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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正方解惑】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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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解惑】几点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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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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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5 19:04 编辑

      1. 合法化,并不是非要立法不可。无非正视现实,才便于管理,以达趋利避害之目的。比如,政府因为正视了艾滋蔓延的现实,后来有了杜蕾斯进校园、宾馆,街头售卖等形式,起初社会很多卫道士狠是接受不了政府的这一举措。
      2. 正方辩手支持合法化,不意味辩手本人有什么人品问题,律师为罪犯辩护,不意味律师也想犯罪。
      3. 如果合法化了,担心丈夫妻子以合法名义办事,这方面不存在必然性,也没有性必然,我想政府不会强行人人摊派任务,下达指令性计划硬指标。
      4. 合法化不存在能不能,只存在允不允公然公开的问题,其实现实中是默认的,否者早写入刑法严惩和打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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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5 19: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与“国五条”媲美的“鹅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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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5 19:06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5 19:04
与“国五条”媲美的“鹅四条”。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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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5 19:11 |只看该作者
合法化的呼声也是要求立法承认卖淫的合法性,不是吗?否则合法不合法怎样判定?

法律不仅仅指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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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5 19:1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5 19:18 编辑
相扑 发表于 2013-3-15 19:11
合法化的呼声也是要求立法承认卖淫的合法性,不是吗?否则合法不合法怎样判定?

法律不仅仅指基本法。

合法的东西就得立法啊,体贴一下人大的官员吧,政府能修改或出台个管理条例之类的东西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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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5 19:29 |只看该作者
鹅鹅鹅!{:soso_e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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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5 19:30 |只看该作者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5 19:13
合法的东西就得立法啊,体贴一下人大的官员吧,政府能修改或出台个管理条例之类的东西足矣

由政府出台具有强制执行意义的条例和规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如果仅仅具有指导意义的条例和规章仅仅有临时规范效力,长远看有相当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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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5 19:31 |只看该作者
打黄扫非怎么解释?

黄色书籍,黄色影碟?为什么禁止!

老大哥啊老大哥,你知其一不知其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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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5 19:33 |只看该作者
来自水星球 发表于 2013-3-15 19:31
打黄扫非怎么解释?

黄色书籍,黄色影碟?为什么禁止!

呵呵,地球上的事情你有待熟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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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10
发表于 2013-3-15 19:3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支持企鹅!
合法并非一定要立法,好比你吃饭,人们说饭前饭后要洗手,我就不洗又能拿我怎么办,难道还不让我吃饭了不成?要饿死我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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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5 19:4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5 19:46 编辑
相扑 发表于 2013-3-15 19:30
由政府出台具有强制执行意义的条例和规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如果仅仅具有指导意义的条例和规章仅仅有 ...

“政府出台的具有强制执行意义的条例和规章”,这个只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比法律层次低
另:人类社会存在没有弊端的事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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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15 20:55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一代人所经历的政府摊派任务的事情还少吗?土改完不成任务硬拉指标,把功臣之家拉去枪毙;右派人数不够,工作组长自认右派结果深陷牢狱之灾,到时候嘿嘿,分派点嫖娼指标也未可呀,啥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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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16 09:11 |只看该作者
这个既及时又有力。{: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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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3-16 09: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鹅兄又油墨又油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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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3-16 09:39 |只看该作者
青黛 发表于 2013-3-16 09:22
鹅兄又油墨又油菜

就事说事,非急于做合法嫖客{: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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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3-16 09: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条理清楚,头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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