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11-2 00:46 编辑
【语言文字漂变漫谈11】“法律法规”这个说法对吗? 文:公理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法规”这个概念说起——一个释义简单、事实清楚,本不该有异议,却引发异常争论的常用词语。
查1936年首版《辞海》(缩印本)第779页:【法規】凡依法律訂定之各項條例、章程、規則,概稱法規。 1978年首版《现代汉语词典》第291页:【法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1979年版《辞海》(缩印本)第905页:【法规】通常之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2021年版台湾“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法規”釋義:法律、條例、法令、規章、規則等的統稱。 随时更新的《百度百科》释义:法规是汉语词汇,意思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查其它一些在线词典,释义也只是极微小差异,如:【法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这就足够清楚:大约在过去近一个世纪时间里,“法规”这个词始终都是各类法律文件的概称、总称或合称。 严格说来,“法规”不是一个“独立”概念,事实是,没有任何单一文件被命名为“……法规”。
至于某版友将其理解为偏正结构,竟然说“法规是法律的规定”,就更是错得离谱!
举个简单例子,就可以看清该说法之荒谬:六星论坛版规不可与相关法规相抵触。 正确的解读是,其中的“法规”涵盖国家法律、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各类规定、规则、条例、实施细则,等等。 而按那个错误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变成:六星版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就行,可以与各类规章、条例等相抵触!
出现这等理解,公某只能说,普法教育仍任重道远!
毋庸置疑,在需要概括性表述法律和规章类文件的场合,均可用“法规”这个合称。换句话说,不加其它限定词的“法规”,必然包含法律和规章等含义。
现在来看标题中的问题,就比较清楚了:“法律法规”这个说法属于概念不清的不当使用!“法规”已经包括法律,前面再加“法律”,属于典型的语义重复,虽算不上大错,仍属语病的一种。
这类语病有时不易察觉,如:“这其中”——其字已有“这”的含义,“这”字应去掉。再如: “涉及到”——到字多余,“国际间”——间字多余,“大家众所周知”——“大家”多余,“感到自惭形秽”——“感到”是累赘,“胜利的捷报”——捷报都是胜利的!“无声的潜台词”——潜台词不可能有声!
某版友论辩中还举出这个例句:“一个守法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修改语病,应为: 一个守法公民应当严格遵守现行各项相关法规。
首先应删除多余的“法律”一词;再用“相关”替代“国家”——不应漏掉地方制定的;亦将“制定”改为“现行”——制定的并非都在施行。这样,字数减少了,表述也更严谨。毕竟,作为普法用语,不宜太随意,有漏洞更说不过去。
走笔至此,说好的“漂变”在哪儿呢?这是否意味着“法规”词义没有任何漂变呢? 果真如此,就不必纳入这个“漂变系列”了。
不知从何时起,中文中出现“行政法规”这个固定词组。它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各类文件。
该词组中的“法规”并不包括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这是前面加限定词“行政”的原因。这个特定语境中的特定词组,就属于“法规”词义的现代漂变。 也只有在这类特定语境中,“行政法规”“这类法规”等遣词中,才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国家法律。
在任何其它语境中,去掉限定词“行政”,单独使用“法规”的场合,仍只能是其原有“缺省”含义——包括法律。
这也意味着,“行政法规”的特定含义,并非与“法规”的辞书标准释义矛盾,而只是一种特殊新用法——漂变的结果。即使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单一文件中,你也找不到被命名为“……法规”的例子,就已经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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