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中国03】攀比心理是国人特性?还是人类共性? 文:公理力
攀比心理(英文mind of rivalry) 的一个狭义定义是:脱离自己实际收入水平而盲目攀高的消费心理。
但这个定义并不理想,攀比心理,并不仅限于消费心理范畴,而是一种更广泛的比较心理。
例如:你得了2万元年终奖,这让你高兴。可是,当你得知同事的年终奖是2.5万,你就高兴不起来了。
作为社会性人,攀比心理的基本动因是个体间差异的存在。
人类,作为高级动物,万灵之王,规模性群居是一个显著特征。这也是把人类界定为社会性动物的基本原因。
而迄今为止,人类所经历的一切社会形态,无不存在差异性,即个体差异构成阶层或等级差异。
在人类跨越自由交配(群婚)这一最显著的动物特征阶段之后,无论是一对多,还是一对一婚配,也无论是母系社会,还是父系社会,固定婚配带来家庭出现的同时,亦导致私有制的萌芽。
不言而喻,家庭、私有制的出现,意味着个体差异成为一种必然。并进一步导致阶层、等级社会的形成。
也正是这种不可避免的差异性,构成攀比心理的物理与精神双重肇因。
换句话说,任何阶层差异社会——即使较完善的公民社会不称之为“等级社会”,均构成攀比现象产生的足够外部基础。甚至可以说,大多数社会具备形成攀比现象的外部充要条件!
在这个意义上,总体而言,攀比心理乃人类的共性之一。
甚至,原始社会在严格意义上亦不例外。正如动物界存在猴王、狮王这类体现身份差异现象,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差异,也是不可想象的。
有人侈谈什么:“普遍的攀比心理是等级社会的一种特征现象”,公民社会不是等级社会,法律保障人人平等,街头无家可归者与总统、富豪之间也不存在阶层差别!这等于完全否认了公民社会存在攀比现象!
法律,归根结底,只是保障社会基本架构和规范人们行为底线的东东。谁听说过,法律具有消除社会差别的普遍功能?
虽然,在足够文明的社会,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保障公民法理地位及其权益的平等,但在任何意义上,法律都无法消除个体和阶层在经济地位、社会生活、以及精神生活等诸领域的阶层差异。相反,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反而维护阶层差异的现实存在!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杀富济贫违法。
既然人类有史以来的所有社会都存在阶层差异,也就无法否认:攀比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性现象。
当然,即使同一时空的不同个体,攀比心理也不会完全相同。攀比心轻重,必然受个人成长经历等影响,包括家庭背景、教育经历、心理素养,甚至包括性格气质等。
而与其他国家相比,当代中国攀比现象更突出。上一篇仅仅从历史的角度,做了一个简单溯源。在此,再简单提一下现实原因。
老话讲,不患寡,患不均。就是攀比心理的典型写照。
一个不可忽视的史实是,在新中国前30年,实行高度计划经济,国人收入与消费同质化程度很高。由此导致国人平均主义观念也就特别强。改开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收入和消费水平差距显著拉大。国人的攀比心理也就被空前激发出来……
最后,攀比心理并非都是负面的。可分为正面和负面两部分。负面攀比表现为非理性消费、嫉妒恨等,无需赘言;正面的攀比心,反而是促使自我上进的动力之一,也是抑制和克服懒惰、拖拉、消极躺平等不佳情绪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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