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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由一则新闻引发的思考----纪律与法律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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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新闻引发的思考----纪律与法律孰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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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08: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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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3-4-24 08:53 编辑

       今天早上上网,看到一则新闻,标题为《三门峡中院副院长双规期间死亡 家属称其满身伤痕要求拍照被拒绝》,全文如下:
  昨天凌晨5点,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贾九翔在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被宣告死亡。家属称,贾九翔于4月12日被市纪委从单位带走双规接受调查,前晚家属得知贾九翔被送到医院。贾九翔的妻子看完丈夫遗体后痛哭,称其遗体面部等多个部位肿胀发紫,家属要求拍照遭拒。
  家属称遗体多处青紫
  据贾九翔的亲属介绍,前天23点多,家属接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知,称贾九翔已被送往医院。家属立即赶往三门峡市多个医院寻找,最终在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找到贾九翔。凌晨5点左右,医生称贾九翔不治身亡,但直到上午11点多,贾九翔的妻子与妹妹才获准进入重症监护室。亲属称贾九翔的妻子哭得多次昏厥,“贾九翔的妻子说他的眼睛、脸、肚子都是肿的,鼻孔里还塞着棉球,全身多处青紫”。昨天14点多,贾九翔的儿子从北京赶到医院,但未被允许进入重症监护室。家属在此期间要求对遗体拍照,被拒绝。
  记者昨天致电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希望核实贾九翔的信息。一位医生建议记者联系院方,“因为这个病人情况比较特殊,我们不好跟你们说”。记者随后拨打该院行政办公室主任电话,发现已关机。
  官方暂无人回应此事
  昨天15点多,贾九翔的妻子、儿子等多位家属前往陕县宾馆与市委工作人员沟通。据一家属介绍,家属再次要求对遗体拍照取证,遭官方拒绝。三门峡市官方在沟通时表示,三门峡市已成立由一名副书记负责的专案组,省纪委及省检察院也已成立“4·22”联合专案组调查此事。
  据介绍,贾九翔49岁,先后任渑池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主持工作)和灵保市人民法院院长,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已三年,官方并未透露他因何被双规。家属经打听得知,贾九翔系被此前遭双规的行政庭庭长供出。
  记者致电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宣教室以及三门峡市纪委,均未得到明确回复。记者致电河南省纪委,宣传负责人让记者联系省委宣传部,但后者让记者联系三门峡市委宣传部。三门峡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工作人员称正向领导汇报此事,让记者稍后联系,但记者10分钟后多次拨打新闻科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多次致电负责此事的三门峡市委宣传部任部长,对方始终不接电话,亦未回复记者采访短信。(记者怀若谷)
       每次读完类似内容的新闻,我都会产生疑问:难道一个组织的纪律能够超越法律吗?普通人有了违法犯罪嫌疑,是由司法机关侦查追究,组织里的成员有了违法犯罪嫌疑,为什么就可以由没有侦查权的机构调查,甚至可以采取类似司法程序里的强制措施呢?包括对一些普通上访者的关押,有无非法拘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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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24 09:06 |只看该作者
新闻的播出
正出于你同样之思考
但愿华夏大地
文明的暑光沐浴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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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24 09:17 |只看该作者
{:soso_e123:}一个人,首先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其次才是社团党派组织成员吧?他若违法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侦查,有了证据和结论,才能证明其行为不端,然后据此予以纪律处分,这样才对。
违纪不等于违法,违法必定违纪。如果揭发的是违纪问题,可以由纪律部门调查;但如果被揭发的就是违法犯罪问题,则应先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侦查,纪律部门是没有侦查权的,更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该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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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24 09:22 |只看该作者
{:soso_e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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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4-24 09:23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的一位局长被双规,一个月后查不出什么问题出来了,直接就去市医院住着,官复原职再见他时,头发都花白了,他说办案人员把他关在一个房间里,灯亮晃晃的,几拨人不让他睡觉要他交代问题。中国的好多事情真是说不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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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4-24 09:35 |只看该作者
蔷薇盛开 发表于 2013-4-24 09:23
我们这里的一位局长被双规,一个月后查不出什么问题出来了,直接就去市医院住着,官复原职再见他时,头发都 ...

{:soso_e122:}欠债后到处躲的人被讨债的抓住,把他关在宾馆里几天要钱,就算非法拘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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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24 09:43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个政党,它可以对它的成员提出比法律更严格的纪律。作为共产党更应该那样。

但那个问题的关键不是纪律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现在的执法机构都很多是在非法操作。所以,错误的不是严格的纪律,而是违法的行为。纪律的约束不能以违犯法律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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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4-24 09:4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3-4-24 09:35
欠债后到处躲的人被讨债的抓住,把他关在宾馆里几天要钱,就算非法拘禁了。

这样的事
老牛说你也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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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4-24 09:55 |只看该作者
基督山公爵 发表于 2013-4-24 09:44
这样的事
老牛说你也干过

{:soso_e122:}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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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4-24 09:5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3-4-24 09:5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嗯嗯
但是……因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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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4-24 10:37 |只看该作者
这个社会想公平,慢慢做梦吧,有了公平,冤假错案怎么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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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4-24 16:42 |只看该作者
问好柳二哥!{: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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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4-25 07:09 |只看该作者
蔷薇盛开 发表于 2013-4-24 09:23
我们这里的一位局长被双规,一个月后查不出什么问题出来了,直接就去市医院住着,官复原职再见他时,头发都 ...

纪检的基本审讯手段——熬鹰!{: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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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4-25 07:10 |只看该作者
热血和正义的综合体——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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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4-25 08:03 |只看该作者
党纪国法,谁排在前头,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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