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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错的对不了,对的错不了——跟柳二说“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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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对不了,对的错不了——跟柳二说“文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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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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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金豆豆 于 2015-11-6 11:40 编辑

        关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因为拔车钥匙双方发生拉拽,将一个女人攘在地上,并压在了女人身上的案件,柳二跟我争论了好些天,除开版面的,还包括群里,私聊,他有很多案例来证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暴力——暴力也是执法的一种,但未必是民众惯常鄙夷的“暴力执法”。除开版面我毫不退让进行“持久战”跟柳二成胶着状态外,私下、群里我没有半句回应的话,这些日子我是真忙到马不停蹄的,单位的宣传任务一波,一波,又一波,实在也是顾及不上了。
  
  看多了执法中的暴力行为,也看多了警察的主观武断,我始终倡导“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好警察自然是有的,还很多,例如从前去汶川的那条狭窄的山路,你总能见到交警们体贴周到的提醒,例如很多恶性案件里冲在最前头的身影,其他,我就不多举例了,有目共睹的,我说过,我不会以偏概全,因为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暴力执法,或者不文明执法,就抹黑整个警察群体,当然,我也不会像柳二那样,认为打着执法的幌子,哪怕是过度执法,不文明执法,民众都必须服从,因为你还有机会申诉云云。
  
  无独有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我们也是要求“依法执教”、“文明执教”的,虽然教师跟警察不能相提并论,但在很多事情上,我倒觉得不妨提一提,论一论,不是说,很多道理是相通的么。教学也好,执法也好,都强调“依法”、“文明”,这个定语在实际工作中,要如何把握?
  
  教师与学生的身份是很尴尬的,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还是“服务与被服务”,诚如警察与百姓之间,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还是“服务与被服务”,总还是有一些不清不楚的争论,最直接的依据是:不是说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么?但警察又承担着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责,它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秩序种暴力机器。故而,我不想讨论身份、地位的话题,我只站在对教育现象的角度吗,闲侃几句如何理解“文明执法”和“依法执法”,是否能与柳二达成一致似乎已经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我在梳理自己的思路,我需要明白是否该坚持自我的观点。
  
  作为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者,我们很清楚一点,学生不犯错是不可能的,跟新老师交流时,我说过一句:如果孩子犯一千次错误,请提醒自己,准备迎接他的一千零一次错误,所以,你需要的不是权威、不是暴力,而是持久的耐性和韧性,才能跟孩子斗智斗勇,甚至包括跟部分家长斗智斗勇。
  
  关于“依法”、“文明”这类定语的规定,本身不可能细致到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故而在理解上的弹性,注定了存在很多偏差,尤其是个别打着“正义”的幌子,干着虐杀他人的不文明、甚至是暴力行为——包括语言暴力和行为暴力,有些或许没触及法律底线,看似在“依法”范畴,实则已经有很大的隐患和恶性了。
  
  举几个我亲眼见到的事例:我记得有一次去听公开课,有个孩子被授课教师请起来回答问题,不知道是紧张还是羞怯还是确实不懂,那孩子结结巴巴对答不上来,那老师情急之下脱口而出:“你还叫‘……龙,我看你就是条虫,比虫子还不如。”(那孩子名字叫“龙”)那一瞬间,我真有替那老师撞墙的冲动。这种侮辱性言论,可以冠冕堂皇叫“管理孩子”,“批评孩子”是吧?可是这又明明是语言暴力,都说恶毒的话不亚于一根毒针,会戳伤孩子的自尊和自信,对孩子进行精神虐杀式的摧残。这或许算“依法”执教,但起码叫“不文明”执教,其实所谓“依法”,只是表面的没有触及法律底线而已,真要说“依法”了吗?我看倒也未必如此。
  
  还有一件事情,是我一直耿耿于怀的。记得儿子读小学四年级,有一次我心血来潮去看他,恰好遇到他的老师把他叫到教室外,拧了他的小脸蛋,皱着眉头,非常严肃、非常沉重说:“你也配作老师的儿子?”就这个动作,这个表情把我心尖都揪痛了,我不是护短的家长,但我忽而就明白我们家孩子为嘛成绩上不去的缘由,他是贪玩、惰性大,也有很多小缺点,但这不是孩子世界的天性么?怎么就严重到被如此羞辱了?我沉默着转身离去了,没有跟她理论,哪怕私下也不打算理论,我只想给我的儿子转个学校,让他能有个温暖、充满人情味的环境,因为那老师快退休了,我相信,在很多人眼里,她是位尽职尽责的老师,但她还真不是一位好老师,一个眼里只有孩子成绩,而没有孩子成长概念的,她也永远成不了好老师。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老师们打着“为孩子好”的旗号,打着“维护班级秩序”、“课堂秩序”的旗号,看似“依法执教”的言行下,做着很多伤害他人、撞击底线的事情,在“违法”和“依法”的灰色地带理直气壮。就像很多人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在中国式教育里,打骂孩子习以为常,这一点更是得到公认的。那么,惩罚和体罚之间,如何界定?惩罚的轻重和力度又怎么把握?心理学家得出的结论,人类对疼痛的记忆远远大于对快乐的记忆,如果不严格规范老师的言行,他们带给孩子的也许是终生的阴影,而就算规范,能把全部人规范进去吗?尤其是部分教书匠、教书机器,他们眼里只有冰冷的职业,没有人性化的思虑。
  
