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主精神,可以从洛克的《政 府论》谈起。这本写于上个18世纪的著作,第一次提出了天赋***的概念:人“应当”生而“平等”拥有自然的自主权利。这是洛克对英国的父权王权社会的革命性思想。
其重要的词语是“应当”和“平等”。当然人的权利有那些权力组件,是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例如什么婚姻自由、言论自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等等。
但是,既然它是“应当”的,和“实现”的,有一个实现的差距。应当拥有,和实际拥有,是不一样的。这个过程,就是用何种形式赋予的形式。
另外一本书叫《契约论》,就讲了如何实现的形式:既然人应当拥有这些权利,那么按照人类的社会组织形式来说,只能通过政府的形式去实现,那么,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人,就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给政府,去实践人们的自然权利。
这是怎么做的呢?如何体现人的“作主”的自然权利?现在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宪法》来赋予实现的。但是,《宪法》又是如何产生的?宪法的产生,就有不同的形式,它必然也不可能是唯一的。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它历史的路径依赖和历史进程的问题。
好比美国,国会是立法机构。但是国会的立法权力又从哪里来的?从选举来的——这充分体现了民主的政治权利——但在没有国会之前,谁又去组织这样的选举?那就要有一群建国者来领导。这群人用这种方式,按照民主的精神,体现大多数人的权利,国会再通过立法,明文上赋予了人民的自然权利有那些。这是没有历史包袱的和平建国的方式。然后按照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设置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各自独立,互相制约,以限制权力的宪法国家。
那别的国家呢?能照搬美国的建国和立法形式吗?显然是不能。因为美国建国的时候,也并非是让大多数美国人来开会,民主地讨论怎么建国的,他们也只是少数人参与制定的。他们依靠精英参照民主精神、借鉴英国的经验,来建国的。
地球上大多数国家,近代建国,都是经过民族解放运动建国的。这样就形成了历史进程的差异性。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内部情况,也有不同的外部情况,也有各种不同的文明传承。但不管怎么样,民主精神仍然是指导这个世界的核心价值观,那么各国会按照自己的历史路径,采用不同形式的民主形式,去实践民主精神。
中国两千年前就有了民本精神:民为本,社稷次之,君为轻。民本精神和民主精神不一样。本是基本,而不是作主。这个有很大的差别。中国近代的革命提倡的三民主义,本身也是民主革命。民权,就是人民的权利,民生,则是民本思想的体现。新中国是通过暴力革命取得了政权,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则人民代表大会,充当了美国国会的角色和地位。人们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和美国国会的组织形式并不相同。但是两国出台的《宪法》在赋予人民的自然权利方面,精神上是一致的。形式和过程不同,但结果是一样的,都能把现代的民主精神和权利赋予两国的人民。
中美两国在历史机遇、历史传统、文化差异,外部环境,都完全不一样。中国必须探索自己最有效的发展路径。实践就是博弈的过程,所谓摸着石头过河,也就是在实践中创业的。中国的行政和司法,党、政关系有特殊性。司法不能独立当然有很大的弊端。但是人民民主***的统治形式,它是不是最有效率的呢?这个不是设计出来的,这个只能实践。
中国人和美国人比较,我们损失了那些自然权利?这是可以比对的内容。赵汀阳教授,就仔细讨论过这些问题,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是通过权力组来明确的。什么是权利组?就是你说你有自然权利,具体是那些呢?需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罗列出来,一 一比较来谈论。两国不同的组织形式,是不是让两国各自存在不同的弊端呢?现实来看,这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物质主义、枪支、毒品泛滥,流浪汉遍地,个人主义导致道德精神溃败。用伊斯兰人的评价来说:美国是一个不信神的基督教国家。意味着这个国家的人丧失了精神信仰。用尼采的话:西方人,成了无家可归的精神流浪汉。
中国,司法不独立,公权力私用、滥用,言论管控,导致公权经常侵犯个***利,而后者又投诉无门。公共部门掌握太多资源,导致资源腐败、无效,政府部门不够廉洁。这些负面的现象,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但主要是司法不独立,制度设计的问题。既有历史进程的问题,也有既得利益者的因素,导致国家在廉明问题上,治标不治本。
中国的问题,并非什么选举的问题,根本的问题,是立法、司法的问题。精英制,统筹制度,按照柏拉图的《理想国》的理想,是最优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大国,更适合精英制——问题是,如何保证统治者是精英。这就绕回到人民的政治权利如何通过立法、司法独立去实现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主的精神,其内涵,放在哪里都一样,人民作主,但实现的形式是可以不同的。民主精神追求的结果,不是其形式的本身,而是以民生作为目标,以长治久安为目标。中国、美国,最终比拼的,必然是要落实在民生的建设上。长治久安,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立法、司法的独立和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