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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是来打酱油的 于 2013-3-20 10:14 编辑
日前,西班牙第三大城市瓦伦西亚开设了一所“妓女学校”。据悉,该校课程长达一周,学费为100欧元。该校广告一出即有将近100名女子前往报名。不少西班牙民众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政府机构及警方要求取缔这个肮脏学校。
一个国家竟然公然开设“妓女学校”,国人一定很惊愕;而让人更为惊愕的是,西班牙当地检察官的意见与民众相左:检方认为,在西班牙卖淫不犯法,在没有许可证的前提下卖淫才违法。由于学校教授的内容本身不犯法,因此依照西班牙法律无法取缔。
我们平常说的“权力”,其实可以划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两个大类。它们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遵循着截然不同的原则,公权力是“法无明文许可不可为”,而私权力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已成为世界法学界的公认原则,也广泛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对照这二个原则,其实我们就不必为西班牙不取缔“妓女学校”而惊愕,原因很简单,既然西班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开办此类学校是违法犯罪行为,该国公民自然有权利做这件事,作为政府和警方则没有任何干涉的法律依据。如果硬要给这所学校“找茬”甚至取缔,对方必然和你打官司,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公权不能滥用,私权也不能滥用。公权滥用,会造成私权得不到保障;私权滥用,也容易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由于公权总是占据强势和优势地位,所以现实生活中,私权受到公权侵犯的情况更多。比如,2012年6月,吉林省松原市一网友在家看黄片,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便是典型的公权滥用。因此,面对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法律要更多地保护私权,特别是要防止私权受到公权的侵犯。国人之所以对西班牙开设“妓女学校”惊愕,自然有对其国家传统、文化和法律不理解的因素,但更多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样的事政府和警方应当管。从这个意义上讲,西班牙不取缔“妓女学校”,给我们的执法者、民众都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不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应当是有边界的。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由于公权力存在一种天然的不断向外扩张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公权力边界的确定和既定边界的维护就成为规范公权力运行的重中之重。西班牙不取缔“妓女学校”,告诉我们一个简单而朴素的道理:公权力的边界应当是清晰的而不是模糊的,应当是可控的而不是失控的,这不仅是其有效运行的逻辑基础,更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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