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3-1-31 17:22 编辑
据重庆警方消息,轰动全国的雷政富等重庆官员腐败案中的女主角赵红霞,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由为敲诈勒索。我认为对赵红霞以敲诈勒索罪逮捕,是不准确的,特在此谈谈个人看法,并请刀律师等网友一起探讨。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构成此罪的主客观要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立法对于敲诈勒索罪没有做具体的界定,但在理论界对于此罪的界定基本上是达成了共识了的,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应该如何认定,即其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有哪些: (一)客观要件: A.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处应把握三点: 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行为人扬言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 3、威胁、要挟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B.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二)主观要件: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是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债务,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弄清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及其构成要件后,我们就可以明白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并且强索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
那么,赵红霞的行为符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所必须的主客观要件呢?由已经公布的案情来看,显然是不符合的。据赵红霞的律师公开的赵红霞的供述,实际上,当时十八岁的乡村女孩赵红霞是在失业求职的时候,被永煌公司老板肖烨看中后,以招聘服装销售业务员和谈恋爱等手段欺骗利用的。在她的主观上,一直认为肖烨等人要她与“大老板”们上床的目的,就是为了“可以销售出去大量的服装”,而且,她在让许多“大老板”成为“连襟”后,也仅仅只是从肖烨处获取了4万元的“销售服装业绩提成”。她主观上只有“性贿赂”的故意,客观上也只是实施了“性贿赂”的行为,其目的,也仅仅是为了换取服装销售量,获取“公司提成”。虽然,她按人唆使,偷拍了视频,但并没有利用视频敲诈或要挟,也不知道肖烨等人会用它去要挟、敲诈(如果她知道,估计也不会只给4万元)。因为,肖烨他们设计的欺骗赵红霞的套路是“为公司牺牲色相,换取销售额,偷拍和捉奸都是为了她好,以后便于脱身,不再被这些‘大老板’们纠缠。” 综上所述,赵红霞仅仅是一个被肖烨等犯罪团伙蒙骗、利用了的工具,实际上,她也是一个受害人。她现在已经成家,育有孩子,并且早已脱离了肖烨等人的犯罪团伙,并没有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警方应该将其作为证人对待,而不应该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拘捕。 不论承办的案件多大、多重要,作为办案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案子大了,就可以不依法办案了,就可以随意拘捕嫌疑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