  我说过,世间很多事情,道理是相通的。回到警察执法上来,什么叫文明执法,依法执法?一个眼里只有法律尊严、执法权威的警察,他只是一架冰冷的暴力机器,他怎么可能把民众的利益和疾苦放在眼里?他要维持的,是统治阶层的权威,是凌驾于百姓之上的。
  
  故而,柳二这类的警察认为,警察骂错了百姓们你得听着,警察罚错了百姓们你得受着,因为警察是权威,警察代表法律,警察神圣不可侵犯——
  
  案件本身,仅仅是该不该罚,罚到何等程度,既然法律条款都规定情节严重才“可以扣车”,并没有说“必须扣车”,警察有什么依据要“就高不就低”去执行,凭你柳二的一面之词定的情节轻重?就算警察按最高处罚执行,在争执过程中,将一个女人压在地上了,表达一下歉意不应该吗?如果造成别人的身体伤害了,请问警察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所谓执法,有让你伤及别人的尊严和身体吗?
  
  其他的,我都想再争论了。我依旧强调那句话:如果一个社会的所谓管理者、执法者,无视弱势群体的客观实际,而一味板着僵尸脸充当所谓秩序的机器,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空前的堕落。而柳二,就是这堕落秩序的维持者,一个缺少人情味的所谓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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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5 14:03 |只看该作者
我问一下,“拔车钥匙”是否属于执法内容。如果遇到阻拦,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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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5 14:24 |只看该作者
所谓法制,并非只涉及执法一方,它指的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统一。因此,只有大家在立执守三方面都严格依法办事,才称得上文明。执法与教育不同,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的,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除了实体法,还有程序法。

            执法者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违反了程序法,就是无效的执法行为。同样,法律对违法者也规定了有程序,例如配合调查取证,接受处罚等,如果觉得冤屈,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起复议、诉讼等。

            一个人,违法了,在进入程序后,又不遵守程序,继续违法,那么,法律规定就要使用强制手段制止他。因此,只要有违法事实,警察依法采用的强制手段,都不能被称为滥用暴力。

          我觉得我已经说的够明白了。骑车人,如果没违章,或违章后能接受处罚,或警察处罚错了他能按程序去申请复议或诉讼,却被警察拉扯、推倒,那警察肯定是个不文明的暴力狂或疯子,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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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5 14:25 |只看该作者
面对警察和面对一般纠纷人是不同的,对警察必须要敬畏,倒不是警察有什么了不起,而是他代表着神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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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1-5 15:37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5-11-5 14:03
我问一下,“拔车钥匙”是否属于执法内容。如果遇到阻拦,该怎么处理?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我认为没必要那么粗暴。该教育?该处罚?怎么罚?不可以更理性些么?

柳二大概就觉得理直气壮,哪怕把人家摁到地上抢车钥匙,他觉得这都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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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1-5 15:3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1-5 14:25
面对警察和面对一般纠纷人是不同的,对警察必须要敬畏,倒不是警察有什么了不起,而是他代表着神圣的法律。

不用着急,我还没时间续文字呢,是否相同,不是你说了算的。很多人还认为,学生应该敬畏老师,不是么?老师难道不该有威严?师道尊严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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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1-5 15:4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1-5 14:25
面对警察和面对一般纠纷人是不同的,对警察必须要敬畏,倒不是警察有什么了不起,而是他代表着神圣的法律。

对了,别把“警察”身份抬那么高,当心摔下来屁股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警察代表法律,不是任何警察都代表法律的,那些披着警察法衣,暴力执法,过度执法、不文明执法的,恰恰是在践踏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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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1-5 23:54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1-5 15:37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我认为没必要那么粗暴。该教育?该处罚?怎么罚?不可以更理性些么?

柳二大概就 ...

可笑的很,要知道,法律不是你说了算的!该怎么处罚,也不是由你想当然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案中,这个女的认为自己确实走了机动车道,但看到警察后又拐回非机动车道了,所以,不该被处罚。但民警认为违章占道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依法应该处罚。拔这个女人的车钥匙,就是在其不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依法扣留其电动车,何错之有?你能拿出法律依据说这个违法行为只用教育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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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1-5 23:56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1-5 15:41
对了,别把“警察”身份抬那么高,当心摔下来屁股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警察代表法律,不是任何警 ...

自己打自己的嘴!才说了不会以偏概全的。任何人群里都会有坏人,但你不能借此就否定整体。民警执法代表的就是法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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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1-5 23:59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1-5 15:37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我认为没必要那么粗暴。该教育?该处罚?怎么罚?不可以更理性些么?

柳二大概就 ...

强词夺理!分明是那女的拒绝接受处罚,因此,警察依法扣车,在拔车钥匙时,那女的予以阻扰,拉扯推搡间,双方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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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1-6 00:00 |只看该作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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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1-6 00:02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5-11-5 14:03
我问一下,“拔车钥匙”是否属于执法内容。如果遇到阻拦,该怎么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据此,拔车钥匙就是依法扣车,遇到阻拦,可以口头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体力强制,仍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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