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平拗救
②孤平拗救──在“(仄仄)平平仄仄平”这种句式中,句末的平声字是押韵的要求,必须用的,因此不算它。除它之外,这句就只有前面两个平声字。这时,如果第一个字也变成了仄声,就叫做犯孤平。那么,就必须把第三个字变成平声来进行补救。这就叫做“孤平拗救”。
如,“仄仄平平仄”(七律则为平平仄仄平平仄)这种句式,又可写变成“仄仄仄平仄”(这是因为五律第三字、七律第五字可平可仄),不过这样一来,对句就必须变成“平平平仄平”(七律则为仄仄平平平仄平)”,在对句增加一个平声字来弥补出句中缺少的平声字,即第三个字必须变成平声字。所以叫“对句救出句式的孤平拗救”。
典型的例子如白居易的《草》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
(对句第三个字变成平声字,即“吹”救“不”)、
陆游《夜泊水村》的
“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
“仄平仄仄仄仄仄,平仄仄平平仄平”
(对句第五个字变成平声,“无”救“万”)
因为五律第三字、七律第五字可平可仄,所以“孤平拗救”就是在救句中的“三”“五”位置上补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