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官员公车私用出车祸,法院判决政府赔偿为哪般?
2009年3月31日,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借用单位越野车前往东川区为岳母迁坟,途中车辆驶离路面翻车,张文新及其妻子李铁梅等人当场死亡。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返回家乡状告其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县人大办公室辩护认为:张文新作为县人大工作人员,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他处理个人私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事故发生是张文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所以张文新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东川区法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人认定结果不予采纳,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也不予支持。 于2011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于2012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 经济损失348465 余元。
我们抛开法律的层面,仅从理性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先打个比方:假如我向你借一万元钱(就算是公款吧),在借到钱后回家的途中我把钱不小心弄丢了,那我总不能说,因为钱是你借给我的,所以你要赔偿我一万元吧?如果这个事情闹开了,顶多也就是你借公款给我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的规定,最多就是由相关部门对你进行内部处罚或法律处罚。但绝没有可能让你赔偿我丢失的一万元钱的道理!为什么呢?因为钱是在我手头弄丢的,那是我的过失,这应该由我自己负责才对!我不但不能够找你负责,相反我还必须要归还你这一万块钱才行!就是把官司打到哪里,都会是这样的结果!然而,如果按照东川区法院的思维,我不但可以要求你赔偿我一万元钱,而且我还可以不用归还你这一万元钱!这是哪门子的逻辑?
同理,张文新借用所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公车办私事,尽管同车的单位违背了相关的禁止公车私用的管理规定。但是,张文新有驾驶执照,他是一个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他借到车后,在借用期间就应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负责才对。他发生了车祸,那是因为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借给他车的人大办公室造成的。所以他就必须自己负责任,不应该把责任推到好意借给他车的单位身上。对于东川区法院认为“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说法,实在不知是按照哪条法律条款的规定来认定的。至少,从常理的角度来看,这也是狗屁不通的。相反,屁民认为张文新还应该赔偿车辆给所属单位才行!本来,他公车私用,弄坏了车,所属单位没让他赔钱就已经很不错了,怎么还可能倒赔他啊?就如同上租车公司租一个车开,给人家摔坏了,是不是也可以认定不但不赔车相反还应该让租车公司陪你钱呢?开公车办私事,出了事情让国家埋单!纳税人的钱就真的可以这么随便乱赔的吗?
东川区法院首先强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屁民不得不又要发问:在你们眼里的公民:是一个总的的群体呢还是某个特定的群体?如果是普通百姓借了政府的车办事儿出了事故,东川区法院是否也会保护这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否也会判决借车的政府部门给他们赔钱?
当然了,云南省内的一些法院似乎是都是喜欢标新立异的衙门。去年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关于杀人恶魔李昌奎的案子上就搞出了一个“强奸杀人不用偿命”的让天下人民辱骂并成为笑谈的“标杆”;而今东川区法院又树立了一面“公车私用丧命黄泉由政府买单赔偿”的新旗帜!真是推陈出新啊!公道在人间!是是非非,我相信在民众的心里自会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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