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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风铃、不主流和大眼睛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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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5-7-16 1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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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间,可能有个误会:对蒸花馍馍的那班人的主观状态的分析,是不是为其开脱、辩护。

    认定犯罪的原则,是主客观一致,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因为有了危害结果就一定是犯罪,有的犯罪必须主观是故意,有的则可能是过失,二者必居其一,行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犯罪,只要是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无论有无危害结果,也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注意,是不论,而非是没有主观因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侵犯的客体是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危害可能是群体性的、巨大的,因此,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犯罪,是行为犯,只有如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开脱不了罪名。

    但是,辩护是诉讼权利,不能剥夺。在量刑时,还是要考虑主观恶性的,通过辩护,查明此罪行为人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在量刑轻重上,还是要分析和考量的,是有意义的。

   平心而论:这班人是无知的,只是概略性的知道颜料有毒,误以为通过稀释可以降解,避免危害,否则,如果是追求中毒结果,也不会长期公然使用。最重要的是:中毒结果对他们而言,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显然不是他们行为所想要的结果。

  因此,由于认知上的低下,造成过于自信的过失,更符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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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7-16 10:30 |只看该作者

再大的事放在媒体也就两天半新鲜,然后就被更大的事压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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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7-16 10:3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7-16 10:30
再大的事放在媒体也就两天半新鲜,然后就被更大的事压下去了。

估计又会有哪个明星人物嫖娼被朝阳群众举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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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7-16 10:3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根本不存在稀释的问题,因为这种颜料不可能大剂量添加,那样做出来的东西狗都不吃!这个就没有大剂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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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7-16 10: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主客观一致,不是犯罪动机和结果一致
本案当事人主观想制造掺颜料馒头,客观上造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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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7-16 11:00 |只看该作者
稀释不能成为减刑依据,因为必须得稀释呀。就算是食用糖精,稀释不够食物就是苦的,没法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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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7-16 11:07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0:42
主客观一致,不是犯罪动机和结果一致
本案当事人主观想制造掺颜料馒头,客观上造出来了

已经说了,行为犯特殊,无论主客观和结果,干了就行。
   但在量刑时,控辩双方还是要就分析涉案人主观恶意展开辩论的,目的是要达到量刑轻重准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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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7-16 11:10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6 11:00
稀释不能成为减刑依据,因为必须得稀释呀。就算是食用糖精,稀释不够食物就是苦的,没法吃

通报说的是:经请示同意,稀释后....

    应该是看到不可食用,才请示的,如果是一般操作,何须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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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7-16 11:11 |只看该作者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16 10:35
我觉得根本不存在稀释的问题,因为这种颜料不可能大剂量添加,那样做出来的东西狗都不吃!这个就没有大剂量 ...

常规操作,就不用请示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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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7-16 11: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5-7-16 11:18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6 11:07
已经说了,行为犯特殊,无论主客观和结果,干了就行。
   但在量刑时,控辩双方还是要就分析涉 ...

已经定性行为犯,还扯什么主观过失?行为犯不涉及犯罪动机主观故意,量刑只与后果二百多人中毒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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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7-16 11:17 |只看该作者

这是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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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7-16 11:2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6 11:07
已经说了,行为犯特殊,无论主客观和结果,干了就行。
   但在量刑时,控辩双方还是要就分析涉 ...

哈哈哈

量刑只考虑犯罪幅度。

不必这些,留这些缝子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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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7-16 11: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案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
因为这是行为犯,不存在过失的情况
量刑时就不能有“属于过失可酌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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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7-16 12:03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1:35
本案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
因为这是行为犯,不存在过失的情况
量刑时就不能有“属于过失可酌减”内容



刚开始我也以为是无知造成的过失(类似不知者不怪),现在我明白了,做餐饮的人员不允许“无知”,没有培训合格就不能上岗,谁都可以给幼儿园做餐饮的话,那无知的人多了。这道门槛不设,那就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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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7-16 12:05 |只看该作者

厨师不能只会做菜,还要有食品安全方面的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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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7-16 12:34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7-16 12:05
厨师不能只会做菜,还要有食品安全方面的应知应会。

哈哈哈 然

幼儿园的厨师。

静生安。安生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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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7-16 12: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7-16 12:03
刚开始我也以为是无知造成的过失(类似不知者不怪),现在我明白了,做餐饮的人员不允许“无知”,没 ...

