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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6: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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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破落假秀才 于 2013-3-17 16:43 编辑

正方说,卖淫已经存在,如果能合法化更好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

正方说:你们能阻止卖淫么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

正方说:你们能辩到点子上吗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

正方说:你们还能BB啥呢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

正方说:那就不辩了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不管你合法不合法,卖淫都是不允许的。
---------------------------------------------两条路的分割线----------------------------------------------

正方说,你们看清楚辩题没有
反方说,谁叫我们有道德不嫖娼呢


附送几段话
性行业存在这么多年,为什么再如何打击都不能完全消除呢?如果从已经存在的事实出发,当然把已存在的东西合法化规范化的好。除非有能力把这个行业完全取缔,但这比卖淫合法化更加的困难。
如果反方以道德作为前提也无可厚非,但是就这次辩论来说却是一个很大的错误。这次辩论的不是卖淫合不合法,而是卖淫合法化的利与弊。

而纵观反方辩手的宗旨只有一个,就是卖淫是不合法的。可是卖淫不合法是谁都知道的,卖淫就是因为不合法,所以才有一个假设性辩题出来叫卖淫合法化的利与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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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3-3-17 16:33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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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7 16:33 |只看该作者
请秀才呈上评委,我是版主我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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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7 16:37 |只看该作者
合理冒泡 发表于 2013-3-17 16:33
请秀才呈上评委,我是版主我置顶

哈哈,基本上格局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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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7 16:40 |只看该作者
{:soso_e113:}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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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7 16:40 |只看该作者
{:soso_e113:}
真是辩场重播啊
俺们秀才一语中的啊
杂说也不明白,反正就是嫖娼可耻,妓女可恨,卖淫不能见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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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7 17:16 |只看该作者

正方说:卖银合法化后,法规是要卖前先做好检查


反方说:无法,何以合法?


正方说:万恶银为首,合法将拯救众生!


反方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卖银要从根治,不能合法!


正方说:卖银者惨,得立法!


反方说:对,根源在于不平衡,要立法管治,不能合法!


正方说:卖银合法乃人性光龟,不能变驼鸟!


反方说:结论已定,友谊第一,感谢正方的牺牲精神!


{:soso_e182:}{:soso_e1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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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7 18:02 |只看该作者
苡荭园 发表于 2013-3-17 17:16
正方说:卖银合法化后,法规是要卖前先做好检查

反方说:无法,何以合法?

照猫画虎反类犬.{: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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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7 18:20 |只看该作者
太给力了。{: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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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18 06: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手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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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8 09: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秀才目光如炬,一语中的,辩来辩去反方只有一句,太可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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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18 09:53 |只看该作者
乐抽我了{: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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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18 10:53 |只看该作者
有才的真不是一个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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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3-18 12:0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当评委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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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3-18 20:24 |只看该作者
我是潜水的 发表于 2013-3-17 18:02
照猫画虎反类犬.

学习姑苏慕容氏“以彼之道还施彼身”{: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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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3-19 11: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楼主应该做评委,心明眼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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