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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请金戈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 免得遇事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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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金戈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 免得遇事想当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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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0: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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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1-6 00:15 编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规定对那女子驾驶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应该处以警告、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车,而非金戈戈说的应该只教育、不处罚。金戈戈说的是情理而非法律,搞混淆了。民警执法只能依照法律,而非旁观者想当然的瞎扯。

      谈论法律问题,应该有法律依据,不要想当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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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6 00: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1-6 00:18 编辑

民警执法和教师执教是两码事!民警必须依法执法,并且可以依法强制;教师则只能耐心说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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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6 06: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第一,你不是交警,不过是跟我一样的驾驶员,对《道法》的理解,未必就比我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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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6 06: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第二,“应该处以警告、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车”这句话里包含的意思,几个处理之间不是并列的,而是选择性的,也就是说,交警在执行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警告”也行的,“罚款”也行,人家不服,“可以扣车”——请注意,“可以”的意思,更是弹性,也就是说,不是必须的,可以扣,也可以不扣,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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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1-6 06: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第二,“应该处以警告、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车”这句话里包含的意思,几个处理之间不是并列的,而是选择性的,也就是说,交警在执行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警告”也行的,“罚款”也行,人家不服,“可以扣车”——请注意,“可以”的意思,更是弹性,也就是说,不是必须的,可以扣,也可以不扣,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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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1-6 06: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金戈戈 于 2015-11-6 06:33 编辑

而非金戈戈说的应该只教育、不处罚。
————
胡说八道。我啥时候说“只教育,不处罚”?

我始终强调的是,就算要扣车,也不能过于野蛮、粗暴。——何况你引用部分也说了,“可以扣车”,既然不是非扣不可,为何跟人家耍横?强行拔车钥匙不说,把人家压倒地上还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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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1-6 06: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1-6 00:17
民警执法和教师执教是两码事!民警必须依法执法,并且可以依法强制;教师则只能耐心说教了。

这个更是扯淡,我有说教师可以执法吗?我强调的是前面的定语,“文明”、“依法”,警察要文明执法,依法执法,而教师要文明执教,依法执教,请问,定语上,它们之间有区别吗?

综上所述,想当然的是你——柳二,而不是我。你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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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1-6 06: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金戈戈 于 2015-11-6 06:41 编辑

金戈戈说的是情理而非法律,搞混淆了。民警执法只能依照法律,而非旁观者想当然的瞎扯。
——————
法律上若没有半点情理好讲,在有些案件审理时,例如好人杀了罪大恶极者,为嘛需要大量群众填写保书,来减轻他的刑罚?
这说明“情理”本身,也是“执法”所包含的范畴,不是你想当然的冰冷法器。你个没有半点人情味的执法机器,你永远不懂“法不外乎人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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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1-6 08:09 |只看该作者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11-6 06:24
第二,“应该处以警告、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车”这句话里包含的意思,几个处理之间不是并列的 ...

警告、罚款、扣车,并非是并列的,也不是任意选择的,更不是可处也可不处的!
    这三种处罚是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和接受处罚的态度递增的:轻微违法,认错态度好,警告;违法行为严重,认错态度好,罚款;违法后,拒不认错、认罚,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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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1-6 08:22 |只看该作者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11-6 06:40
金戈戈说的是情理而非法律,搞混淆了。民警执法只能依照法律,而非旁观者想当然的瞎扯。
——————
法 ...

你能否找出一条多人写担保或请愿书就能轻判的法律条文来?    你说的好人杀坏人,本身具有从轻情节的,量刑时,法官会予以考虑,如果没有从轻情节,再怎么写担保书,也不会轻判。法官考量的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而非人情。

      例如,一个长期酒后施暴、虐待妻子的丈夫,被妻子杀了,众人写不写担保书,法官都会考虑从轻的。因为妻子的杀人行为具有一定的自卫性质,是被迫反抗的,如果不是遭到丈夫殴打,其不会有杀人故意,也不会去危害社会。


      处罚不是目的,通过处罚,使违法者自觉守法、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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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1-6 08:25 |只看该作者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11-6 06:28
而非金戈戈说的应该只教育、不处罚。
————
胡说八道。我啥时候说“只教育,不处罚”?

就压了,你怎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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