门经营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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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4-8 12: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蔡诚 于 2016-4-8 12:55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8 06:26
所谓私下,就是地下、秘密进行的,没人举报,又不聚众,很难立刻发现。而且,地下赌博团伙组织 ...

我知道,他们都在某个店里,甚至包括超市里让一个人牵头。牵头的人有大概20%的提成,牵头负责收钱,分钱,甚至借钱给买的人。我接触的到人有的一次赢了或者输了几万,我感觉这个很害人的。我上海有个远亲,好像就是赌马,输了几十万。警察应该有嗅觉灵敏的线人,这种事存在多年了,应该早就知道了。懒得打击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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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4-8 16:04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6-4-8 12:52
我知道,他们都在某个店里,甚至包括超市里让一个人牵头。牵头的人有大概20%的提成,牵头负责收钱,分钱 ...

要打击这种隐蔽的线上线下结合着搞的诈骗犯罪,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才能获取完整的证据和捕获主要的嫌疑人。例如:账户和服务器以及幕后操作人都在境外或异地,本地只有几个当说客和跑腿的马仔以及参赌或叫被害人存在,彼此都不认识,涉案金额总数难以掌握,达不到聚众和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很难引起高层重视跨省或跨国立案侦查的,而仅凭当地的警局力量,成天应付地头、明面上的刑事治安和纠纷都已焦头烂额了,哪里还有力量去经营这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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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4-8 16:3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8 16:04
要打击这种隐蔽的线上线下结合着搞的诈骗犯罪,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才能获取完整的证据和捕获主 ...

哦,全国的犯罪人员太多!社会太浮躁,都在想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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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4-8 16:58 |只看该作者
我准备投一些钱去炒外汇,不知那平台是合法的吗?有合法的平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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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4-8 17:35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6-4-8 16:31
哦,全国的犯罪人员太多!社会太浮躁,都在想暴富。

投资渠道太少,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放贷门槛高、盘剥重。社会对此类犯罪的预防没有做到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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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4-8 17:36 |只看该作者
罗柏林 发表于 2016-4-8 16:58
我准备投一些钱去炒外汇,不知那平台是合法的吗?有合法的平台吗?

只有经过证监会、银监会批准过的平台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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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4-8 18:2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8 17:36
只有经过证监会、银监会批准过的平台才是合法的。

噢,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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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6-4-8 19:42 |只看该作者
前几年是农产品,接着是贵金属,到现在的原油,全国铺天盖地的各种交易平台。。其实绝大多数的平台都是虚拟的空壳子,分秒跳动不止的指标也都是虚拟的,交易所(庄家)可以在后台通过软件实时监控盘面买卖资金量的大小、并且能够随意更改数据,买多的量大就把指标数字往空头一边调,买空的多了又往多头一边调,在走势突然转变的期间盘面会连续出现很多手大单子,这些都是庄家用软件虚拟制造出来的、无需一分钱的真实资金投入,而散户们却是一分一厘的真金白银开户投入才能进行买多卖空的。。。。。

上上下下的洗盘,直到把你的心态洗崩溃!开始新手通过所谓得培训以及所谓分析师的准确判断能够赚到百分之十的回报率小钱,等你尝到甜头加大资金加大手笔的时候,这会庄家就开始盯着你了。。等你之前连本2万带利5千的都被吞了后就有了不甘心的念头、加上所谓专业人士的鼓吹后继而再次入注资金期望翻本的于是产生了赌徒心态,那么其结局可想而知咯,恶性循环!

按道理这都是好几年前的老套路了,按道理国家的证监、银监早就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对策以及监管手段了,可能心思的重点都在股市了吧,毕竟股市涉及国家收入。。所以,也就各种所以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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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4-8 21: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最近海上,新疆又发现大油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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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4-8 21:38 |只看该作者

否则,就极可能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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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4-9 12:2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8 17:35
投资渠道太少,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放贷门槛高、盘剥重。社会对此类犯罪的预防没有做到综合治理 ...

最近上海的中晋投资投资管理被查了,据说就是一非法集资的传销公司。他们用几年时间募集350亿。我不明白,政府干啥吃的,现在才发现???!!!
在我看来,如今社会上所谓投资理财,十有八九都是骗人的,连国有大银行能否赚钱,都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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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6-4-9 15:55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6-4-9 12:25
最近上海的中晋投资投资管理被查了,据说就是一非法集资的传销公司。他们用几年时间募集350亿。我不明白 ...

这个问题,我也很疑惑。其实,法律法规早有界定,为什么各地相关部门非要等到爆发后才予以查处?未经批准的,就都是非法的,非法就该打击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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