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10-18 10:05 编辑
在《俄罗斯加沙地带人道主义停火草案未获安理会通过》主帖后,
不主流的高中同学知音很捧场地提出一个常识性问题:“是一票否决吧?”
大概为了在关系不一般的老同学面前显示自己的万金油,不,更准确地说是万-事-通,
不主流的回答竟然是【五常单独投票才涉及一票否决】!!
公某特意提醒他:啥叫“五常单独投票才涉及一票否决”?——这是好意给他机会纠错。
此时,柳二抢答:“没有轮值国参加,只有五常议事时。” —— 限于看小人书者说出这种话,倒也不奇怪。
可笑的是,不主流也不否认柳二的理解,足见他并不明白自己错在哪儿!
你不主流整天把自己打扮成无所不知的万事通,不算错,应该说是你的自由。
但是,拜托!在打扮之前,能不能先把基本概念、基本常识搞搞清楚啊?
开口就胡乱启蒙知音这样天真无邪的老同学+论坛中坚,你脸不发烧吗?
谁告诉你“五常单独投票才涉及一票否决”???
联合国存在“五常单独投票”的常规机制吗???
稍微了解一点的都知道,联合国成立近80年来,俄罗斯(包括前苏联)就行使过一百多次否决权, 美国亦超过80次。
你该如何告诉知音们:这些都是或不是在“五常单独投票”时发生的呢?
鉴于你不主流、万事通日理万机,抽不出时间去百度学习基本常识,公某给你行个方便,记住了:
联合国安理会除了5个常任,还有10个非常任(1960年代后)。这15个成员国在安理会表决时共同投票,5个常任理事国均可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草案行使否决权,以对具有强制性的安理会决议达成“五大国一致”。
假如表决过程中,出现一个常任否决的情况,决议草案即属知音提到的被“一票否决”。其余14个安理会成员国即使都投了赞成票也没用。但这不意味着赞成方只能干瞪眼。
决议草案被否决后,仍可通过联合国大会根据第377号决议途径进行新的努力。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即所谓“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其内容是:在安理会成员国无法通过决议的情况下,可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
去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第76/262号决议,进一步要求:大会主席应在安理会投否决票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一次联合国大会正式会议,就所涉情势让联合国成员审查并评论否决权。
最后,不主流和柳二听好了:联合国安理会根本就不存在“五常单独投票”的常规机制!更不可能为此建立专门的投票规则!安理会投票的常规机制就是15个成员国一起投票。
听明白了没?不谢!俩家伙忒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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