本案涉及犯罪竞合,也就是柳警拿伤害罪定罪要件聊本案的原因,看起来有数个法条适用本案
此时要遵循两个原则,一、特殊法要优先于普通法,食安法属特殊法;二、重罪优先于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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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7-16 15:45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1:16
已经定性行为犯,还扯什么主观过失?行为犯不涉及犯罪动机主观故意,量刑只与后果二百多人中毒有关

你怎么这么纠筋?说一百遍了,行为犯是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有无危害结果发生,都构成犯罪,这是定罪时的规定。但并非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故意或过失之分了,“无论”不等于没有。到了量刑时,既要看危害结果,也要看主观恶性,不是因为犯了此罪,就丧失了辩护权,就一律一样处刑。

  行为犯,危害结果一样的话,主观恶意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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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7-16 15:49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1:16
已经定性行为犯,还扯什么主观过失?行为犯不涉及犯罪动机主观故意,量刑只与后果二百多人中毒有关

那你说说幼儿园实控人、园长和采购、厨师,是不是应该判同样刑期?不是吧?为什么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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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5-7-16 15:5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2:52
本案涉及犯罪竞合,也就是柳警拿伤害罪定罪要件聊本案的原因,看起来有数个法条适用本案
此时要遵循两个 ...

遵循这两个原则,就可以不顾每个涉案人的主观恶意轻重,判一样的刑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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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5-7-16 15:5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7-16 12:05
厨师不能只会做菜,还要有食品安全方面的应知应会。

实控人、幼儿园负责人等,不是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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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5-7-16 16: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6 15:45
你怎么这么纠筋?说一百遍了,行为犯是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有无危害结果发生,都构成犯罪 ...

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基础上认定主观故意,就叫投毒罪了
行为犯不涉及过失问题,你说一万遍,想酌减也是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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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5-7-16 16: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6 15:49
那你说说幼儿园实控人、园长和采购、厨师,是不是应该判同样刑期?不是吧?为什么会不是?

那是主犯从犯的区别,法人责任和自然人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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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5-7-16 16: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6 15:51
遵循这两个原则,就可以不顾每个涉案人的主观恶意轻重,判一样的刑期了?

你这辈子一定制造过不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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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5-7-16 17:02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6:54
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基础上认定主观故意,就叫投毒罪了
行为犯不涉及过失问题,你说一万遍,想酌减也是 ...

你自己都说过,有间接故意,忘记了?

    不是不涉及,而是只在定罪时不涉及,但在量刑时肯定涉及!例如:采购明知,仍然买了给食堂用,就是间接故意;厨师明知,却去兑水,自以为可以稀释降解,就是过失。

   一个是放任危害结果,一个是自以为是的阻止结果未成。二者主观恶性不同,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绝对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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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5-7-16 17:04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6:57
你这辈子一定制造过不少冤假错案

那我早就进去了。现在,我仍然坐在电脑前没事,哈哈,虽然够不着你,但也算是给了你一记大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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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5-7-16 17: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6 17:02
你自己都说过,有间接故意,忘记了?

    不是不涉及,而是只在定罪时不涉及,但在量刑时肯 ...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涉及主观故意间接故意,但不存在过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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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5-7-16 17: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6 17:04
那我早就进去了。现在,我仍然坐在电脑前没事,哈哈,虽然够不着你,但也算是给了你一记大耳光 ...

司法机关办的冤假错案从来都是集体犯罪,不是你一个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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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5-7-16 17: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在火锅里放罂粟,这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直接故意,嫌犯有让受害者人上瘾的犯罪动机
本案是间接故意,没有犯罪动机,“让孩子们喜欢吃”不是一个犯罪动机,嫌犯只是放任了“往食品里加法律不准加的颜料”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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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5-7-16 19:32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7:12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涉及主观故意间接故意,但不存在过失问题

错,不是不存在,而是无论。无论故意和过失,只要有这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但是,在量刑时,除了危害结果,对主观恶意,也是要考量的,是判五年,还是十年,主观恶意是参考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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