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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8个大学生的那点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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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5-6-14 1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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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及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由上可见,那8个大学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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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14 14: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偶是来看墓阁的 于 2015-6-14 14:47 编辑

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泰安公安局正是以: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个理由进行的处罚。表面看,很正确嘛。不管那个赌资数额是多少,哪怕是100元,只要是赌博,顶格处理并没有什么不妥。


可是,条例的首句: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赌博定义的要件被阉割了。就使得这个处罚很荒谬了。
要知道,后面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或者两个字,并不是对以赢利为目的那个赌博定义的要件的转折,而只是对前面那句: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的转折。也就是说;并不是可以阉割掉“以营利为目的”那个要件,或者成另一个构成赌博的另一个要件。而只是在那个要件存在的情况下,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比如赌场、茶室等场所的主人)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赌徒)这两种情况的参与人都属于被处罚对象。


那么,那8个大学生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营利性质的行为。那么,根据上述的刑法,司法解释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既不构成赌博罪,也不构成赌博。那么,公安机关的处罚,就属于违法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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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14 14:51 |只看该作者
你这水平,也只能浅谈了,若再深谈,就更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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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14 15: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4:51  你这水平,也只能浅谈了,若再深谈,就更丢人了!

连那个什么谢老都没整明白法律条款,胡扯什么数额过时了。你就更不会明白了。
不过呢,也许你明白,但故意曲解法律法规,那就比泰安的警察更差劲了。他们是不懂,所以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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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6-14 15:22 |只看该作者
你再去看看《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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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14 15:28 |只看该作者
讲的好,支持木瓜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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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6-14 15: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6-14 18:00 编辑



办案单位所做的处罚决定,符合山东省公安厅2013年12月3日公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依照《治安处罚法》制定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两款的规定。

“在宾馆(公共场所)、八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不受金额限制,与“赌资较大”是并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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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6-14 17:43 |只看该作者
一剑封喉,大磨叽不吱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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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6-14 17:48 |只看该作者
云舟孤帆 发表于 2015-6-14 15:28
讲的好,支持木瓜兄观点!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废止了。大磨叽还在依据条例叽叽歪歪的,你还跟着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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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6-14 17:55 |只看该作者
云舟孤帆 发表于 2015-6-14 15:28
讲的好,支持木瓜兄观点!

谢谢云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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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6-14 17:56 |只看该作者

谢谁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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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6-14 18:0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5:59
办案单位所做的处罚决定,符合山东省公安厅2013年12月3日公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依照《 ...

你个傻柳二,很不厚道。为啥不复制过来,整个片片干嘛?就为了累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看看和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一样的嘛。


“在宾馆(公共场所)、八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不受金额限制,与“赌资较大”是并列的。而这个并列,是在赌博成立的前提下,也就是赌博的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存在的情况下的人数或金额的并列。而不是在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那个要件,赌博不成立的情况下的并列。不然,8个人以上在一起玩牌,就构成赌博吧?


就好像渎职,起码得是有职务的行为人,才可能构成渎职。总不能贫头百姓也给整个渎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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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6-14 18:1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7:43
一剑封喉,大磨叽不吱声了!

要不说你黑警察呢?不懂法,不讲法,就想着一剑封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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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6-14 18:13 |只看该作者

你得搞清楚,如果不算赌博,人数多少无关,资金多少都不算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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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6-14 18:1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6-14 18:09
你个傻柳二,很不厚道。为啥不复制过来,整个片片干嘛?就为了累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你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是了?谁赌博被抓了会承认自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都说是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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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6-14 18:16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6-14 18:13
你得搞清楚,如果不算赌博,人数多少无关,资金多少都不算赌资。

你来说说看,什么是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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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6-14 18:16 |只看该作者
而现在,很多的老百姓包括所谓的专家们,还有那些警察们都不懂法。搞不清楚广义上的”赌博“,其实不等同于法律上认定的”赌博“。

就好像游戏”极品飞车“里的超速和法律认定的超速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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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6-14 18: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6-14 18:29 编辑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6-14 18:16
而现在,很多的老百姓包括所谓的专家们,还有那些警察们都不懂法。搞不清楚广义上的”赌博“,其实不等同于 ...


还犟嘴?呵呵,你再去认真看看,“当场赌资六百元以上”是怎么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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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6-14 18:2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8:15
你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是了?谁赌博被抓了会承认自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都说是娱乐!

我说了不算,固然不算。但也不能由着警察就说了算吧?

赌博,既然是营利性质的,要有组织者,参与者,提供场所的抽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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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6-14 18:2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8:20
你去认真看看,“六百元”以上是怎么回事儿!

你可真笨,我都说了,不构成赌博的话,多少钱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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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6-14 18:3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6-14 18:22
你可真笨,我都说了,不构成赌博的话,多少钱有啥关系?

你看不懂,我给你翻译一下:构不构成,也就是够不够处罚,其标准就是看赌资是否达到“个人200或合计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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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6-14 18:35 |只看该作者
花花绿绿的哎~~


阁老,你们先争论着,我先睡觉去,睡饱了来读,读出感觉也找人练练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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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6-14 18:3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6-14 18:20
我说了不算,固然不算。但也不能由着警察就说了算吧?

赌博,既然是营利性质的,要有组织者,参与者, ...

人家是说组织、参与、抽头的都算赌博,并非是必须要全部具备了才算。你语文是你爹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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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5-6-14 18:38 |只看该作者

这么早就睡呀?别把头睡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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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6-14 18:4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8:33
你看不懂,我给你翻译一下:构不构成,也就是够不够处罚,其标准就是看赌资是否达到“个人200或 ...


和笨蛋辩论真是很累啊。

我上面说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你是看不懂啊?还是没有看就胡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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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5-6-14 18:4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8:35
人家是说组织、参与、抽头的都算赌博,并非是必须要全部具备了才算。你语文是你爹教的吧?

都构成不了赌博。你扯别的都属于胡扯。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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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5-6-14 18:4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8:38
这么早就睡呀?别把头睡扁了。

连续高强度劳作两天,我都累趴下了么,你还不许我睡觉啊?围观需要力气的呢,围观到兴起忽而跳下场动手动脚更要力气啊。不让我养精蓄锐能行么?都不懂过日子的,啐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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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6-14 18:4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6-14 18:40
和笨蛋辩论真是很累啊。

我上面说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 ...

问题是这个“少量”人家公安厅已经规定了是多少了吧?对,就是“200和600”,难道人家山东警察按山东公安厅的规定裁量错了,得按你的解释裁量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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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5-6-14 18:5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6-14 18:45
连续高强度劳作两天,我都累趴下了么,你还不许我睡觉啊?围观需要力气的呢,围观到兴起忽而跳下场动手动 ...

哦,累了,那就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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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5-6-14 18:5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14 18:49
问题是这个“少量”人家公安厅已经规定了是多少了吧?对,就是“200和600”,难道人家山东警察 ...

你还敢说,马刀揭发你当警察是靠走后门?

[size=14.0740737915039px]新司法解释:[size=14.0740737915039px]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size=14.0740737915039px]

[size=14.0740737915039px]看不懂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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