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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笑谈周文斌这个“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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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谈周文斌这个“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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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0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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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5-12-31 08:02 编辑

                                                        笑谈周文斌这个“士”


      周文斌何许人也?此公乃是前南昌大学校长,因为贪腐落马。


      几日前,此公站在审判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12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这一判决,周文斌当庭表示不服,并且明确要上诉,不服判决上诉,这都是他的权利权益,应当支持,但是,此公的一句话,让人颇啼笑皆非,知道结果后,周文斌交给他一封亲笔书写的信件,称本案审理是“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公正的判决”。他写道,自己将上诉,继续委托朱明勇与易延友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士可杀不可辱,我将决不屈服。”


      其实,周文斌到底收受了多少贿赂,大概不难查清,所以,还是希望检方控方用强有力的事实和证据说话。据说检控双方为了这次庭审也算是颇费周折,可见此公确实不一般。


      士可杀不可辱,这大抵都是清高并有铮骨的人喜欢的一句座右铭。现如今,身陷囹吾之中的周文斌先生发古幽情的整出这么一句“戏文”,未免让人忍俊不止。


      士,是作为封建社会中最基础的贵族,也是最高级的百姓。欧洲有骑士,日本有武士,而中国也有以知识分子为代表的士族阶级。到了汉代,士人特重士名(即人格名望、风骨气节及学识才能),一旦成为名士,功利官位会接踵而至,故士人或着意正心、修身 、齐家 、治国 、平天下,恪守封建纲常名教;或浮华交游,广结朋党,相互吹嘘,以沽名钓誉。


      面对判决,周文斌拿出了士人的节气,表示宁死也不屈服,至少传递出这样两个信息,第一是,这个判决有可能量刑不准,以至于让周文斌宁死也要抗争。第二是,反正事已至此,端着士人的架子争一下掉了一地的面子,颇有点“君子死冠不扁”的劲头。


      当然,周文斌这个士也确实与众不同,据说他的情妇团队就高达二十几人。如此说来,这也算是士的“业务范畴”自然也无话可说,这毕竟是私生活的事情,更多的都是周瑜打黄盖,他若不是坐在南昌大学校长位子上,有足够的权钱,大概也不会如此风流倜傥。

      所以,几乎所有落马的贪官污吏们,毫无例外的都有香色香艳的事情,更多都交织在权钱利益的交媾上,这是社会通病。当然,再往深层追问,为何会出现这样疯狂的场面,那也许只能去问责体制了。


       周文斌不服对他的一审判决,这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是个好事情,对如此重大的案件审判,一定要经得起推敲,起码要让罪犯认罪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是最起码的法理和意义。周文斌有表达上诉的权利,这也是他该有的权益,所以,他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坚决上诉,并敢喊出“士可杀不可辱”的口号,就颇有看点了。


      当然,其实周文斌先生也该心知肚明,自己到底是不是“士”,是一个什么样的“士”,或者说,这样算不算“士”,我们见惯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只是没见过挂狗头卖羊肉的,其实道理都差不多。


      也许是这几年见惯了贪官污吏们落马之后的一个个神情落寞,痛不欲生的表情,所以,忽然看到周文斌敢笑嘻嘻的走上法庭,面对判决一副“凛然状”的喊出“士可杀不可辱”,就觉得很有点“小清新”,当然,再怎么文绉绉的表达,其实殊途同归了。


      你唯一无法预知的是,在未来站在审判席上的那些曾经风光一时的人,还会有什么样的出镜表演,我们在感叹周文斌的那副凛然状的时候,不经意的在起诉书里看到这位南昌大学前校长能一掷千金的拍出850万送给情人投资,这其实只是他贪腐数额里的冰山一角。


      就这样他还不服,此公果然与众不同,看样子也能愚众不同,还能狱中不同吧。


      我们这些“土人”拭目以待吧。



      
                                                   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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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31 09:47 |只看该作者
关于“士”,张艺谋曾经回忆说高仓健有“士”之精神——
有一个演员,而且是如此德高望重的一位前辈,竟然在拍完他自己的戏份之后,仍然远远坚守在片场,陪伴着剧组全体工作人员继续工作。“他不让翻译告诉我们,不想惊动我们。他说,因为大家还在工作,我不能一个人回去,他就站着一直到天黑。太阳落山了,车一辆辆往回走,高仓健一人双手合十,向大家告别敬礼。70多岁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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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2-31 09:50 |只看该作者
至于贪官周文斌,喊出“士可杀不可辱”的口号,就有点可笑了。
虽说盗亦有道,或者说娼有优伶并千古流芳,如杜十娘,然一个贪官,无论从道或品上都下流了,还谈何“士”?
姑且称之为土吧,土可杀也可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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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31 10:00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2-31 09:50
至于贪官周文斌,喊出“士可杀不可辱”的口号,就有点可笑了。
虽说盗亦有道,或者说娼有优伶并千古流芳, ...

