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法治”,闻所未闻。
按照善意理解原则,既然善意理解,当然善意理解的对象也包括文盲,
文盲所曰“过度法治”,大致以下意思:
1)过于僵死的执行实在法或条文
2)在处理任何社会和个人冲突上,都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虽然以上两者确系弊端,但似乎没有严肃的法学理论说过法治是一丝不苟的实施以上两者哇?
这是文盲自己的脑补吗?
从博登海默到博格西诺,从奥斯丁到哈特,从凯尔森到德沃金,从萨维尼到富勒,哪本著作会说 1),2)就是法治之精神呢?
法律条文当然有“僵化”之可能,因为法律的变革本身常常滞后于社会发展,这种滞后性源于法律法规要求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否则“朝令夕改,则民无所措也”。但法治的原则何时提倡过“禁止变革”呢?
在所有有关冲突的事情上,都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去解决,自然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律制度和诉讼的社会成本十分之高昂,程序异常之复杂不为普通人所了解,案件大量积压(诉讼爆炸)法官常常对案件马虎处理结案,这些都是真实的情况。
但这不“杠精”呢吗?
比如你说“吃饭好于吃屎”,法治好于人治,
这杠精非洋洋得意的到处发表它的聪慧:“吃饭吃太撑了有时还不如吃屎呢。。。。”,“过度吃饭不如闻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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