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间,可能有个误会:对蒸花馍馍的那班人的主观状态的分析,是不是为其开脱、辩护。
认定犯罪的原则,是主客观一致,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因为有了危害结果就一定是犯罪,有的犯罪必须主观是故意,有的则可能是过失,二者必居其一,行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犯罪,只要是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无论有无危害结果,也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注意,是不论,而非是没有主观因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侵犯的客体是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危害可能是群体性的、巨大的,因此,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犯罪,是行为犯,只有如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开脱不了罪名。
但是,辩护是诉讼权利,不能剥夺。在量刑时,还是要考虑主观恶性的,通过辩护,查明此罪行为人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在量刑轻重上,还是要分析和考量的,是有意义的。
平心而论:这班人是无知的,只是概略性的知道颜料有毒,误以为通过稀释可以降解,避免危害,否则,如果是追求中毒结果,也不会长期公然使用。最重要的是:中毒结果对他们而言,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显然不是他们行为所想要的结果。
因此,由于认知上的低下,造成过于自信的过失,更符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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