姐,你赶紧去杂谈把我那个发错的帖子弄回来,悄悄的,我回头给你讲故事听哈~
我估计人家杂谈版主不听我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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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2-31 10:02 |只看该作者
游戏专用嫦娥 发表于 2015-12-31 10:00
姐,你赶紧去杂谈把我那个发错的帖子弄回来,悄悄的,我回头给你讲故事听哈~
我估计人家杂谈版 ...

那个闲话聊传奇的帖子~
我本来就是想发这的,谁知道咋发去杂谈了,头一次干这糊涂事,真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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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2-31 13: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游戏专用嫦娥 发表于 2015-12-31 10:02
那个闲话聊传奇的帖子~
我本来就是想发这的,谁知道咋发去杂谈了,头一次干这糊涂事,真丢人~{ ...

噢,才看到,看能捞回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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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2-31 15:18 |只看该作者
好一劣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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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2-31 15:55 |只看该作者
游戏专用嫦娥 发表于 2015-12-31 10:00
姐,你赶紧去杂谈把我那个发错的帖子弄回来,悄悄的,我回头给你讲故事听哈~
我估计人家杂谈版 ...

俺也不好捞回来了,万一杂谈说俺欺负银哩,不划算。奏搁那吧,双发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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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2-31 16:04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2-31 15:55
俺也不好捞回来了,万一杂谈说俺欺负银哩,不划算。奏搁那吧,双发也无妨

酱油给转过来了,又不是啥华美篇章,还好意思两面发,我今早急着下线的,就没管,本寻思着他们要不给转,就换一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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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2-31 18: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游戏专用嫦娥 发表于 2015-12-31 16:04
酱油给转过来了,又不是啥华美篇章,还好意思两面发,我今早急着下线的,就没管,本寻思着他们要不给转, ...

你酱油哥最大气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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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1-1 05:29 |只看该作者
我比较赞同王文刚的观点,转过来大家看一下。顺便提醒闲散一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控方、检方指的都是公诉机关-----检察院,没有“控方检方双方”一说,有的只会是“控辩双方”。

周文斌:“史上最牛自辩”无碍司法公正
2015年03月02日 16:34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刚桥

■ 观察家

在“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的改革方向上,尊重辩方辩护权的行使是关键。当然,对庭上的自辩或律师辩护,法官绝不能只听听就好。  

2月28日,滔滔不绝的周文斌开始了法庭自辩的第二天。媒体称这位被控受贿、挪用公款的南昌大学原校长,自庭审以来“开创了一项又一项传奇性的自辩纪录”。  

即便真是什么“史上最牛自辩”,只要不逾越法度,也应为审判所容许。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从“公检法”到“控辩审”的转型,迫切需要凸显的正是“辩护”职能。长期以来,控辩失衡令一些在审判过程中本来很有希望避免的冤假错案最终滑向了悲剧。  

依法行使辩护权,就应是刑事审判庭上的常态。司法权以中立性为第一特性,作为裁判官的法官恰似裁判,不可偏颇于场上对垒双方的任何一边。法官和律师不是对头,“公检法”也不宜把“兄弟单位”都挂在嘴边。若“审”与“控”成了“兄弟”,那“辩”还有什么意义?  

在“公检法流水作业”的时代,辩护的意义确实不大。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潜规则下,对审判的结果有时候可能法官都作不了主,律师的辩护当然也就成了一道例行公事。  

这样的司法沉苛在备受质疑之后,终于有了改变的迹象。“控辩审三角架构”不但让审判脱离了“公检法”的联体运转,也强化了法官的中立价值和审判的中心作用。最新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宣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一些警官、检察官甚至法官见不得被告人强有力的自辩,实是“有罪推定”的旧思维在作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等于就是罪犯,他没有义务去“配合”控诉方来证明自己有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口号被沿袭多年,但在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1996年)之后,已被悄然弃用。任何人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故而坦白应当从宽,但抗拒不能从严。  

在法庭上积极主动开展自辩,也不能想当然地就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或“无悔罪之心”。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周文斌曾要求“和落马高官刘铁男、明星房祖名‘同等待遇’”着便装受审,他还在庭审中自行脱掉了“黄马甲”。而就在近日公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已经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上,显然被告人更容易进入角色。  


当然,“史上最牛自辩”未必就有理或有法。被告人有权滔滔不绝地自辩,公诉人也有权以逻辑、引证或事实材料来反击。居中裁判的法官则要结合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在“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的改革方向上,尊重辩方辩护权的行使是关键。当然,对庭上的自辩或律师辩护,法官绝不能只听听就好。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出发,最高法院在新一轮法院改革中给予此问题的标准答案是: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综上,对于“史上最牛自辩”的辩护内容本文无意认同或否定,但期待法官能在裁判文书中对这些辩护内容作出采纳或证否。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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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1-3 20:31 |只看该作者
自我辩护也好,律师辩护也罢,允许被告辩护,才是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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